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記者從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了解到,2月8日,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復結案《肅南裕固族自治縣金源煤礦“1·3”較大水害(瞞報)事故調查報告》,并向社會公告。根據公報顯示,該起事故共處理責任人33人,其中追究刑事責任4人,行政處罰9人,給予政紀、黨紀處分的公職人員20人。對事故煤礦及相關責任人行政罰款合計879.998萬元,并建議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關閉該礦。
遇難礦工每家賠償85萬元
2013年1月3日4時30分,肅南裕固族自治縣金源煤礦發生一起較大透水事故,死亡4人,受傷5人。該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且事故發生后瞞報。2013年1月10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牽頭,會同甘肅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甘肅省監察廳、甘肅省公安廳、甘肅省總工會和張掖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并邀請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參加,依法成立了甘肅省張掖市肅南裕固族自治縣金源煤礦“1·3”較大水害(瞞報)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經事故調查組核實,該起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521.5萬元。目前,遇難礦工遺體運至山西臨汾后,礦方與遇難者家屬協商后達成協議,每家賠償85萬元,并由礦方出資將遇難人員遺體運送回原籍安葬。
礦長等4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據調查,事故直接原因為在采煤作業過程中,爆破落煤導致工作面煤壁接近前方積水老巷,工作面煤壁變薄后無法承受積水壓力,老巷內積水潰出,發生事故。
目前,路鳳瑞(江蘇隆德礦業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金源項目部經理)、李英(金源煤礦法人代表、礦長)、武新生(投資人委托主管煤礦井下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劉廣橋(事故當班班長兼安全員)4人于2013年1月11日被肅南裕固族自治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建議對上述4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撤銷李英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同時還建議給予礦方相關責任人趙引安、佟廷柱、楊玉文、曹國強、唐典彩、聞敢年、杜龍生、梁合喜、信海亮9人行政處罰。對事故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合計罰款879.998萬元。同時責成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向張掖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責成張掖市人民政府向甘肅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建議給予20名人員黨紀、政紀處分
1.王自鶴肅南縣皇城煤炭開發經銷有限責任公司馬營分站駐金源煤礦安監員,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2.蘭英瑞中共黨員,肅南縣皇城煤炭開發經銷有限責任公司馬營分站駐金源煤礦安監員,建議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3.張斌中共黨員,肅南縣皇城煤炭開發經銷有限責任公司馬營分站安全管理員,建議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4.聶振和中共黨員,肅南縣皇城煤炭開發經銷有限責任公司馬營分站站長,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行政撤職處分。
5.白明中共預備黨員,肅南縣皇城煤炭開發經銷有限責任公司工程師兼安全技術科科長,建議給予其延長預備期、行政記大過處分。
6.鄭萬軍中共黨員,肅南縣皇城煤炭開發經銷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7.索國棟中共黨員,肅南縣皇城煤炭開發經銷有限責任公司黨支部書記、副經理,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8.郭輝肅南縣皇城煤炭開發經銷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9.白義中共黨員,肅南縣安監(煤監)局煤炭監管室主任(科員),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10.白占全中共黨員,肅南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11.任保云中共黨員,肅南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12.薛瑞林中共黨員,肅南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縣安委辦主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13.湯文勝中共黨員,肅南公安局皇城派出所所長,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14.索國梁中共黨員,肅南公安局黨委委員、治安大隊大隊長,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15.龔繼寶中共黨員,肅南縣副縣長(掛職),建議給予其誡勉談話。
16.王璟中共黨員,肅南縣委常委、副縣長,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17.何福成中共黨員,張掖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科科長,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8.王生坤中共黨員,張掖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19.楊興年中共黨員,張掖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建議對其給予通報批評。
20.秦學仁中共黨員,肅南縣人大常委會主任,金源煤礦停產整頓工作組組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