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制定出臺了《關于貫徹國辦發〔2013〕99號文件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生產規模低于30萬噸/年的煤礦于2015年年底前一律予以關閉。年新建生產能力低于45萬噸的煤礦一律停止核準。而且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達不到要求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限期整改。
《意見》要求,加快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凡是核定能力或生產規模達不到30萬噸/年的煤礦,2015年年底前一律予以關閉。確因資源豐富需要擴能改造的,必須按新建礦井程序報批。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30萬噸/年以下煤礦、超層越界拒不退回和資源枯竭的煤礦以及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立即關閉。不能實現正規開采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逾期仍未實現正規開采的,依法實施關閉。達不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的煤礦,限期停產整頓,逾期仍不能達標的,依法實施關閉。
山東省發展改革委、省煤炭工業局、山東煤礦安監局還要負責嚴格煤礦建設項目核準和生產能力核定。《意見》要求,一律停止核準新建生產能力低于45萬噸/年的煤礦和新建生產能力低于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完善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正常機制,嚴格按標準依法組織生產能力核定。現有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開采深度超千米的生產礦井,原則上不再擴大生產能力。2015年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礦井的生產能力,核減不具備安全保障能力礦井的生產能力。
小煤礦退出的同時,山東省財政廳、省煤炭工業局還要加大財政政策支持力度。積極爭取國家淘汰落后產能補助資金,與省財政扶持資金統籌使用,并向早關閉、多關閉的地區傾斜。各市、縣(市、區)政府應研究制定財政扶持政策,支持關閉小煤礦、淘汰落后產能,鼓勵優勢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小煤礦。對依法關閉的煤礦,退還已交納的安全風險抵押金,將剩余的資源采礦權價款,以政府專項補貼的方式予以返還,并在人員安置等方面給予支持。對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小煤礦的,優先申報爭取國家煤礦安全改造、煤炭產業升級和煤礦地質勘探等資金,對兼并重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按規定享受優惠政策;支持小煤礦集中關閉地區發展替代產業。
《意見》還要求,對瓦斯超限作業提出了即發現瓦斯超限仍然作業的,一律按事故論處,依法依規處理責任人。同時嚴格落實煤礦礦長責任制度。確保煤礦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達不到要求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提請當地政府實施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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