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發布《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并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有8章108條,重點調整了鐵路安全管理體制,并對保障鐵路建設質量安全、高速鐵路安全和鐵路運輸安全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條例》調整了鐵路安全管理體制。《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設立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鐵路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條例》明確規定,鐵路相關單位要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保證資金投入。根據《條例》第五條,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單位應當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條例》明確了保障鐵路建設質量安全的規定。《條例》第八條規定,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物資、設備的采購,應當依法進行招標;第十條、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各相關方應對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負責;第十二條要求鐵路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第十三條規定工程使用的材料等產品,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工期應合理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要求壓縮工期;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評估合格,符合運營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運營。
《條例》充實了保障高速鐵路安全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對高速鐵路建設實行工程地質勘察監理制度,以保證地質勘察質量;為確保高速鐵路運行安全和路外人員人身安全,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明確了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要求設計開行時速120公里以上列車的鐵路應當實行全封閉管理;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高速鐵路線路200米范圍內禁止抽取地下水。
《條例》完善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的規定。《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存在安全性缺陷的鐵路機車車輛及其它專用設備實行召回制度,由設備制造者負責召回缺陷產品消除缺陷;《條例》第三十六條針對電氣化鐵路安全保障的特點,明確了對鐵路運輸用電保障以及防止超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危及電力接觸網安全的規定;《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禁止實施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正常秩序等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條例》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一條還從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加強設施設備日常維護檢修、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下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進一步強化了鐵路運輸企業保障運輸安全的義務。
《條例》規定了違反本條例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鐵路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具體情節行使行政處罰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時,2004年12月27日國務院公布的《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