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焦炭、鋼鐵、水泥等產能過剩行業,建議各地全面盤點在建和已建成的違規項目,將現行市場景氣指數分析與產能利用率評價結合起來,建立統一的行業產能過剩評估指標體系和預警系統。商業銀行據此控制信貸投向和規模,防止投資過度,規避金融風險。
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建立和完善能真實反映市場供求狀況、資源稀缺程度和生態補償的價格形成機制。實施有利于結構調整的稅收政策,將目前尚未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不符合節能技術標準的高能耗產品、資源消耗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適當調整一些現行應稅消費品的稅率水平。
國有企業如果有同質競爭,會導致國有資產難以保值增值,可根據市場可行性,考慮合并重組或退出部分資本;支持地方國企的跨地區兼并重組,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企重組。可以探索建立跨地區并購的稅收分成等制度。
不回避化解產能過剩中出現的企業破產問題,援助勞動力轉移與人力資源的再開發,對過剩產能調整中的失業者進行救助;鼓勵嚴重產能過剩行業的企業組成技術創新或管理創新聯盟,并對其研發和管理創新活動進行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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