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山西省煤炭廳出臺《關于加強煤礦井下生產布局管理控制超強度生產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從今年起,山西省將用三年時間,對煤礦井下生產合理布局,貫穿煤礦設計、建設、技改、生產的全過程,并納入依法監管范疇。《意見》明確,現階段新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第一水平)原則上不應超過1000米,改擴建大中型礦井不應超過1200米。此外,禁止采用爆破工藝進行取煤,新建、改擴建煤礦建設項目不采用機械化開采的一律不予核準。
明確礦井開采深度
《意見》規定,現階段新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第一水平)原則上不應超過1000米,改擴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原則上不應超過1200米。開采深度超過規定的,建設礦井應在初步設計中按要求增加安全開采及災害防治技術專項內容,由設計批準單位組織專項論證后批準。已經批準設計尚未完成建設的也應補充相關內容重新組織論證并批復。此外,生產礦井應編制安全開采及災害防治技術方案或設計,由省煤炭廳組織專項論證并按程序批準。
《意見》還規定,大、中型礦井同時生產水平不超過兩個(含兩個),小型礦井生產水平不超過一個,超過規定的報省煤炭廳組織技術審查。礦井上下水平交替時間,原則上大中型礦井不宜超過3年,小型礦井不宜超過兩年,經批準配采的不受此限。
建設礦井還應嚴格按照施工順序施工,進入二期工程前,必須安裝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此外,推廣“一井一面”生產模式,堅持合理集中生產。符合配采要求以及300萬噸/年以上礦井原則上可以布置兩個采煤工作面,但不得布置在同一采區,突出煤層以及帶壓區域只能布置一個工作面。
所有礦井必須實現機械化開采
在礦井開采技術方面,《意見》要求,所有礦井必須實現機械化開采。優先采用綜合機械化開采工藝,選用技術先進、配套合理、可靠性高的綜采裝備,逐步提高工作面自動化程度。
禁止采用炮采工藝,淘汰非正規開采工藝,特殊條件下的開采工藝山西省未明確允許的應按規定批準。新建、改擴建煤礦建設項目不采用機械化開采的一律不予核準。
礦井通風半徑大于4000米
《意見》還指出,礦(井)通風系統必須獨立、完整、可靠。通風半徑大于4000米,高瓦斯及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容易自燃及熱害嚴重的礦井,應優先選用分區式或對角式通風方式。
礦井要建立地面集中壓風系統,加速淘汰井下壓風硐室和移動壓風機供風方式,鼓勵使用高效節能壓風設備。
對于合理布局生產的礦井,《意見》指出,山西省將支持開采條件好、機械化程度高、生產布局合理、安全有保障的礦井,通過技術改造提高生產能力。
對于現有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復雜與極復雜等災害嚴重的生產礦井,原則上不得擴大生產能力,到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礦井的生產能力,并核減不具備安全保障能力礦井的生產能力。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