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設施綜合安全檢查報告和核安全規劃公布
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2011年3月至12月,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了全國民用核設施綜合安全檢查,并研究編制了《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簡稱“核安全規劃”)。2012年5月3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綜合安全檢查報告和核安全規劃,同意公布并向社會征求意見。
為此,記者就社會各界普遍關心的綜合安全檢查報告和核安全規劃相關問題,采訪了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有關負責人。
1、請介紹全國民用核設施綜合安全檢查的情況和主要結論?
答: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2011年3月至12月,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和中國地震局對全國41臺運行、在建核電機組,3臺待建核電機組,以及各民用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環設施進行了綜合安全檢查。檢查依據我國核安全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開展,參照了國際原子能機構最新發布的核安全標準,并借鑒了福島核事故經驗教訓。
檢查重點內容包括11個方面:即廠址選址過程中所評估的外部事件的適當性;核設施防洪預案和防洪能力評估;核設施抗震預案和現場抗震能力評估;核設施質量保證系統的有效性及在建核電廠的建造質量;核設施消防系統檢查;多種極端自然事件疊加事故的預防和環境保護措施;全廠斷電事故的分析評估以及失去應急電源后附加電源的可用情況及應急預案;嚴重事故預防和緩解措施及其可靠性評估;公眾宣傳與信息公開;環境監測體系和應急體系有效性;其他可能存在的薄弱環節。
檢查主要通過方案評估、各核設施安全自查、技術審查、現場勘察、結果評估和專題研究等方式開展。檢查由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國家能源局和中國地震局聯合組織,調集了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核安全與環境專家委員會、國家能源局能源咨詢委員會、環境保護部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及其他相關單位的300多名專家。
檢查分階段實施:一是確定檢查重點和檢查依據,制訂檢查方案。二是各核設施營運單位根據確定的檢查方案開展自查。三是對企業自查結果進行技術評估并開展重要安全問題的再審查。四是進行現場核查和見證必要的試驗。五是開展若干重大專題研究。六是確定各核設施需要實施的改進措施及改進要求。
這次核安全檢查是福島核事故后對我國核設施進行的一次安全再評估,其內容和深度基本與國際社會在福島核事故后開展的檢查保持一致。
檢查結果已經在公開發布的報告中詳細說明,總體上講,我國核設施安全是有保障的。由于與日本福島核電廠所處廠址條件不同,我國核設施發生類似福島核事故的可能性極低。但是,我國核設施在應對引發福島核事故類似的極端自然災害事件時,仍存在一些薄弱環節。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國家能源局制定了短、中、長期計劃,要求和督促各民用核設施按期完成相應改進工作。目前,這些改進工作進展順利,一些短期項目已經完成,中長期項目正在按計劃開展。
2、核安全規劃的編制背景及作用是什么?
答:按照國務院編制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總體要求,《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是需要報國務院批準的專項規劃之一。
環境保護部組織相關學者和專家反復進行研究論證,開展了12個方面的專題研究,歷時一年多,核安全規劃成稿。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防科工局和國家能源局等部門通力合作,多次協調,反復討論,與其他規劃做了充分銜接。經國務院常務會兩次專題審議,于5月31日原則通過。
核安全規劃通過系統總結我國過去核安全工作經驗,在已有規劃的基礎上,根據我國核事業發展的需要,形成了“十二五”及未來一段時期的核安全工作的總體思路。它是我國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的綜合性規劃,也是一部比較完整和詳實的核安全工作頂層設計,要求具體,內容全面,是“十二五”至2020年指導我國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綱領性文件。
核安全規劃的出臺,明確了核安全工作的形勢和挑戰、指導思想和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條件,充分表明黨中央、國務院對核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視。我們相信,隨著規劃的逐步落實,到2020年,我國核電安全將繼續保持國際先進水平,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輻射環境質量繼續保持良好。
3、在國際范圍內比較,我國核電廠的運行安全業績如何?
