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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個地熱發電補貼政策出臺探討

2013-02-28 09:08:30 中國行業研究網

地熱發電享可再生能源補貼待遇

“到2015年,基本查清全國地熱能資源情況和分布特點,建立國家地熱能資源數據和信息服務體系。全國地熱供暖面積達到5億平方米,地熱發電裝機容量達到10萬千瓦,地熱能年利用量達到2000萬噸標準煤,形成地熱能資源評價、開發利用技術、關鍵設備制造、產業服務等比較完整的產業體系。”在近日發布的《關于促進地熱能開發利用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為未來地熱產業的發展確定了發展目標,對地熱發電給予電價補貼等利好政策的首次提出令業界振奮,但與此同時,專家也指出實現10萬千瓦裝機目標不易。

補貼政策首次提出

《意見》指出,按照可再生能源有關政策,中央財政重點支持地熱能資源勘查與評估、地熱能供熱制冷項目、發電和綜合利用示范項目。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政策要求,對地熱發電商業化運行項目給予電價補貼政策。地熱發電將正式按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政策的標準給予支持。

“這是我國首次提出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政策,對地熱發電項目給予補貼。”國際地熱協會理事、中國能源研究會地熱專業委員會專家鄭克棪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據了解,美國地熱發電由于自動化程度較高,度電成本只有2.4美分/千瓦時,10萬千瓦的地熱發電廠,只需要2個工人。“而我國西藏羊八井地熱電廠發電的度電成本約為1元/千瓦時,羊八井電廠2.5萬千瓦的裝機容量,雇傭了幾百個工人,因此人力成本很高。”在裝機成本方面,羊八井電廠單位千瓦的裝機成本是 8000元/千瓦。同期西藏水電單位千瓦的裝機成本超過1萬元。國外地熱電站裝機成本與此接近,2004年美國阿拉斯加地熱電站裝機成本約為1萬元/千瓦,2007年新西蘭電站約為1.2萬元/千瓦。

相較于其他形式的發電,地熱發電的成本較高,與風電、光伏等享受國家補貼政策的新能源相比,也無競爭優勢。

鄭克棪表示,之前企業參與地熱資源開發的積極性并不低,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很多項目都因為種種原因半途而廢。“隨著補貼政策的逐步出臺和落實,對地熱資源的開發也一定會起到促進作用。”“地熱能利用的優點是鉆井得到高溫熱水或蒸汽后,一天24小時一年365天皆可連續利用。從數據上看,地熱能一年中 72%的時間可以利用,而水能、風能和太陽能這一數字分別是42%、21%和14%。”地熱資源的優勢顯而易見。

2月21日,環境保護部與保監會聯合印發了 《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首次提出涉重金屬企業和石油化工等高環境風險需要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若未投保的話,環保部門將采取相關約束措施。

值得關注的是,在最新的文件中首次提出了環境污染“強制”保險的概念,業內人士表示,這似乎預示著,未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有望成為繼交強險之后,全國大范圍推廣實施的第二個強制保險產品;同時,也對保險公司形成利好。

三類企業被納入強制投保

據了解,早在2007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保監會就聯合印發《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啟動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政策試點。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指導意見》明確了強制投保企業的范圍:一是涉重金屬企業。包括重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重有色金屬冶煉業、鉛蓄電池制造業、皮革及其制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等行業內涉及重金屬污染物產生和排放的企業。二是按地方有關規定已被納入投保范圍的企業,都應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三是其他高環境風險企業。國家鼓勵石化行業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危險廢物經營企業、以及存在較大環境風險的二惡英排放企業等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指導意見》規定,對應當投保而未及時投保的企業,環保部門將采取相關約束措施:一是將企業是否投保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審批、強制清潔生產審核、排污許可證核發,以及上市環保核查等制度的執行緊密結合。二是暫停受理企業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相關專項資金申請。三是將企業未按規定投保的信息及時提供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客戶評級、信貸準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

《指導意見》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做好對投保企業環境風險管理的指導和服務工作,定期對投保企業環境風險管理的總體狀況和重要環節開展梳理和檢查,查找環境風險和事故隱患,及時向投保企業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隱患的整改意見,并可視情況通報當地環保部門。

涉重金屬企業將被強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這是該項險種試點推進以來,首次采取強制形式。昨日,《國際金融報》記者從中國保監會獲悉,環境保護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

近年來,環境污染事件頻發,以國家環保部公布的全國環境統計公報(2010年)數據為例,當年共發生突發環境事件420次,其中水污染135次、大氣污染157次、海洋污染3次、固體廢物污染35次。污染與破壞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2256.9萬元。

監管部門認為,借助保險工具,以社會化、市場化途徑解決環境污染損害,有利于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減少污染事故發生;有利于迅速應對污染事故,及時補償、有效保護污染受害者權益;有利于借助保險“大數法則”,分散企業對污染事故的賠付壓力。

記者了解到,在強制保險啟動前,我國已在1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了相關試點工作,投保企業達2000多家,承保金額近200億元。

此次強制投保企業的范圍中,涉重金屬企業包括了重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重有色金屬冶煉業、鉛蓄電池制造業、皮革及其制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等行業內涉及重金屬污染物產生和排放的企業。而按地方有關規定已被納入投保范圍的企業,《指導意見》要求都應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保險系副教授李文中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分析指出:“確實需要對各類污染加強整治,對受害人進行救濟也是必要的。因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強制投保,在理論上是比較合理的。”

不過,他也指出,我國目前除交強險之外,還有很多責任保險是強制的,比如,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旅客承運人責任險;旅行社責任保險是由《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的,也帶有強制的意思。但環保部和保監會開展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從法律上來講,其實是有缺陷的,因為《保險法》明確規定,只有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法律才能強制保險,其他都不能強制。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