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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個人碳交易研究及對我國的啟示

2014-02-07 10:03:30 財會通訊

一、引言

根據2008年簽署的《氣候變化法》(ClimateChangeAc)t的規定,到2050年英國應在1990年基礎上減少80%碳排放量的長期目標,其中到2020年應當在1990年基礎上減少26%。要完成長期目標意味著英國每年要減少大約4%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近年來英國采取了許多經濟方面的手段來減少能源利用以努力減少碳排放,包括采用歐盟能源標識(EUenergylabels)、加入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等,盡管如此,根據英國環境、食品與農村事務部(DEFRA,theDepartmentforEnvironment,FoodandRuralAffairs)2008年報告稱,從1990年到2007年英國凈CO2排放量只減少了8.2%。由此,英國許多專家學者以及政府機構開始探索新的政策領域,以有效減少碳排放,完成既定目標。

2004年至2005年,英國許多學者都致力于研究個人碳交易,有些研究還取得了政府支持。2006年至2007年,英國環境部國務大臣DavidMiliband對于在減少英國碳排放上引入個人碳交易表達了濃厚興趣,從而助推了更多學者和組織對個人碳交易的研究熱情,到2008年來自于英國更多大學的專家、智囊團以及政策制定機構廣泛地對個人碳交易進行了更深入的探討。英國下議院環境審計委員會(EAC,TheEnvironmentalAuditCommittee)在2007年至2008年度報告中指出,英國政府如果要完成至2050年的碳排放目標,僅減少工商企業的碳排放量將毫無意義,必須考慮減少來自于家庭和個人的減排問題。個人碳交易能促使人們在行為方式上變得更低碳化,且其在促成更大幅度的減排上比征收碳稅更有潛力。

對于個人碳交易也有不同聲音。作為專門負責環境保護的政府部門,英國環境、食品和農村事務部發布的2008年中期研究報告,在對個人碳交易的研究進行了回顧后,認為目前個人碳交易缺乏社會認可而且實施起來成本遠大于收益,因此就當前而言,個人碳交易只是一種超前的觀點(Anideacurrentlyaheadofitstime)。通過筆者查閱英國近年來關于個人碳交易的研究文獻發現,專家學者以及英國下議院環境審計委員會(EAC,EnvironmentalAuditCommittee)的研究結論與英國環境、食品和農村事務部截然不同。本文分別從個人碳交易的內涵及具體形式、來自政府的關注、引入方式、成本與收益、社會認可等方面來概述英國學者及政府方面的研究成果,以期為我國尋求更多緩解減排壓力措施提供有益的政策參考。

二、英國個人碳交易研究概述

(一)個人碳交易的內涵及具體形式

2006年,SimonRoberts和JoshuaThumim在向英國環境、食品和農村事務部提交的名為《個人碳交易概要———思想、問題與接下來的步驟》研究報告認為,個人碳交易是一個有吸引力而又簡單的概念,包括個人碳排放津貼(Personalcarbonallowances)、個人碳排放配(Personalcarbonrations)、碳排放信用額度(Carboncredits)等。

TinaFawcet(t2010)認為,個人碳交易是一個包含了大量特殊政策建議的概念集合,旨在以更有效、更公平方式來改變人們行動以減少碳排放。盡管個人碳交易有不同的版本,而它們的共同特征是給予每個人免費的可交易碳津貼,涵蓋了直接源于其家庭能源利用以及個人交通排放的碳,而不包括體現在購買的商品或服務中的碳排放;且這種津貼將逐年減少以與國家長期的碳減排目標相一致。在個人碳交易的整體概念框架下,有多種不同的具體政策建議。其中兩個經常被學者們提及的是個人碳排放津貼(PCA,personalcarbonallowances)和可交易能源配額(TEQs,Tradableenergyquotas)。

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分別由兩位獨立研究人首先提出(Hillman,1998;Fleming,1997),后來學者們對其進行了完善(HillmanandFawcett,2004;Fawcett,2005;StarkeyandAnderson,2005)。個人碳排放津貼的主要內容:每個成年人都分得數量一致的可交易碳津貼,這包括來自于他們家庭能源利用以及個人交通(含飛機旅行)所排放的碳量;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的津貼較成年人少,且由其家長負責管理。個人碳交易的另一種實施形式是,由Fleming1997年首先提出的可交易能源配額,其所涵蓋的范圍比個人碳排放津貼更廣,包括了整個經濟社會的碳排放量。對于個人部分,除了不包括飛機旅行的碳排放外,其他與個人碳排放津貼完全一致。可交易能源配額由許多碳單位(Carbonunits)組成,每個碳單位代表了排放一噸CO2的權利。在這種體系下,任何組織必須通過全國性的拍賣來購買碳排放許可,這種形式將取代當前實施的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Fleming認為可交易能源配額為人們對氣候的擔憂和飛漲的油價找到了解決問題的答案。

(二)個人碳交易的政府關注

英國政府對個人碳交易系統的關注始于2004年,國會議員Anon在提交的個人提案中建議,引進家庭碳排放交易機制,設置國家碳排放最高限額。盡管經過討論該提議沒有被作為法規,而從此掀起了政府關注個人碳交易的序幕。英國環境部國務大臣DavidMiliband在2006年至2007年報告中呼吁,需要全社會為減少碳排放作出貢獻,因為和工商企業一樣,個人在減少碳排放中也能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個人碳交易能幫助人們認識到他們是如何通過自身行為的變化來對環境保護做出貢獻的。Miliband對個人碳交易系統的關注,直接導致DEFRA授權對個人碳交易問題進行研究的計劃。2008年DEFRA和EAC分別發布了它們關于個人碳交易的研究報告。DEFRA主要擔心的是個人碳交易的社會認可與成本問題,懷疑這兩個問題是否能被滿意解決,故得出結論,認為個人碳交易就目前而言有些超前。政府部門應當繼續參與到個人碳交易問題的討論,而進一步的研究工作應當由學術、研究機構而不是由政府來進行。與DEFRA得出的結論不同,EAC在一個月后發布其研究報告,對實施個人碳交易給予了更大支持,并對DEFRA擱置對個人碳交易的進一步研究表示深切遺憾。其研究結論認為,個人碳交易在幫助減少國家碳足跡上必不可少。盡管尚有進一步工作要做,而個人碳交易一定是一個可行的政策選擇,應當立即、認真地施行。

(三)個人碳交易的引入方式

和諸多新政策的實施方法一樣,Sanderson(2002)建議先在一定地區范圍進行個人碳交易試點,而后再推廣到更大范圍。而Fawcett等(2007)研究認為,對個人碳交易先行試點的做法將非常困難,主要是因為僅在一個地區實施碳排放的限制措施會招致該地區政府和社會的反對,而且他們也可能從試點地區外購買油料來彌補所分配的碳排放份額的不足,而不是通過區域內碳交易方式來取得。Prescott(2008)通過對個人碳交易系統長達三年的研究,在其提交的最終研究報告中提出“,社區碳交易(communitycarbontrading)”可以成為引入實施個人碳交易系統的第一步工作,它將是一種基于自愿的,以社區為范圍的創新。Howel(l2009)通過網絡模擬實驗研究也進一步證實,如果存在有效的激勵措施,可以促使一定區域內的人們大大減少其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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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個人碳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