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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規程》的歷史沿革

2014-03-20 08:25:09 中國煤炭報

編者按

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系2001年版本,對規范煤礦安全生產、提升安全保障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雖歷經5次修訂,但未進行整體性、全局性、框架性修訂。伴隨著煤炭工業的快速發展,新一輪煤炭產業結構的調整,對《煤礦安全規程》進行全面修訂的時機已經成熟。如何使《煤礦安全規程》更加全面、科學、實用,從而更好地反映煤礦安全生產的客觀規律,促進煤炭工業持續健康發展,本報從今日起開設“規程修訂大家談”欄目,希望征集更多的好意見和建議。

新中國成立以來,《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總共歷經9個版本。

(一)《煤礦技術保安試行規程》(1952年版)

新中國成立之初,中國剛剛擺脫帝國主義和封建地主階級的壓迫和剝削,全國統配煤礦年產原煤只有3500萬噸左右,有30%至50%的采煤工作面是采用非正規的采煤法——殘柱式采煤法開采。全國有30%的礦井采用自然通風,其他方面的安全措施(如瓦斯和火災防治)還沒有起步。

在這種條件下,恢復和發展煤炭生產,滿足人民和生產建設需要,除增加必要的安全裝備以外,還要在安全管理上采取一系列措施,規范人們的行為,避免發生事故。《煤礦技術保安試行規程》就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制定的。

(二)《煤礦和油母頁巖礦保安規程》(1955年版)

三年恢復時期(1950年~1952年)過后,中國煤炭工業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有了長足進步,原煤產量從1949年的年產3243萬噸,增長到1955年的1.3億噸,生產技術也有了很大提高。這時急需一部新的煤礦安全法規以適應第一個五年計劃(1953年~1957年)。

1954年對第一部《規程》進行修改補充,并于1955年12月頒發了《煤礦和油母頁巖礦保安規程》。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受前蘇聯《煤礦、油母頁巖礦保安規程》的影響,1955年頒布的這部《規程》帶有十分明顯的仿蘇痕跡。

(三)《煤礦保安暫行規程》(1961年版)

1961年10月,由煤炭工業部組織制定了《煤礦保安暫行規程》。該《規程》的頒發,使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有了一個共同遵循的準則。

現在,一些老煤炭人還習慣稱現在的《規程》為“保安規程”,就源于當時。然而,這部《規程》仍然存在著照搬外國規程條文的現象。

1960年,煤炭工業部為鄉鎮小煤礦制定了《地方小煤礦安全生產的幾項規定》。

(四)《煤礦安全試行規程》(1972年版)

1972年4月,由煤炭工業部頒布的這部《規程》用空洞的條文和口號代替責任和監督,取消了安全監察專職機構和各類人員安全責任制。《規程》的貫徹執行沒有組織保證,自然也就沒有起到《規程》應有的作用。

在1972年,煤炭工業部為鄉鎮小煤礦制定了《小煤窯安全生產暫行規定》。

(五)《煤礦安全規程》(1980年版)

煤炭工業部在1980年2月頒布了一部適應中國煤炭工業發展、符合煤礦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的《煤礦安全規程》(共12章462條)。同時,在1981年還為年產6萬噸以下的小煤礦制定了《小煤礦安全規程》,共11章92條。

(六)《煤礦安全規程》(1986年版)

1986年7月,煤炭工業部結合第五部《規程》貫徹執行過程中條件和情況的變化,力保煤礦安全生產,在1980年版第五部《規程》的基礎上,經過修訂公布執行了第六部《煤礦安全規程》,共15章512條。

1987年,煤炭工業部為鄉鎮煤礦制定了《鄉鎮煤礦安全規程》,共13章121條。

(七)《煤礦安全規程》(1992年版)

1992年10月9日,1992年版《規程》經修訂委員會全體會議審查通過,能源部于10月22日批準頒布,并決定于1993年1月1日起執行。

修訂后的新《規程》共15章523條。這次修訂在原《規程》512條中,修改條文共有256條(不包括名詞、計量單位統一和文字改動),其中文字和內容都有改動的有184條。新《規程》比原《規程》的條文總數增加了11條。

1992版的《規程》依照煤礦安全工作的性質,分成安全技術、安全管理和安全工程三大類。

(八)《煤礦安全規程》(2001年版)

