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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哈會議后碳交易向何處去

2013-01-16 09:18:45 《能源評論》   作者: 閆云鳳 趙忠秀 宣曉偉  

2012年年底,第18屆聯合國[微博]氣候大會在世界人均碳排放最大的國家卡塔爾首都多哈舉行。本次大會著重討論了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整合現有的基礎框架并推動實際行動、為2015年達成新的協議提供路徑等三個方面的問題。

全碳環境不容樂觀

雖然本次多哈會議取得了一些成果,但美國依然游離于《京都議定書》之外,加拿大、日本、新西蘭等國退出了這一協定,參與第二承諾期的發達國家的減排目標也未能確定,這給全球碳交易市場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受近年歐債危機的影響,歐盟市場投資疲軟,多數企業均采取停產保價措施加以應對,這直接導致歐盟碳交易市場冷清局面的產生。受此影響,國際碳交易價格從最高峰時的每噸20歐元,跌到現在的0.7歐元-0.8歐元。

作為《京都議定書》中規定的三個靈活履約機制之一,清潔發展機制(CDM)允許發達國家通過在發展中國家實施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項目,把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少的排放量作為履行《議定書》所規定的一部分義務。CDM項目中,經過核查證實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才能在國際碳市場上交易,這個減排量價格稱為核證減排量(CER)價格。目前全球已經有5000多個注冊CDM項目簽發,涉及減排量大約11億噸,其中來自中國的CER占了一半以上,約有6-7億噸,很多合同都面臨違約風險。

產生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是發達國家承諾的減排指標太低,直接導致需求不足。多哈會議上,歐盟、挪威、瑞士、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承諾的2013年-2020年減排指標平均才18%,即使是歐盟,也只是承諾在2020年當年減排20%。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主席、清華大學段茂盛教授說,“發達國家購買指標是為了完成減排指標,如果減排指標完成得很容易,那么就沒有必要再買指標了。比如歐洲20%的減排目標,之前已經買了一部分配額,加上自己努力就能輕松完成。”

歐盟是目前CDM項目最大的買家,如果連最大買家都沒有了動力,整個碳交易市場必然會受到影響。碳交易作為一個市場,價格是由供求雙方決定的,這和其它市場的交易一樣。但碳交易不同的是,碳排放的配額是由國家和地區預先設定的一個控制排放的目標來分配,也就是說“供”是預先設定好的。但由于經濟危機造成了近年很多企業減少生產,減少了碳排放,所以“求”就變成少了。供求關系的變化導致了國際碳交易價格的下降。

中國碳交易試點面臨挑戰

在多哈大會上,發達國家淡化其歷史責任和“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自身減排和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轉讓技術的政治意愿不足。這些不僅是今后國際社會合作面對氣候問題的巨大障礙,也意味著中國節能減排將付出更大的經濟代價。

國家發改委副主任、中國代表團團長解振華在多哈會議期間透露,為完成節能減排的目標,中國在“十一五”期間已經投入1萬多億元。“十二五”期間政府規劃將投入2萬多億元,全社會共投入4萬多億元。作為面臨發展經濟、消除貧困、應對氣候變化、保護環境等多重挑戰的發展中國家,中國需要資金支持,而發達國家卻不愿意為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援助,因此發展碳交易市場成為我國政府減緩融資壓力的主要市場化手段。

當前,國內碳交易地區試點工作卓有成效。各試點地區紛紛行動,出臺了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實施方案”或“實施意見”,確定了參加交易的行業和企業,編制了相關行業和企業碳排放核算指南,完成了參與企業碳排放的初始盤查,而“碳排放配額分配”、“碳交易平臺和登記注冊系統建設”等各項工作也在緊鑼密鼓地開展。但是,作為一個全新領域,我國在碳交易方面仍有大量的工作要做,碳交易具體實施、試點企業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的設定和監管等工作都面臨很大挑戰。

首先,碳交易方面制度支撐欠缺。目前各試點城市雖然將重點排放企業納入試點,但對企業沒有約束力。盡管初期的配額是免費發放的,但長遠來看必然會給有些企業帶來一定的履約成本。一旦企業發現自己在碳交易中的利益受到損害,很有可能退出交易市場,這需要相應的激勵和懲罰機制安排。

