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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委定調資源稅改:擴稅基 提稅率 改計征

2010-03-15 08:16:31 《新世紀》-財新網    作者: 王長勇  

遲滯三年的資源稅改革,有望在今年得以實現。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推進資源稅改革”。財政部確定財稅體制將推進四方面改革,“改革資源稅制度”被置于“推進稅制改革”的首位。

為此,政府在提出確定2010年物價漲幅目標時,也為資源稅改革導致的物價上漲預留了空間。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居民消費價格漲幅3%左右,是綜合考慮了去年價格變動的翹尾因素、國際大宗商品價格的傳導效應、國內貨幣信貸增長的滯后影響以及居民的承受能力,“并為資源環境稅費改革和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留有一定空間。”

原定于2007年初啟動的資源稅改革,因當時物價高等原因被推遲,三年后,這項動議重新進入政府的改革議程。而現今,若繼續受困于通脹之慮而遲疑不決,則促使資源稅稅負向上調整的這項改革,今年所剩時間窗口又不多了。

資源稅改什么?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官員透露,資源稅改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擴大資源稅的覆蓋范圍,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并改變資源稅的計征方式,建立稅收收入與資源價格上漲同步增長的機制。

首先,進一步擴大資源稅的范圍,對開發、利用應稅自然資源的中外納稅人統一征稅。未來將地熱、礦泉水等水資源全面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逐步對各類水資源的利用征收資源稅;將耕地占用稅并入資源稅;在條件成熟時,逐步將土地、森林、草原、灘涂等自然資源納入資源稅征稅范圍,進一步體現自然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

其次,逐步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結合資源產品價格調整和收費制度改革,適時取消不適當的減免稅,并適當提高稅率(稅額標準),調節資源開采企業的資源級差收入,促使其規范資源開發行為,以利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并增加財政收入。

第三,完善資源稅計征方式。目前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改革可對部分價格變化比較頻繁、幅度比較大的應稅產品,改“從量定額”征稅為“從價定率”征稅。目前,可先將原油、天然氣、煤炭的征收方式改為“從價定率”征收,下一步再研究調整其他品目礦產品征收方式。同時,研究資源稅實施價外征稅,通過稅負傳導,使資源稅對資源消費行為產生影響,促進資源的節約使用。

財政部官員表示,資源稅改革的目標是“對資源稅進行整體改革,而不是個別調整”。

現行資源稅的法律依據,是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條例規定了資源稅征稅范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七大類。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納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適用稅額標準計算。其中原油的稅額標準為每噸8元至30元,天然氣為每千立方米2元至15元,煤炭為每噸0.3元至5元。

資源稅改革的大方向是“提高資源產品稅負水平”,但具體到原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產品,提高到多少需要權衡各方面的因素。

財政部一位官員曾公開表示,改革擬將原石油資源稅稅率定為10%,初期減按5%征收。依此方案,若國內原油價格以每噸5000元計算,按10%的稅率征收,原石油資源稅每噸稅額將達500元,減半征收也達250元,和現行石油資源稅每噸30元的最高稅額相比,稅負顯然將大幅提高。

事實上,近年來政府通過調整資源稅稅額標準,在逐步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從2004年底至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提高了陜西、山西、內蒙古等20個省份的煤炭資源稅稅額。此外,調高了鉬礦石、焦煤、銅礦石等產品資源稅稅額標準。在全國范圍內提高了原油、天然氣的資源稅稅額標準,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稅額已達到資源稅條例規定的最高標準,即每噸30元和每千立方米15元。

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取消了資源稅的部分稅收優惠。盡管如此,資源稅稅負仍處較低水平。如目前大部分省區的煤炭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在每噸3元左右,大多未達到每噸5元的最高標準。

據國家發改委3月10日發布的數據,今年2010年2月中國主產省煤炭平均出礦價為每噸704元,若按煤炭資源稅每噸5元的最高標準換算為“從價定率”,目前的煤炭資源稅稅率最高僅為0.7%。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在其專題研究報告中建議,資源稅改為“從價定率”征收后,具體稅率應為銷售價格的5%至15%。可見,要縮小十幾年資源價格大幅上漲與低稅負間的落差,資源稅稅負水平大幅提高將難以避免。

“但開始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后,提高原油資源稅的壓力減輕了許多。”財政部一位官員表示,征收特別收益金前,石油企業的超額利潤很高,資源稅改革面臨的壓力很大,目前緩解了很多。而且資源稅稅率的設計,還要均衡考慮其他行業的負擔。

利益羈絆

按現行體制,除海洋石油資源稅歸中央外,資源稅收入歸地方政府所有。資源稅改革觸及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之間的利益分配。因資源稅稅負提高后,一些資源大省的收入增加,而凈買入資源的省份負擔會加重。尤其是石油、天然氣和煤炭等關系民生的資源,價格上升必然帶來生活負擔加重。政府需要相應提高“低保”等救濟和福利標準,財政支出壓力隨之加大。

