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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完成對江蘇可再生能源發電審批
放權落實情況監管報告

2014-07-17 14:29:40 經濟觀察網
  始于去年4月的能源項目審批權下放已逾一年,效果如何?主管部門已經給出初步結論。

經濟觀察報獲悉,國家能源局目前已完成對江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審批簡政放權落實情況的監管報告。報告指出了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比如簡政放權同步性差、風電項目核準計劃完成率偏低、部分項目違規建設和國家電網辦理接網流程繁雜等。

對能源項目審批簡政放權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監管,是國家能源局《近期重點專項監管工作計劃》的12項監管工作之首,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專項監管只是其中一項,監管范圍包括25個省、自治區,江蘇因光伏和風電發展是東部地區的標桿,成為此次重點監管地區。

今年1月,國家能源局聯合江蘇能源監管辦和江蘇能源局組成了駐點江蘇工作組,5月底已完成轄區內監管工作,并將監管情況報送國家能源局。

上述報告指出的問題顯示,國家能源局簡政放權以來,特別是可再生能源的風電和光伏項目由“核準制”改為“備案制”,地方的規劃和項目“核準”與國家監管部門仍處磨合協調期。

對此,一位國家能源局有關人士建議,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協調,做到同一層面“簡政共簡,放權同放”,理順上下級部門以及監管機構在簡政放權中的工作關系,建議地方有關部門梳理和精簡能源項目審批前置條件,在“放權”的同時推進“簡政”。

“放權”新問題

此次監管發現的最突出問題是“不同審批部門權限下放不同步”,即國家能源局、省能源局核準或備案權限下放,但前置審批部門或相關聯部門沒有同時下放相應審批權限,項目業主仍需赴上級相關部門辦理所需手續,其中土地、環評、安全預評價等審批手續相對復雜,導致簡政放權的綜合成效未能完全體現。

監管還發現,目前政府對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已由核準制轉向備案制,但江蘇省各市對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內容、備案流程等不統一、不規范,給項目業主造成不便,也影響了政府的后續監管和精細化管理。另外,江蘇省發改委明確提出“對于實行核準制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取消出具同意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意見,在前置審批手續齊備的前提下直接辦理項目核準手續”,但由于不同部門之間的配套落實措施不到位、不協調,部分地區反而出現項目業主因無“路條”而無法辦理國土、規劃等手續的現象。

“能源主管部門只能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部分臨時性措施予以緩解,相關措施的合規性、科學性有待研究,也極易埋下爭議隱患。”上述能源局有關人士表示,“比如在監管中,我們發現個別地市發改委采取了‘容缺預審’,即對暫缺個別審批前置條件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可按規定補齊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實行先受理預審的辦法,以縮短項目審批時間。”

不僅如此,專項監管中發現江蘇省列入國家能源局“十二五”擬核準風電項目計劃的完成率偏低。

專項監管報告數據顯示,江蘇省第一批核準計劃項目10個,共61萬千瓦,已核準7個共36.45萬千瓦,完成率只有61%;第二批核準計劃項目9個共66.55萬千瓦,已核準6個共33.58萬千瓦,完成率只有50.5%;而第三批核準計劃項目27個共162.7萬千瓦,已核準11個共8.4萬千瓦,完成率僅有35.9%。

對此,國家能源局今年取消了江蘇“十二五”第一批風電核準項目中超過文件規定期限的龍源南通啟東風電二期、中電國際鹽城大豐二期陸上風電場、國電新沂河口風力發電場等項目的核準資格。

“項目列入核準計劃卻遲遲不申請核準,反映出當地對整體規劃工作重視不夠,搶占項目資源的心態導致項目申報期間缺少與土地、環境保護等中長期規劃的有效銜接,加之地方相關規劃的頻繁調整,致使項目建設在實際執行中無法落地。”上述國家能源局人士表示。

據了解,今年被取消核準資格的龍源南通啟東風電二期、中電國際鹽城大豐二期陸上風電場項目和國電新沂河口風力發電場不能按計劃實施開展,原因分別為區域規劃調整導致用地性質發生變化、項目選址改為丹頂鶴保護區無法通過環評以及項目影響水利設施運行。

與此同時,國家能源局在現場檢查時還發現,部分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提前開工,存在違規建設問題,比如龍源大豐陸上風電項目,核準日期是2011年11月,但開工日期卻是2011年8月,另外還有華電尚德東臺(三期)等9個風電項目也存在上述“未批先建”的問題。

不僅是放權,簡政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據介紹,專項監管組接到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反映較多的是,接網辦理流程較為復雜。“接入系統項目實行計劃與投資全口徑管理,特別是110千伏及以上項目需將投資計劃上報國網總部審批,接入工程整體流程較長,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設周期相對較短,造成部分電源項目建成后無法及時并網,一些可再生能源企業為此只得自建接入系統。”上述能源局人士表示。

如何“解困”

以風電為例,國家能源局為杜絕地方無序亂建,在2011年下半年上收了5萬千瓦以下風電項目審批權,至此所有風電項目必須通過能源局審批核準。去年5月,在國家能源局公布的第一批117項被取消或下放的能源領域行政審批事項中,5萬千瓦及以上風電項目的審批權被下放,大型風電項目核準權首次歸入地方。

但下放卻出現了新問題,不僅列入國家能源局“十二五”擬核準風電項目計劃的完成率偏低,而且發現諸多未批先建和批了不建的項目。

“未批先建的事情屢有發生,不管是權力下放前還是下放后,這也是能源行業滋生腐敗的一個方面,批了不建反映的多是企業為了圈地圈項目,在招投標或申請項目時沒有顧及項目經濟性,導致拿了項目后無法開工。”一位接近國家能源局的人士對經濟觀察報表示。

該接近國家能源局人士說,風電項目計劃完成率低,體現出從“國家核準”到“地方備案”過程中的規劃協調問題,國家能源局已經意識到該問題,“目前來看,國家能源局的可能做法是如果某省完不成國家規劃或報備的計劃裝機,第二年或今后的國家規劃計劃中將減少該省的裝機量規劃,對著急上項目的省份來講會起到一定作用;另外國家能源局已經啟動風電產業監測和評價體系的建設,相當于將銜接工作納入監管并形成正式文件予以約束”。

對此,上述國家能源局人士則表示,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應做好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核準計劃管理相關工作,切實把好項目申報的前期關口;核準計劃下達后,要加強項目前期工作協調力度,落實項目核準的條件,確保按計劃完成項目核準工作。

“國家能源局將強化簡政放權后續監管,主要是建立監管派出機構與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的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可再生能源發電產業規劃的落實,引導和約束項目投資的有序實施,防止可再生能源項目過度建設和無序競爭,防止‘未批先建’、‘核準未建’、‘未按核準要求建設’等問題的發生。”該人士表示,還應建立地方能源主管部門與監管派出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快相關監管政策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能源局,可再生能源,江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