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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官員就《空氣質量標準》公開征求意見答記者

2013-01-10 14:36:23 新華網   作者: 顧瑞珍  

我國修改空氣質量標準提高“藍天門檻”

——環保部科技標準司負責人就《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公開征求意見情況答記者問

北京時間2011年11月16日《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從16日起向全社會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記者就社會各界普遍關心的標準修訂相關問題,專訪了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負責人。

與現行標準相比,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有三方面突破

問:《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較現行標準有哪些變化?

答:與現行標準相比,《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主要有三個方面突破:調整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分類方案,將現行標準中的三類區并入二類區;完善污染物項目和監測規范,包括在基本監控項目中增設PM2.5年均、日均濃度限值和臭氧8小時濃度限值,收緊PM10和NO2濃度限值等;提高數據統計有效性要求。這是我國首次制定PM2.5的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問:在征求意見稿中,對于臭氧的監測除沿用之前的1小時濃度值外,還增加8小時濃度值,原因何在?

答:有關研究表明較低O3濃度情況下8小時暴露與健康效應更直接相關,目前主要發達國家對O3的評價也是采用8小時平均濃度值。此次修訂在保留O31小時的同時增加了8小時這個項目,可在環境空氣質量實時報過程中,更有效提示公眾和環境管理部門防護臭氧的健康影響。

問:新指標的設定對于監控和減少我國部分城市霧霾天氣有何意義?

答:霧霾包含了兩個不同的概念:霧是相對濕度較高時發生的自然現象,而霾是一定天氣條件下大量極細微的干塵粒子等均勻地浮游在空中,使水平能見度小于10公里的空氣普遍混濁現象。我國區域性灰霾天氣日益嚴重,與人為排放的大氣顆粒物不斷增加,尤其是細顆粒物增加有關。標準修訂稿增加PM2.5項目為基本監控項目,同時收緊PM10和NO2濃度限值,出發點就是針對當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的突出環境問題,引導有關區域的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積極開展相應的大氣環境保護工作,防控灰霾等重點大氣污染問題。[page]

《環境空氣質量指數日報技術規定》實施后可縮小公眾對優良天氣感官與污染指數的背離感

問:公眾對于優良天氣的感官感受與空氣污染指數(API)常有背離之感,請問是否源于PM2.5等未納入評價因子?根據二次征求意見稿的方案,是否會改變目前空氣污染指數(API)與人們環境感受不匹配的狀況?

答:公眾對于優良天氣的感官感受與空氣污染指數(API)常有背離之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目前納入空氣污染指數的評價因子偏少,已經不適應我國當前空氣污染評價要求;二是API發布的周期與傳統意義上的自然日有區別;三是24小時的周期評價結果與某一時刻的感官存在一定差異。對于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PM2.5是造成差異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配合《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修訂而制定的《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日報技術規定》頒布實施后,預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縮小兩者之間的差異。

問:您剛才說的《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日報技術規定》與原來的相關規定有哪些變化?

答:環境保護部同時開展了《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日報技術規定》制定工作。AQI比API主要有四個方面改進:將環境空氣污染指數(API)改為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與國際通行的名稱一致。評價因子增加了O3、CO和PM2.5,以更好地表征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反映我國當前復合型大氣污染形勢;調整了指數分級分類表述方式,與對應級別空氣狀況對人體健康影響的描述更匹配;完善空氣質量指數發布方式,將日報周期從原來的前一日12時到當日12時修改為0點到24點,并規定實時發布SO2、NO2、PM10、CO、PM2.5、O3小時濃度和O3的8小時濃度。[page]

 目前在全國范圍內全面開展PM2.5監測還有一定難度

問:從目前情況看,我們有無能力做好PM2.5的監測工作?對此項指標監測的技術準備如何?

答:雖然目前已有成熟的PM2.5監測技術,并且我國已經在部分城市開展了包括PM2.5在內的城市空氣質量試點監測工作,但由于在全國統一開展PM2.5監測涉及儀器設備購置安裝、數據質量控制、專業人員的培訓、財政資金的支持等大量系統的準備工作和能力建設工作,因此目前在全國范圍內立即開展PM2.5監測工作還有一定難度,需要逐步推開。

問:新標準的發布實施是否意味著我國大氣環境污染將得到有效控制?

答:《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修訂增加了PM2.5和臭氧8小時指標、收緊了PM10和NO2限值,這對于加強大氣環境保護、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將產生積極促進作用。同時,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不管是控制PM10還是PM2.5,改善環境質量的關鍵是減排,只有排放少了,污染物濃度降低了,加上我們周圍的生態環境好轉了,我們的空氣質量狀況才能真正得到改善。

問:新標準預計什么時候實施?是否可以提前實施?

答:新標準擬于2016年全面實施,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此之前有兩種提前實施方式:一種是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區提前實施本標準,具體實施方案另行公告;另一種是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和區域環境保護需要自愿提前實施本標準。

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復合型大氣污染問題比較突出的地區可以率先實施本標準。未來,我國將繼續加大投入,確保2016年新標準全面實施時,各地有能力開展PM2.5等新指標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工作。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