對此,有專家建議,對資源稅改革后增加的收入,應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間劃分,中央分得的收入可用于受損行業和弱勢群體補助。據悉,中央政府也希望建立資源稅分享機制,但對此設想,資源大省存在很大的抵觸情緒。

據財政部一位官員透露稱,預計此次資源稅改革不會觸及收入歸屬問題,仍將保持原有格局,以避免地方政府的抵觸,使改革得以順利進行。而且,中央政府2006年開始征收的石油特別收益金,收入全部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收入用于公益性行業和困難群體補助支出。

除政府之間的利益調整,資源產品稅負上升,引發資源和相關商品的價格調整,這對資源和相關商品價格的形成機制提出挑戰。對此,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也存在分歧。

財政部認為應該首先完善資源商品價格形成機制,讓資源商品的稀缺性在價格中得以體現。而發改委認為,應該首先提高資源稅稅負,體現節約使用資源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政策目標。

目前,資源商品以及資源相關商品價格,并不完全是由供需決定的市場化定價,政府管制和干預無處不在,資源商品價格不能按經濟規律在商品間順暢傳導。而且資源及相關商品價格,還承載了眾多政府公共政策目標。如煤價和電價多年“頂牛”,價格形成和傳導不暢。

同理,原油和成品油價之間亦如此。國際原油價格完全市場化,而國內原油和成品油由少數國企壟斷經營,成品油定價是政府管制和指導下的“半官半市場化”。目前,中國95%的商品由市場供需定價,其余5%非市場定價的商品,多數是資源及相關商品。

顯然,政府也已意識到資源稅、費改革和資源性產品價格形成機制的內在關系,兩項改革必須聯動才能成功。因此,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并為資源環境稅費改革和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留有一定空間”的表述,將稅費改革和價格改革放到了一起。

時間窗口緩緩關閉

提高資源性產品稅負被認為是有利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提高增長質量的良策,但2007年的通脹上升和2008年下半年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導致這項原來可望于2007年初實施的改革一再延遲。

早在2006年底,由財政部、國稅總局等部門制定了資源稅改革方案,國務院計劃于2007年初開始實施。但是,自2007年3月開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增幅超過了政府設定的3%目標,自8月開始,CPI增幅更是沖高至6%以上,全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同比上漲4.8%。

政府希望通過改革矯正稅制不合理帶來的扭曲,又擔憂改革對處于高位的居民消費價格火上澆油。提高資源稅稅負,對積聚了很強漲價動能的原油、天然氣和煤炭等而言,必然成為推動相關商品漲價的契機。通脹高企引起政府警覺,資源稅改革被擱置。

進入2008年,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希望在2008年,資源稅的改革方案和條例修訂能夠出臺實施”,但在當年2月CPI上漲8.7%后,政府部門不再強調推進資源稅改革是一項緊迫的任務。

正是對通脹高企的顧慮,2008年初,國務院常務會決定“成品油、天然氣、電力價格不得調整”,這也意味著資源稅改革必須暫停。2008年CPI同比上漲5.9%。

進入2009年,在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下,全球大宗商品價格大幅下跌,中國CPI也隨之快速回落,掣肘資源稅改革的最大阻力不再。國務院辦公廳2009年5月25日轉發國家發改委的通知重申,2009年要“研究制訂并擇機出臺資源稅改革方案”。

如果認為通脹高企是阻礙資源稅改革要因,那么,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為負的2009年,應該為推出此項改革打開了機會窗口。

自2009年2月至開始,CPI開始為負,并延續到10月,CPI連續為負長達九個月的時間,改革推出應該比較從容,但改革最終還是沒有成行。當時所稱的2009年通縮狀態下,資源稅改革延遲又有了新緣由,即提高資源稅稅負會增加企業生產和居民生活成本,對“保增長”和“促消費”不利。通脹時擔心推高物價,通縮時又擔憂影響經濟增長,近十年來中國稅制改革的推進,總在宏觀經濟層面的說辭中延遲。

最新統計顯示,今年3月11日,國家統計局發布前兩個月數據,1月-2月,工業生產、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同比增長20.7%,比上年同期加快16.9個百分點,比2009年12月加快2.2個百分點。投資和消費增長均高于上年同期,經濟回升勢頭無疑。


但是,在不再擔憂資源稅改革影響經濟增長的同時,2月CPI居民消費價格同比上漲2.7%,漲幅比上月擴大1.2個百分點,通脹水平開始攀升。擔憂資源稅改革的宏觀因素總是此消彼長,適宜推出改革適宜的通脹時間窗口似乎又開始關閉。

雖然政府稱,確定全年3%左右的通脹目標為資源稅改革“留有一定空間”,但2月CPI已達2.7%,所謂“空間”已經不大,何況還有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需要推進。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認為,目前通貨緊縮壓力已不復存在,通脹雖有預期,但還沒有現實形成較大壓力。經濟回升后,企業抗壓能力也有所增強。“現在應不失時機地推出資源稅稅負向上調整的改革。”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稅基 資源稅 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