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土資源部發出《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科學規范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推進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與開采回采率系數掛鉤,促進礦山企業合理開發利用資源。
《通知》指出,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是維護國家財產權益的重要體現。進一步推進補償費征收與開采回采率掛鉤,是貫徹節約資源基本國策、落實節約優先戰略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引導激勵礦山企業提高資源利用水平,維護礦山企業合法權益。
《通知》要求,科學規范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與開采回采率系數掛鉤,嚴格確定開采回采率系數,規范確定礦產品計征銷售收入: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產品是以公開交易市場價格銷售的原礦或者選礦(初加工)產品,采選冶聯合企業銷售冶煉(加工)產品的,其計征礦產品銷售收入時應進行折算。計征補償費的礦產品價格是指在競爭條件下礦產品公開交易市場的實際銷售價格,企業以內部價等計算銷售收入,申報、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按照當地公開交易市場平均銷售價格核定計征銷售價格。難以核定銷售價格或銷售收入的,通過計征調整系數進行確定。采礦權人生產多種礦產品或礦產品中有多個計價的共伴生成分的,應分別計算其產品銷售收入并按相應費率計征。無法區分的,以總銷售收入和主礦種對應費率計征。
《通知》對錳礦、鉀鹽、地熱等9種礦產確定了具體計征調整系數;對開采建筑石材等非金屬礦產,無市場銷售收入或難以核定計征銷售收入的,主要依據實際消耗資源儲量計征補償費;對于間斷性生產或財務賬目不全的小礦,采用年度定額方式計征。
《通知》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完善管理制度。加強隊伍建設,嚴格入庫管理,不得設立過渡性賬戶,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加強日常監管,做好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統計網絡直報工作,加強對采礦權人履行繳費義務的日常監管等。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