答:目前世界運行核電廠大多數是上世紀六、七十年代設計建造的,而我國核電廠的建設始于八十年代中期。我國的核電廠從設計、建造和管理汲取了世界各國幾十年的經驗,其安全水平是比較高的。
一是我國的核安全法規標準建立之時,國際上已積累了相當豐富的經驗,國際原子能機構已制定了系統成熟的安全標準可供參考。我國的法規正是按照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安全標準體系建立的,其安全要求與國際先進標準一致。
二是我國核工業起步于五十年代初期,經過多年的積累,到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核電事業起步之時,已經具備了較為完整的核工業體系,形成了比較齊全的技術和人才儲備。
三是我國核電廠在設計、建造和管理過程中比較全面地汲取了國外幾十年積累的經驗,核電廠的設計更加先進、成熟,設備制造執行了更嚴格的核工業標準和質量保證要求,設備質量更高。
四是我國核電廠在運行管理中始終貫徹“安全第一”的原則,建立了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全行業積極倡導和培育核安全文化,從業者從思想和行動上將安全置于優先地位。同時,在核電廠運行過程中,不斷汲取國內外的經驗教訓,對發現的問題實施改進,持續提高。
五是國家核安全局對核電廠實施著嚴格的技術審評和全過程的現場監督,對重要核活動實施嚴格的許可證管理制度。
我國大陸目前已投入運行的核電機組共15臺,迄今未發生過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2級及以上的運行事件,也未發生過對人員或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事件。根據世界核運營者組織(WANO)主要性能指標,我國運行核電機組普遍處于國際較好水平,部分機組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有些機組名列前茅。例如,秦山第三核電廠兩臺機組在WANO排名中已連續多次位列第一,連續六年達到國際先進水平;1999年以來,大亞灣核電廠在法國同類型機組的安全業績挑戰賽中,獲得27項次第一名。
4、我國核設施運行對環境影響如何?
答:我們賴以生存的地球環境本身就是一個天然輻射場。我們的日常生活無時無刻不在接受著各種各樣的輻射,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人工照射。根據聯合國原子輻射效應科學委員會的報告,全球人均輻射劑量為2.8毫希沃特/年,其中天然輻射為2.4毫希沃特/年,人工照射為0.4毫希沃特/年(主要是醫療照射)。我國標準規定人類核活動對公眾所造成的附加劑量限值為1毫希沃特/年。
我國早在核電發展之初就開始建立輻射環境監測體系,包括輻射環境質量監測、核設施外圍環境監測和核事故應急監測。核設施在建造運行前,相關部門組織對核設施所在廠址進行放射性天然本底調查,積累數據。核設施運行過程中,營運單位開展環境監測活動,并報告監測結果,環保部門對核設施實施監督性監測。
多年的監測結果表明,我國核設施周邊輻射劑量及放射性排放遠低于國家標準限值,核電廠放射性廢氣、廢液排放不到排放限值的1%,放射性固體廢物產生量僅為設計值的幾分之一 。核電廠正常運行期間對周圍公眾個人最大年有效劑量是國家標準的萬分之幾,不到天然本底輻射水平的萬分之一 ,核設施周圍環境輻射水平始終保持在天然本底漲落范圍之內。
5、福島核事故的發生,給出了哪些經驗和教訓?福島核事故后,我國采取了哪些措施來確保安全?
答:福島核事故在全球核能發展史上是一次特別重大的事件,對核能發展以及核安全帶來深遠影響,教訓十分深刻。
福島核事故警示我們必須要進一步深刻認識核安全的極端重要性和基本規律,提升核安全文化素養和水平;要進一步提高核安全標準要求和設施固有安全水平;要進一步完善事故應急響應機制,提升應急響應能力;要進一步增強營運單位自身的管理、技術能力及資源支撐能力;要進一步提升核安全監管部門的獨立性、權威性、有效性;要進一步加強核安全技術研發工作,依靠科技創新推動核安全水平持續提高和進步;要進一步加強核安全經驗和能力的共享;要進一步強化公共宣傳、信息公開工作。還應進一步加強核設施應對各種極端自然災害的能力,加強嚴重事故的預防和緩解能力。政府各部門、各相關企事業單位必須以更強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加強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朝著更高的目標持續努力。
福島核事故期間,我國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是做好福島核事故應急工作。在第一時間啟動核事故應急預案,緊急指令各級監測力量迅即行動,密切跟蹤事態進展、開展大氣放射性核素監測和分析,研判事故進展,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員會及時向社會發布權威信息。
二是開展全國民用核設施綜合安全檢查。檢查確認了我國核設施的安全是有保障的(檢查報告中對此作出了詳細說明)。
三是總結福島核事故經驗教訓。根據綜合安全檢查結果,提出了各類核安全改進項,并制定和發布了指導和規范改進活動的《福島核事故后核電廠改進行動通用技術要求》,按照短、中、長期計劃開展實施。
四是修改完善了《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
五是進一步加強和充實了核安全監管能力。充實和完善了政府核安全監管、核事故應急及核能行業管理機構,加強了隊伍建設,進一步提升了監督管理能力。 國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機構和技術支持單位現有工作人員達到1000人。
6、我國是如何實施核安全監管的?
