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其中能源類項目的數量居首。主要河流建設以外的水電站、風電站、分布式燃氣發電項目以及部分煤礦、電網、油氣管輸等項目,都將交由地方政府投資部門核準。
業內專家認為,此輪放權將有效減少能源領域投資和決策的成本,從而打破行政干預和行政壟斷,有助于民營企業的發展,使市場“無形的手”更加有效。但在審批權下放的同時,需要做好協調,避免引起新一輪產能過剩。
據15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下稱“決定”,此次取消和下放的117項行政審批項目中,取消行政審批項目71項,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20項。
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表示,將能源項目審批權下放到地方政府,這表明長期以來進展緩慢的項目審批體制改革走出了重要一步,對能源企業投資和我國能源目標的實現具有積極意義。事實上,國家三令五申要求落實下放行政審批權,實際上就是希望把調節棒交還給市場,讓政府變成真正的監管者。
發改委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也表示,取消和下放這些投資審批項目,有利于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切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
金銀島分析師謝秋婷說,此輪簡政放權將減少能源領域投資和決策的成本,打破行政干預和行政壟斷,為企業松綁,讓民間的創造力活躍起來,使市場“無形的手”更加有效。例如,原來需要發改委審核的“企業投資精對苯二甲酸(PTA)、甲苯二異氰酸酯(TDI項目及對二甲苯(PX)改擴建項目”,此次也被取消。
而此輪放權中,尤為引人注目的是在新能源電力方面的變化。根據決定,國務院決定取消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和電力市場份額核定,將企業投資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站項目核準、企業投資分布式燃氣發電項目核準、企業投資燃煤背壓熱電項目核準、企業投資風電站項目核準以及企業投資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交流電網工程項目,列入國家規劃的非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電壓等級的交流電網工程項目核準等下放到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專家認為,就清潔能源發展來看,風電、小水域水電站建設以及分布式燃氣電站等核準重歸地方政府核定,將有助于新一輪清潔能源的發展。
此前,我國風能、太陽能等新能源發展的初期,一些地方政府熱衷于新能源發展,大力發展風能等清潔能源,進而造成近年來我國風能、太陽能過剩的局面。為此,國家能源局將風電項目審批重新收回。而此次風電審批下放,被業界認為將對可再生能源發展構成重大利好。
國泰君安發布報告稱,涉及電力設備與新能源行業的審批權變動體現了政府推動能源結構調整和重點基建項目的決心,未來地方和企業主導的建設周期起動尚需經歷政策落實的過程,但高層對于重點行業的發展決心形成利好。受益標的股票包括“國電南瑞”和“特銳德”。
但是,也有專家提醒,此輪放權,雖然可以從中央層面減少審批環節、提高效率,但在地方可能會加劇投資熱潮。因此,在審批權下放的同時,需要做好協調,避免“一放就亂”甚至引起新一輪產能過剩。
對此,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政府事前審批的“手”放松之后,事中事后監管的“手”將要硬起來。政府將采取更為有效的跟進和配套措施,嚴格進行監管。特別是對一些明顯違規項目,要采取斷然措施,該叫停的堅決叫停。而且,相關部門將建立聯動機制,綜合施策,充分發揮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財稅政策、總量控制等的引導和約束作用。
林伯強表示,審批權下放僅僅是建立能源領域市場化機制中的一步,推進能源場化改革的方向是變行政審批制為審核準入制。政府管理機構只要制定行業的準入標準,例如能耗標準、環境污染標準等,任何企業遵守相關標準,具有相關資質便可自由進入市場。同時,強化一系列配套性機制改革、對“環評”等監督約束機制,以及加強法治化建設。只有這樣才能防范地方政府在“以鄰為壑”競爭困境下,將能源審批權作為其競爭策略的工具,最終使改革偏離市場化初衷。
責任編輯: 曹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