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近日發出通知指出,自《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廢止之日起,煤礦持有的煤炭生產許可證一律作廢,不再作為煤礦企業從事煤炭生產和其他經濟活動的法律憑證,以及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相關清理工作應在2014年1月31日前完成。
通知指出,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深化改革需要,去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相繼作出了修改《煤炭法》、廢止《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決定,取消了煤炭生產許可制度。鑒于此,各級煤炭管理部門要迅速行動,切實做好取消煤炭生產許可證各項工作;同時要完善機制,切實做好煤炭生產運行事中事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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