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國家能源局網站公布第一批被取消或下放的能源領域行政審批事項。其中,取消的審批事項為5項,下放的事項為7項。共計12項,涉及油田開發(fā)、水風電站投資、電力市場份額核定等項目。尤為引人注目的是,在近期國務院發(fā)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決定取消和下放的117項行政審批項目中,能源類項目數(shù)量居首。
對此,中研普華研究員陳瓏戈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國務院這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表明了中央實現(xiàn)政府職能轉變的決心,放活中微觀的市場活力。能源關乎國計民生,也是國家經濟的重中之重。以前由于中國市場經濟環(huán)境還不夠穩(wěn)定和健康,中央管控的比較緊,而當前,經過30多年的發(fā)展,市場經濟發(fā)展逐漸走上了軌道,國家的經濟發(fā)展也有了一定成果,因此,可以慢慢放開對能源領域的管制,向市場和社會放權。
而卓創(chuàng)資訊能源分析師朱春凱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采訪時認為,審批效率低現(xiàn)象是促成了國務院對能源類項目改革的原因之一。長期以來,漫長的能源項目審批周期和巨大的審批成本一直飽受業(yè)界詬病。
從媒體報道的信息顯示,一個項目一般須經過前期準備,上交項目實施方案,上報省級相關技術部門審核,再到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審核等程序。這樣一來,有些項目需要耗時5年至數(shù)十年不等。除此之外,跑審批的資金有可能超過項目投資的一半。由此造成了我國能源項目與能源需求的失衡,抬高了企業(yè)非經營性成本。
對此,朱春凱表示,本次能源行政審批權的取消或下放,有利于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充分發(fā)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切實落實企業(yè)投資自主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7項下放到地方政府的能源行政審批項目中,有一項為企業(yè)投資風電站項目核準。而早在幾年前,“5萬千瓦以下風電項目”審批權歸屬地方政府審核,但由于前幾年風電盲目無序發(fā)展,在2011年8月時,國家能源局宣布收緊了此項地方政府審核權。
由此,盡管此次取消和下放能源行政審批權賦予了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發(fā)展的權力,但市場也不禁擔心,是否會造成“一放就亂”?
“現(xiàn)在行政審批權下放到地方政府,那么地方政府怎么做就很重要了。地方政府會不會大放項目或是實行地方保護主義等,這些都是問題。”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但是目前對于“一放就亂”現(xiàn)象,中央還是有一個基本的評估。此次下放到地方的行政審批項目都比較小,即使放了也不會亂。短期內中央還是“有控制的放”,大項目還是由中央控制。更重要的是,中央還有一個總量核定,所以不會一放就亂的。
陳瓏戈也表示,中央政府為了防止‘一放就亂’,各相關部門已準備建立聯(lián)動機制,加強對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方面的管理,在重復建設、產能過剩和無序競爭等問題上加強了監(jiān)管,只要其中有不合理仍然會遭到處理。這就是降低門檻的同時,嚴抓質量問題,把重心由項目審批轉移到了質量要求上,保證市場的良性運行。
對于能源領域來說,市場化改革是大方向。而取消或下放能源行政審批權對能源市場化改革而言很重要。林伯強表示,能源市場化改革涉及的是價格和項目準入,而行政審批就是項目準入的問題。多一層審批就多一層扭曲,所以這是能源市場化改革中很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
“今后的方向就是進一步簡化,最終就是不要審批,轉行政審批制為審核準入制。”林伯強表示,對于項目,政府管理機構只需制定行業(yè)準入標準,做好規(guī)劃,確定布局,再由一個第三方機構來評估。項目成熟后推向市場,企業(yè)通過招標來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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