2001年9月28日,由國家煤炭工業局組織修訂完成了2001版的《煤礦安全規程》,并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執行。該版《規程》共有4編20章751條,架構為:第一編總則;第二編井工部分,共十章;第三編露天部分,共八章;第四編職業危害,共二章。該版《規程》首次實現“四合一”整合,自2001年11月1日施行之日起,能源部1992年頒布的《煤礦安全規程》、1993年頒布的《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煤礦)和煤炭工業部1996年頒布的《小煤礦安全規程》同時廢止,統一到一個集成版本。

從這個版本開始,《規程》減少了《執行說明》。修訂工作原則為:堅持實事求是,以先進的科學技術為依據,以生產實踐為基礎,在向世界先進水平靠近的同時,又為我國煤礦目前技術水平、裝備水平的實際情況考慮,不遷就和不保護落后的生產技術和工藝;符合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要求,與相關法律法規尤其是與《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相銜接,做到統一規范用語、統一技術標準和技術名稱、統一用法定計量單位;堅持國家機關、生產現場、科研設計、大專院校相結合,充分發揮各方面的優勢,集各專業專家的智慧;修訂的《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具有較強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實用性。

(九)《煤礦安全規程》(2004年版)

2004年10月22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2001年版《規程》中的40條內容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變動和修改。涉及有關審批權限方面的改動、完善有關條款以及改錯等內容。本次修改的《規程》是在吸取當時幾年的事故教訓,總結一個時期以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完成的。它的頒布和實施對解決制約我國煤礦安全的一些深層次、基礎性問題,改善煤礦安全基礎條件,提高煤礦安全工作水平,保障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該版《規程》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16號令發布,時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黨組書記王顯政簽署,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在《規程》2004年版的基礎上,先后經歷了2006年、2009年、2010年、2011年4次局部修訂。

第一次是2006年9月26日,2004年版《規程》第一次修訂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0號令公布,由時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李毅中簽署,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是對放頂煤開采技術(第六十八條)和礦井安全監控裝備有關規定(第一百五十八條)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對放頂煤安全開采強化了安全要求,同時要求所有井工煤礦必須安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

第二次是2009年4月22日,2004年版《規程》的第二次修訂于2009年3月2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8號令公布,由時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駱琳簽署,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主要是針對局部通風機安裝及使用(第一百二十八條)、局部通風安全措施(第一百二十九條)以及礦井安全供電(第四百四十一條、四百四十二條)強化了技術要求。

第三次是2010年1月21日,為了與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9號令頒布實施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相銜接,對煤與瓦斯突出防治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訂。由時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駱琳簽署第29號局長令,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次修訂是2011年為了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28號令頒布實施的《煤礦防治水規定》相銜接,根據近年來水災事故頻發、防治水管理比較薄弱的形勢,重點修改了礦井防治水方面的有關內容。由時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駱琳簽署第37號局長令,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從1960年至2001年,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專為鄉鎮小煤礦制定和頒布了6個版本的《規程》。它們是:

1960年,《地方小型煤礦安全生產的幾項規定》;

1972年,《小煤窯安全生產暫行規定》(8章68條);

1981年,《小煤礦安全規程》(11章92條);

1987年,《鄉鎮煤礦安全規程》(13章121條);

1994年,《鄉鎮煤礦安全規程》;

1996年,《小煤礦安全規程》。

根據鄉鎮煤礦的發展需求,1993年底,煤炭工業部部署了對1987年《鄉鎮煤礦安全規程》的修改工作。1994年12月20日,國務院頒布了《鄉鎮煤礦管理條例》,進一步促進了《鄉鎮煤礦安全規程》的修改工作,1994年出臺修訂版。

《鄉鎮煤礦安全規程》自1987年頒發以來,鑒于煤炭生產建設和科學技術的發展,有些條款已不適用。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適應煤炭工業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安全生產,煤炭工業部對該《規程》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小煤礦安全規程》,自1996年10月1日起執行,1987年版《鄉鎮煤礦安全規程》廢止。1996年版《小煤礦安全規程》對原《規程》各章都做了一些修改,并增加了“監督檢查”一章,同時規定年產6萬噸以下的小煤礦必須執行本《規程》。自2001年11月1日《規程》施行之后,煤炭工業部1996年頒布的《小煤礦安全規程》廢止,從此專為小煤礦制定的《規程》退出歷史舞臺。

(《煤礦安全規程》修訂辦公室)

《煤炭安全規程》修訂聯系郵箱:Gcxd@chinasafety.gov.cn




責任編輯: 張磊

標簽:煤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