答:我國法律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承擔全面安全責任。為了進一步強化營運單位對安全的重視,保障營運單位對安全責任的落實,國家設立了獨立于核能發展部門的核安全監管機構——國家核安全局。
國家核安全局在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等各階段對核設施實施獨立的核安全監管,包括了技術審評、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等環節。國家核安全局在全國設立了六個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向各核電廠派駐現場監督人員,對核電廠的活動進行24小時現場監督。我國核安全監管采用了與國際實踐一致的方法,主要有如下特點:
一是以國際原子能機構發布的安全標準為基礎,建立了系統、完善的核安全法規標準,并保持與國際先進安全標準同步。
二是國家核安全局對核電廠實行分階段的行政許可制度。對廠址選擇、建造、裝料、運行和退役等各階段,核電廠只有在得到相關許可后,才能開展下一階段工作。
三是開展嚴格的核安全技術審查。核電廠安全重要構筑物、系統、設備的設計必須經過國家核安全局的技術審評及獨立計算校核。只有確認滿足相關法規標準要求后,國家核安全局才頒發相應行政許可。
四是國家核安全局對核電廠的設計、制造、建設、調試、運行直至退役等活動進行全過程的監督。
我國核電廠在其各個階段始終處于國家核安全局的嚴格監管之下,包括:
(1)核電廠前期準備
核電廠營運單位完成廠址普選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開展預選廠址的地形測量、水文勘測、地質地震、巖土工程、人口分布、氣象海域、水土保持等專題研究并確定優選廠址之后,由核電企業和地方政府向國家有關部門上報申請開展前期工作的文件。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開展前期工作。
對于正在進行前期工作的擬建核電廠預選廠址,國家核安全局通過遙感衛星實時監控、定期現場巡查等多種手段進行監督,防止未經批準開展廠地平整或超范圍施工。
(2)核電廠廠址選擇
國家核安全局對核電廠營運單位提交的《核電廠廠址安全分析報告》和《核電廠環境影響報告書(選址階段)》進行技術審評,從安全和環境影響方面審查確認所選廠址滿足有關的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在獲得國家核安全局發放的《核電廠廠址選擇審查意見書》后,核電廠營運單位方可進行廠址平整和建造施工準備工作。在此期間,國家核安全局還要對廠址地基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3)核電廠建造
核電廠主體廠房施工,即開展核島基礎混凝土澆注,標志著核電廠開始建造。在此之前,核電廠必須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核電廠初步安全分析報告》及《核電廠環境影響報告書(建造階段)》等技術文件,國家核安全局對核電廠安全重要構筑物、系統、設備等設計進行審評,以確認核電廠的設計符合核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國家核安全局根據技術審評意見以及國務院項目核準意見,頒發《核電廠建造許可證》。核電廠取得建造許可證后,方可澆注核島基礎的第一罐混凝土。
建造期間,國家核安全局現場監督人員對土建施工、系統與設備安裝、冷態和熱態調試、裝料前準備等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并對核電廠出現的各類安全質量問題進行技術審評,提出要求。通過建造階段的審評和監督,確保核電廠的建造質量。
(4)核電廠首次裝料
首次裝料指核電廠第一次裝載核燃料,此后核電廠才具有真正的核風險。首次裝料是運行的開始。
國家核安全局在核電廠首次裝料前對營運單位提交的《核電廠環境影響報告書(運行階段)》、《核電廠最終安全分析報告》、調試結果等進行技術審評,內容包括安全分析、環境影響、調試、役前檢查、操縱員執照、應急計劃等方面。經確認滿足安全要求后,國家核安全局頒發《核電廠首次裝料批準書》,核電廠才可裝載核燃料。
國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機構對調試和裝料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包括核電廠各系統、設備的調試活動、調試運行規章程序準備情況、人員準備情況等,并選擇部分調試試驗進行專項見證。只有在按計劃完成必需的全部調試試驗并經審評監督認可后,核電廠才可以實施反應堆臨界活動和提升功率。
(5)核電廠運行
核電廠經過至少一年的試運行后,營運單位向國家核安全局提出運行許可證申請。國家核安全局對核電廠試運行情況開展技術審評,經確認滿足安全要求后,向核電廠營運單位頒發《核電廠運行許可證》,核電廠方可正式運行。在核電廠幾十年的運行壽期內,國家核安全局地區監督站派遣監督員常駐核電廠現場,對核電廠的運行狀況、運行活動等實施24小時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核電廠異常狀況和違反運行規程的情況,提出核安全要求或必要時采取執法行動,保證核電廠運行安全。
核電廠的建設和運行是時間跨度長、活動復雜的系統工程,核電廠的核安全監管是制度嚴密、程序嚴格的行政管理工作。多年來的實踐表明,我國核安全監管是有效的,核安全得到了保障。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