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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石油上游業改革需法制護航

2014-03-04 08:27:34 中國石油報

改革是解放生產力,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與此相應,保駕護航的法制建設也必須與時俱進,邊實踐邊總結,形成符合石油上游業實際、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法規和執法體系。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要讓市場在配置資源中起決定性作用,就必須完善立法,嚴格執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這是人們的共識。

基于我國石油(含天然氣,下同)上游業的實踐及面臨深化改革的新形勢,當前務必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和改進法制建設。

充分體現國家對石油資源加強管理的意愿。在我國,石油是“特定礦種”,實行“一級管理”。這樣做基本上避免了重蹈黃金、煤炭等礦種“有水快流”的覆轍,保障了石油業持續發展。新時期,隨著改革的深化,投資主體將更加多元化,為了保持良好的礦業秩序,避免“一放就亂”,授予礦業權似仍以“一級管理”為宜。而在加強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資源高效利用等方面監管時,應當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和行業協會的作用,改變“監管乏力”的局面。這樣的制度或可稱之為“特定礦種、一級授權(礦業權)、多級監管”。

節約合理地利用石油資源是基本國策。我國的石油資源具有“總量不少,人均占有不多,富集高產不多”的特點。總量不少,使落實“立足國內,國外補充”發展方針成為可能;人均占有不多,使我們不可能復制“美國式”生活方式;富集高產不多,要求我們要特別珍惜和千方百計開發利用“低品位”石油資源。當前,我國油氣田標定的最終采收率不算高,單位GDP的能耗卻遠遠高于國際平均水平。因此,在我國節約合理地利用石油資源,既有必要,又有可能,是基本國策之一。但是,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闡述不夠充分,也缺乏可操作的條款。

強化環境保護刻不容緩。人類不僅需要提高生活水平,而且需要提高生活質量。對環保要求越來越高是人類進步的表現。石油勘探開發是大規模改造自然的活動,沒有強烈的環保意識,就會給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帶來嚴重的、難以彌補的破壞。隨著“低品位”油氣(含非常規油氣)日益成為重要的工作對象,“多打井,打水平井和大型水力壓裂”等通行做法對自然界的影響更為明顯。為此,法律法規應立足防患于未然,要求每一個石油上游項目都必須實實在在做好環境評估報告,重大項目更應由政府在項目所在地召開公眾聽證會,維護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遵守法律法規的科學技術性。能源法是一個新的法學學科,是在能源成為當前政治、經濟重大問題背景下產生的。上世紀70年代發生石油危機以來,各國政府為緩解能源短缺,尋求能源、環境、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優化途徑,紛紛加強能源立法,用法律手段調整生產和消費中的各種關系。為了采取更科學的措施,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緊密結合,形成了許多新的理論和方法,許多技術規范,例如原石油工業部制定的《勘探工作條例》和《油田開發管理綱要》,都是能源法中不可或缺的內容。相反,法律法規中如果缺少了這些,必然會陷于空泛而無可操作性。

重視法律法規對石油上游業的適用性。與多數固體礦藏相比,油氣礦藏規模要大得多,常常跨越行政區劃,因而在授予企業礦業權時,相應區塊要有較大面積以利于合理勘探與開發,這也是實行“一級管理”的原因之一。油氣田是流體礦藏,油、氣、水共生,開采時常常牽一發而動全身,具有“整體性”的特征。在多家公司開采同一個油氣田的時候,需要精心地維護和協調各方面的利益(例如防止盜采),并求得整個油氣田盡可能高的采收率。

國家為高效利用石油資源,對各類投資者實行“資源開放”,降低進入本土石油上游業的門檻是必需的;與此同時,為了安全生產,節約合理地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對作業者及施工隊伍的從業資質必須有更明確的標準和嚴格的檢驗。

石油資源分布的不均勻性,不同區塊地面、地下條件的差異性,不同開發階段的差異性,使各個項目間存在著巨大的級差收益。只有正確處理級差收益,才能真正實現公平競爭。要迅速改變“一刀切”粗放的管理辦法,分類設定區塊的使用年限,分期設定繳納稅費的標準,以促進勘探開發。

石油資源是國家寶貴財富,也是油公司最重要的資產。要努力提高采收率、商品率和利用效率。要嚴把儲量審定、價值評估、儲量核銷和油氣田廢棄等關鍵環節,規范礦權轉讓和儲量交易,防范國有資產流失和貪腐現象滋生。當前,我國《礦產資源法》及相應法規立足于礦產資源(主要是固體礦產)的共性,重點調整的是勘查階段的各種關系;對石油這類流體礦產,尤其是進入開采階段之后,調控顯得力不從心。我們應該學習其他石油生產國的成功做法,既有礦法,又出臺石油法,相互補充,強化對戰略資源的管理。

有效發揮政府“有形的手”的作用。發達國家通常從兩個層面討論石油經營管理。國家的目的是將資源轉化成公眾的、長遠的、可持續的利益,企業的目的是從資源中獲取最大的凈現值。當二者發生矛盾的時候,國家總是通過法律、政策等手段使后者服從前者。顯而易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這個“有形的手”不是可有可無,而是非常重要。然而在我國,政府的“石油主管部門”頻繁變動,新部門缺少明確的法律定位,對石油業缺少系統深入的調研,都使得“有形的手”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當前,我國急需一個符合國情的石油發展戰略。這個戰略要統籌國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既有前瞻性,又現實可行;目標明確,階段清晰,工作對象(含常規與非常規油氣)主次分明。這個戰略是石油上游業深化改革“頂層設計”的基礎。

防范“政出多門”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法律的定義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換句話說,如果執法不嚴,再好的法律也會形同虛設。在“依法治礦”實踐中,人們深切地感受到“政出多門”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是嚴格執法的最大阻力,有時還是阻滯新法出臺的重要因素。新時期,務必用法律手段醫治這一頑疾。首先,用法律明確界定中央各部門、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事權與責任;其次,真正做到“違法必究”,絕不姑息。

開發石油資源要充分考慮地方利益,尤其是老、少、邊、窮地區的發展。但是,同樣不能違背“保護資源、保護環境”的原則。地方利益主要靠合理分稅(費)制,靠地方企業參與聯合開發中的分成,以及石油開發帶來的其他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而絕不能靠浪費石油資源、侵占國有資產來實現。

改革是解放生產力,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與此相應,保駕護航的法制建設也必須與時俱進,邊實踐邊總結,形成符合石油上游業實際、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法規和執法體系。(作者:査全衡,為教授級高級工程師,中國石油咨詢中心專家)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石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