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監會撤銷后,新組建的國家能源局正在試圖重建監管格局,彌補能源監管的真空。
按“三定”方案,國家能源局日前已制定能源市場監管“十二條”,以完善能源監督管理,推進能源市場建設,維護能源市場秩序。
與電監會時代弱勢監管格局相比,機構改革后的能源局監管空間大幅擴展。在“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的規定持續空轉、多年難以實施的背景下,能源局提出加強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并網消納監管,協調解決棄風、棄光、棄水等問題。
此外,電監會時代難以落實的電網環節監管亦將強化。監管擴權表現在:深化電力調度監管,電網輸配成本與價格監管,開展典型電網工程(含特高壓)投資成效分析,對部分跨區域輸電價格進行審核調整。
按照監管安排,能源局將對陜西、山西、三峽等幾條運行多年的跨區送出工程輸電價格進行核查,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除傳統的電力監管外,能源局還將拓展監管范圍,增加對油氣、煤炭領域的監管。研究制定《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選擇部分地區開展油氣管網運營的成本分析試點;組織開展電煤合同履約率專項監管調研工作,規范交易,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發改委能源所原所長周大地說,過去由于改革不到位,納入市場監管的內容不多?,F在需要明確的是,“加強安全、質量監管,而非具體生產過程;對不公平的市場競爭進行監管,針對市場出現的實際問題實時監管,而非為了監管而管”。
針對上述市場監管“十二條”,中國能源研究會能源政策研究中心專家認為,能源局重組之后,能源局職責匹配的權力并沒有得到實質性增強。尤其是,成本與價格職能仍在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只有建議權,監管難度比較大。
現有國家能源監管職能割裂——管價格的管不了成本,管成本的管不了投資和服務,管市場的又管不了價格。因此,改善能源市場監管格局并不容易。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