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12部門10日發布《關于加快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的通知》,要求到2015年底全國關閉2000處以上小煤礦,13類小煤礦將依法實施關閉或淘汰退出。
通知指出,要建立健全小煤礦關閉退出機制,減少小煤礦數量,推進小煤礦向生產集約化、采掘機械化、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信息化方向發展。統籌考慮現有小煤礦數量、地區分布、開采條件、煤炭供需和對煤礦安全生產的影響程度等因素,按照突出重點、穩步推進原則,到2015年底全國關閉2000處以上小煤礦。
通知要求,以遼寧、黑龍江、江西、湖北、湖南、重慶、四川、云南、貴州等?。ㄊ校橹攸c地區,逐步淘汰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重點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加快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的煤礦,堅決關閉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
13類小煤礦依法實施關閉或淘汰退出
按照《意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下列13類小煤礦依法實施關閉或淘汰退出:
核定生產能力在3萬噸/年及以下煤礦;核定生產能力在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煤礦(按照各地已制定的工作規劃或計劃逐步關閉或淘汰退出); 超層越界拒不退回的生產或建設煤礦;
資源枯竭的煤礦;而不整或整頓后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瓦斯防治能力沒有通過評估,且拒不停產整頓的煤礦企業所屬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 與大型煤礦井田平面投影重疊的煤礦;
經停產整頓,在限定時間內仍未實現正規開采的煤礦;經停產整頓,在限定時間內沒有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的煤礦;
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災害嚴重,且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應依法予以關閉的煤礦。
關閉煤礦應由政府部門現場驗收并向社會公布
通知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關閉煤礦決定。關閉煤礦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出具書面驗收意見,關閉完成情況在省級人民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告。公告中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完成關閉時間等內容必須據實填寫,并與關閉煤礦一一對應。
依法注銷或吊銷關閉礦井的相關證照,注(吊)銷時間要在頒證部門政府網站上公告。停止供水、供電、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設備,炸毀或封閉填實井筒,填平場地(為確保相鄰礦井安全予以保留的井筒和整合后技改礦井需要再利用的井筒除外)。礦山環境治理與周邊生態環境相協調。煤礦所有從業人員勞動關系得到依法妥善處理。
縣級人民政府要完善關閉煤礦的檔案資料,要將關閉煤礦基本情況、反映礦井關閉前井下采掘活動的有關圖紙、關閉煤礦影像等相關資料逐礦整理成卷,存檔備查。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