現有其他國家的碳交易機制設計中都制定了嚴格的懲罰措施,除了規定高昂的罰款金額外,不少機制都要求沒有完成減排目標的主體第二年進行彌補,彌補的程度各不相同。EUETS規定只需等量補足超額部分,日本東京都要求以1.3倍的量進行彌補,而西部氣候倡議(WCI)規定了3倍的彌補。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企業逃避責任,影響總量控制的目標。不過,懲罰措施尤其需要以法律為依據,我國迄今仍無碳交易法律條款加以保障。

其次,科學合理分配碳排放配額是開展碳交易的關鍵。如何給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發放合理、合適的碳配額是目前遇到的最大困難。分配方案既要讓企業接受,保證企業的發展,又要控制排放的總量,這就需要處理好排放權和發展權的關系,同時避免交易時出現賣方和買方過多或過少,缺乏流動性的問題。

目前試點基本遵循的是按照“祖父制原則”分配碳排放額度,存在兩個主要問題:一是“鞭打快牛”,如果企業前兩年積極開展了節能減排工作并取得相應的成效,會減少相應的歷史排放水平,從而能獲得的碳排放額度反而更少,某種程度上是在獎勵落后、懲罰先進。二是企業過去幾年的經營活動和排放水平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按照祖父原則的分配難以考慮這些因素。

最后,MRV“可測量、可報告、可核查”報告制度和第三方核查制度欠缺。要確定企業到底排放了多少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的交易也需要經過第三方核查機構的認證。

在碳核查方面,較為通用的是國際標準化組織于2006年發布的ISO14064,以及由世界資源研究所(WRI)、世界可持續發展研究會聯合發布的溫室氣體核算體系。產品層面的碳盤查,則主要采用由英國標準協會(BSI)等發布的PAS2050。在第三方認證機構方面,SGS集團、挪威船級社、T·V南德、T·V萊茵、法國必維等國際認證業巨頭,均在近年啟動了碳核查認證業務。

但我國現狀是缺少具有碳排放核查資質的第三方核查機構。而且,由于各試點城市的碳排放核算方法不一致,計算口徑不統一,標準不一致(如上海石化從上海發改委拿到的排放清單與從其總部中石化拿到的就不一樣),使得將來全國碳市場的統一難度較大。

怎么辦

中國的碳交易正在吸引著全球的目光。英國金融時報稱,如果這些試點計劃最終能催生一個有效的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那么它可以與其他交易體系相連接,推動世界其他地區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發展,最終形成全球統一的碳排放價格。碳交易市場建設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如何充分發揮碳市場的融資功能,確保碳市場的有效性、流動性,讓更多的有效資金推動節能環保,是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未來需共同面對的問題。

最需要做的是對碳交易主體有所約束。碳排放交易機制罰款的確定,應該保證罰款金額高于市場購買排放權的成本。同時,也應該規定上一年未完成的減排量要加入第二年的減排目標中。由于目前處于試點階段,不具備出臺一整套法律的時機和條件,可以出臺國務院條例或以政府發文的形式,結合減排目標和地方發展,實施碳排放的總量控制,對碳交易的參與主體有所約束,便于企業制定計劃、措施,便于推進碳交易的工作。

當然,光有制度依據是遠遠不夠的,還要有組織保證。由于尚沒有堅實的基礎數據和排放標準,可考慮建立一個由政府部門、企業協會代表、技術專家等多方參與的“碳排放分配委員會”,按照公開、透明、科學的原則來確定排放權配額。在這一過程中,必須跳出只關注分配結果的傳統思維,而認識到初始分配置之后,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配。

另外,還要盡快建立第三方核查體系制度。當前,我國第三方核查機構總體來說還很弱,數量不足,人員不夠,經驗缺乏。在建立自己的地方核查體系條件還不成熟的情況下,可以暫時邀請國際第三方核查機構參與試點企業碳排放的核查工作。

(作者分別供職于上海海事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