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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碳金融已取得初步進展 發展前景廣闊

2010-02-25 12:50:43 和訊網

碳金融源于低碳經濟發展主題

作為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的首要應對之策,低碳經濟發展模式已變得刻不容緩,而與“低碳經濟”直接相關的新型金融——碳金融(Carbon Finance)也因此應運而生,給各國的企業特別是金融業帶來了巨大的發展機會。

碳金融起源于兩個國際法的生效。于1994年3月生效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以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對付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一個基本框架。在《公約》之后,1997年簽署,2005年生效的《京都議定書》為有效應對氣候變化設計了以市場為基礎的三種靈活合作機制(即國際排放貿易機制(IET)、清潔發展機制(CDM)和聯合履行機制(JI)),使得市場化手段開始在全球范圍內為提高“氣候公共物品”的稀缺性資源配置的效率而發揮作用。因此,基于溫室氣體減排而產生的信用統稱為減少碳排放信用。隨著碳信用的產生,碳市場和碳交易開始發展。

自《京都議定書》生效以來,碳交易規模顯著增長,2005年,碳交易和交易額分別為7.1億噸和108.6億美元,到2008年,碳交易和交易額分別上升到48.1億噸和1263.5億美元,平均年分別增長率為89.2%和126.6%。碳市場發展成為全球最具發展潛力的商品交易市場,世行報告稱,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將達到1500億美元,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與碳交易相關的貸款、保險、投資等金融產品相應產生。

碳交易市場格局初定

隨著各國政府對全球變暖問題重視程度的日益提高,尤其是歐盟國家的大力推動,全球碳交易規模呈現爆發式增長,碳排放權逐漸演變為具有投資價值和流動性的金融資產,并初步形成了以碳排放權交易為基礎產品、以歐元為主要交易貨幣、以各類金融機構為主要推動力量、以歐盟排放權交易制為核心交易平臺的碳金融體系。

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上,根據交易排放權本身的產生類型,分為項目市場(project-based markets)和準許市場(allowance-based markets)兩類。目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主要類型是基于項目的交易,即在我國,碳交易更多的是指依托清潔發展機制(CDM)產生的交易。這一機制概括地說,就是發達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與我國合作,在我國實施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項目,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用于發達國家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承諾,即以“資金+技術”換取我國的溫室氣體排放權。

碳金融交易功能強大

碳金融交易取得如此迅速的發展,與其強大的功能和現實意義密不可分。

首先是減排的成本收益轉化功能。在碳交易機制下,碳排放權具有商品屬性,其價格信號功能引導經濟主體把碳排放成本作為投資決策的一個重要因素,促使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隨著碳市場交易規模的擴大和碳貨幣化程度的提高,碳排放權進一步衍生為具有流動性的金融資產。積極有效的碳資產管理已經成為促進經濟發展的碳成本向碳收益轉化的有效手段。

其次是能源鏈轉型的資金融通功能。不同經濟發展階段的國家能源鏈差異很大,對減排目標約束的適應能力也不同。項目融資、風險投資和私募基金等融資方式具有動員金融資源、促進可持續能源發展的能力,有利于改變能源消費對化石燃料的依賴慣性,使能源鏈從高碳環節向低碳環節轉移。

再次是氣候風險管理和轉移功能。能源產業利用天氣期權等天氣衍生品來規避價格波動風險。農業則通過天氣指數及相關的保險產品,把天氣風險轉嫁給有風險吸納能力的交易者。巨災債券則發揮了資本市場對災害損失的經濟補償和轉移分擔功能,使風險從保險業向資本市場轉移。

最后是國際貿易投資促進功能。碳交易特別是清潔發展機制在降低發達國家減排成本的同時,促進減排的資金和技術向發展中國家轉移,這為國際貿易投資和技術轉移提供了便利。

我國碳金融已取得初步進展

我國是被許多國家看作是最具潛力的減排市場。在發達國家,溫室氣體的減排成本在100美元/噸碳以上,而在中國,減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噸碳。這種巨大的減排成本差異,促使發達國家的企業積極進入中國尋找合作項目。據世界銀行的統計,從2006年到2008年,中國的CDM項目占全球該項目的比例逐年遞增,分別為54%,73%和84%,遠遠領先于其他發展中國家。盡管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全球碳金融的發展速度趨緩,但從2008年1月至2009年11月,我國CDM項目卻實現了跳躍式發展,共有503個項目獲得注冊,在2008年之前,我國共注冊的項目為150個。目前,我國注冊的CDM項目數占全球的34.77%,注冊項目年減排量達190,015,058噸,占據全球CER交易市場的58.87%。據估算,2012年以前我國通過CDM項目減排額的轉讓收益可達數十億美元。

隨著碳交易市場的蓬勃發展,我國金融機構也對碳金融這一新的金融模式進行了積極嘗試。2007年,我國推出了首個中國綠色碳基金,之后,碳基金在北京、山西、大連、溫州等地相繼啟動,規模不斷擴大。商業銀行也紛紛開展碳金融有關業務,推出了CDM項目融資和掛鉤碳交易的結構性產品等業務和產品。在碳交易的基礎設施建設方面,2008年下半年,我國就成立了三個碳交易市場,分別是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天津排放權交易,為統一和規范中國碳交易市場奠定了基礎。

碳金融發展前景廣闊

盡管此次哥本哈根會議沒有達成實質性的協議,但會議結果進一步深化了全球在氣候問題方面的合作,金融在應對氣候問題方面的作用將會日益重要,碳金融快速發展的態勢不會改變。

對于我國而言,在《京都議定書》及《哥本哈根協議草案》關于“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基本原則框架下,我國在未來一段時間內仍然將不會承擔減排任務或只承擔較少的減排任務。但是,值得肯定的一點是,我國作為全球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隨著綜合國力的不斷提升,我國最終必將會承擔相應的溫室氣體減排任務,在全球氣候問題中扮演的角色也日益重要。盡管我國在溫室氣體減排角色的不同會帶來我國碳金融業務模式的相應改變,但是我國碳金融發展潛力和市場規模巨大的基本事實不會改變,對于我國的金融機構來說,這就意味著巨大的市場空間和業務發展空間。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碳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