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強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意見》提出,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強化“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理念,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的紅線,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
《意見》明確,重點關閉年產9萬噸及以下小煤礦。加快關閉年產9萬噸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煤礦,以及災害嚴重、經安全評價機構認定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堅決關閉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年產9萬噸及以下的煤礦。關閉超層越界拒不退回和資源枯竭的煤礦;關閉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不能實現正規開采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逾期仍未實現正規開采的,依法實施關閉。沒有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的煤礦,限期停產整頓;逾期仍不達標的,依法實施關閉。
《意見》規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勵小煤礦加快退出。國家支持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獎勵資金及各級政府配套資金,向早關、多關的地區傾斜,鼓勵小煤礦有序退出。同時,研究落實國家相關的信貸、財政優惠政策,鼓勵優勢煤礦企業、涉煤大型企業和其它戰略投資者作為主體兼并重組小煤礦。對自愿退出的煤礦實行安全風險抵押金、采礦權價款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經治理驗收合格后)返還政策。支持小煤礦集中關閉地區發展替代產業,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實施塌陷區治理和棚戶區改造,加快城市轉型。
《意見》強調,嚴格煤礦建設項目核準和生產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準新建生產能力低于年產30萬噸的煤礦和低于年產90萬噸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現有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的生產礦井,原則上不再擴大生產能力。2015年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礦井的生產能力,核減不具備安全保障能力的生產企業。從事煤炭生產的企業必須具備相關專業和實踐經歷的管理團隊。
《意見》明確要求,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嚴把安全準入關,依法加強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執行礦產資源規劃、礦業權設置方案制度,嚴厲打擊煤礦無證勘查開采、以巷探為名實施井下開采、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開采等非法違法行為。公安部門要嚴格火工品管理,停止向未經市(州)政府批準整改的停產整頓煤礦供應火工品。電力部門要對停產整頓煤礦限制供電。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煤礦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強化對煤礦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監管。投資主管部門要提高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資金分配使用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