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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定價策略發展可再生能源

2014-08-01 08:43:30 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 林伯強  

可再生能源具有環保、綠色、低碳、節能等優點,因而得以全球推廣。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與國內市場也都取得了長足發展。2013年,非化石能源發電裝機占比31%,同比提高5.76個百分點,其中并網風電新增1406萬千瓦,并網太陽能發電新增1130萬千瓦,年新增量均為世界第一。可再生能源企業發展迅速,雖然過程比較坎坷,但多家企業已成為目前全球較大的新能源企業。除了政府其他方式補貼,可再生能源標桿電價是推動我國可再生能源快速增長的最重要因素。

然而,可再生能源標桿電價的制定需要討論的是相對有效性問題。在能源稀缺和環境治理的雙重約束下,我國可再生能源近年來經歷了快速增長,但行業發展問題也非常突出,除了產業鏈問題(設備過剩)和其他對外貿易問題外,可再生能源定價也是影響行業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由于傳統能源造成的環境污染具有外部性,故其成本得以降低,可再生能源與之相比就缺乏競爭力,因此政府采用成本加成定價或者補貼的方式來提高可再生能源競爭力。舉例來說,風電成本要高于火電成本,但是對消費者來說,一個單位(度)的風電與一個單位的火電,終端效益是沒有差別的,消費者愿意支付的風電價格與火電價格是相同的。因此,需要政府解決可再生能源的競爭力問題。

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場競爭力,政府通常有兩種選擇:一是補貼(生產側或消費側),二是通過提高傳統化石能源價格,盡可能將能源稀缺及環境污染的外部性內部化。因此,可再生能源理論上的定價依據,應該是“可再生能源定價=化石能源的發電成本+環境成本+能源稀缺成本”。假定化石能源的環境成本和稀缺成本是可估、可定的,那么加上兩種外部性之后,可再生能源就將具備競爭力。然而現實中,一方面由于環境成本與稀缺成本二者無法估計而常常被低估;另一方面由于能源的重要性及敏感性,即使正確估計了環境成本與稀缺成本,可能也很難在現實中完全內部化,因此現實中,需要政府通過補貼的方式來提高可再生能源的競爭力。

中國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的制定是參照特許招標的價格來確定的,即通過特許招標進行成本摸底,光伏、風電以及頁巖氣等都經過了這樣的過程。理論上說,在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上,特許招標可以測出行業對標桿電價的最低要求。但實際上由于各種原因,目前我國特許招標的投標價格還不能反映真實成本。對于這個問題關鍵的分歧在于動機,特別是由國企作為主要參與者的特許招標中,企業投標的動機如果不是基于項目本身的收益,而包含其他方面的考慮,則不能反映真實成本。

以風電為例,2004—2007年政府進行了風電特許招標,在此基礎上,2009年8月制定了風電標桿電價。政府劃分了四個區,并對各區風電分別定價為每千瓦時0.51元、0.54元、0.58元、0.61元。2009年至今風電的技術進步很大,而相比2009年我國風電成本已經下降約一半。理論上講,技術進步會使得成本下降,所以標桿電價也應該相應逐步下調。而現實是中國的風電標桿電價自2009年以來并沒有往下調,可能的解釋是當時設定的標桿電價相對于其生產成本來說偏低。

再比如,我國光伏電站特許招標在2009年3月與2010年6月共進行了兩輪,以第二輪為例,共13個項目28萬千瓦,最低報價在0.73元/千瓦時到0.99元/千瓦時之間,競爭激烈。參考特許招標結果,2013年發改委調整了光伏上網電價政策,實行了分區域的標桿上網電價,按各地太陽能資源條件將全國分為三類資源區,分別執行每千瓦時0.9元、0.95元、1元的電價標準。由于參與招標的企業絕大多數是大型國有公司的子公司,中廣核太陽能開發有限公司參與了13個項目的全部招標,中電投獲得了7個項目的特許開發權,出于多重因素考慮,國企的低價競標行為有時無法反映項目本身的經濟性。比如,中電投中標約15萬千瓦的光伏項目,不到2億元的投資額,對它的經營影響甚微,而且它還獲得了“向新能源領域進軍”的公司形象廣告效應。

設想一下,如果風電最開始制定一個比較高的上網電價,之后采用從高到低逐年下調的定價策略,那么在行業發展的初始,就會有大量投資涌入產業鏈的各個環節,行業的整體技術進步就可能快速得到提高,那么現階段的風電行業很可能是另一個面貌。對于一個新的、政府希望支持的能源品種,從高到低的定價策略一方面遵循了技術進步的發展規律(成本會由于技術進步而不斷下降),另一方面也符合通常的商業做法(為初期進入行業內的企業提供比較好的收益保障,以期吸引更多資金進入,有助于行業的技術進步及競爭力的提高)。

參照特許招標的定價方式,由于投標者的目標含糊,價格無法反映真實成本,會提供錯誤的價格信號,因此,今后可再生能源定價應該綜合各種因素,采取更貼近市場的定價方式,確定更合理的價格,有個逐步下調的過程。從高到低的策略可以在一定政府補貼下最大化裝機規模,或是在一定裝機規模下最小化政府補貼。因此,政府需要科學設立標桿電價,順應市場的規律,采取從高到低的策略,使其更有效地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

當然,中國可再生能源發展不能全指望設立標桿電價來形成有效的市場化導向,其他有益于可再生能源的改革措施也要相應推出,比如能源改革、減少化石能源補貼等。還可以考慮將其他清潔發展政策(比如碳交易)與可再生能源發展有效對接,更為長效地考慮可再生能源的競爭力問題。

(作者系新華都商學院教授、廈門大學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




責任編輯: 曹吉生

標簽:定價,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