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記者從吉林省人民政府網站了解到,近日,吉林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的紅線,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
重點關閉年產9萬噸以下小煤礦(國企改制年產9萬噸以下小煤礦采礦證到期實施關閉),加快關閉年產9萬噸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煤礦,以及災害嚴重、經安全評價機構認定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堅決關閉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年產9萬噸及以下的煤礦。
關閉超層越界拒不退回和資源枯竭的煤礦;關閉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不能實現正規開采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逾期仍未實現正規開采的,依法實施關閉。沒有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的煤礦,限期停產整頓;逾期仍不達標的,依法實施關閉。
國家支持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獎勵資金及各級政府配套資金,鼓勵小煤礦有序退出。同時,研究落實國家相關的信貸、財政優惠政策,鼓勵優勢煤礦企業、涉煤大型企業和其他戰略投資者作為主體兼并重組小煤礦。
對自愿退出的煤礦實行安全風險抵押金、采礦權價款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經治理驗收合格后)返還政策。支持小煤礦集中關閉地區發展替代產業,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實施塌陷區治理和棚戶區改造,加快城市轉型。
嚴格煤礦建設項目核準和生產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準新建生產能力低于年產30萬噸的煤礦和低于年產90萬噸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現有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的生產礦井,原則上不再擴大生產能力。2015年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礦井的生產能力,核減不具備安全保障能力的生產能力。從事煤炭生產的企業必須有相關專業和實踐經歷的管理團隊。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