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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日本對可再生能源的“常識”與世界相反

2014-08-07 10:13:00 日經BP社
  可再生能源便宜在歐美是普遍常識。而日本的認識卻與此截然相反。日本與其他國家的發電成本也存在巨大差異。為什么可再生能源所處的環境存在如此大的差別呢?

“為什么日本不使用便宜的可再生能源,而只是使用燃料費用較高的火力發電呢?”去歐洲的時候肯定會被人這樣發問。

對各國可再生能源相關制度政策進行調查的德勤企業風險服務(Tohmatsu Enterprise Risk Services)日本公司業務經理水野瑛苦笑著說道。

水野這樣說的背景是,“光伏發電成本低于零售電價,風力發電成本與火力發電相當”在歐美稱得上是“常識”。

日本的情況又是如何呢?東京電力福島第一核電站發生事故之后,日本所有核電站停運,由此造成的電力缺口全部由火力發電來填補。

在火力發電的成本中,天然氣、煤炭、石油等燃料費用約占6成。而日本資源匱乏,火力發電燃料幾乎全部依賴進口。正因為如此,面向日本市場的燃料價格被稱為“日本溢價”(Japan Premium),并成為電費高漲的主要原因。

雖然日本在2012年7月導入了可再生能源固定價格收購制度,但日本的“常識”依然是火力發電便宜,可再生能源發電貴。

對日本的發電成本進行計算就能發現,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確實比火力發電高出不少。

從日本政府2011年公布的火力發電成本來看,煤炭火力為每度電9.5日元,天然氣火力為10.7日元。而在固定價格收購制度中,2014年度的光伏發電收購價格為32日元(不含稅),風力發電為22日元。雖說收購價格是發電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潤,但可再生能源與火力發電的價格差竟然達到了2~3倍。

而根據美國能源部的介紹,2013年底美國的光伏發電平均成本(發電運營商與購買者的簽約價格)為每度電11美分,2012年風力發電的平均成本只有3.83美分。

日本的可再生能源價格與歐美存在“天壤之別”的原因

日本與歐米的可再生能源價格確實存在天壤之別。為何會存在如此大的差別呢?

一位專家指出,“日本的太陽能電池廠商為了防止價格急劇下滑,定價時所作所為近似串通報價”。這位專家認為,日本的太陽能電池價格并未降低到進行合理競爭之后應該達到的水平。

也有意見稱,海外廠商的低價太陽能電池“在日本銷售時的認證等門檻較高”。而且,“并網工程等的費用居高不下,導致成本升高”。

價格調整跟不上成本降低的速度

另一個原因是,日本的制度設計缺乏周密性和靈活性。

固定價格收購制度的收購價格是要參考太陽能電池等的成本降低效果來調整的。但是,目前一年一次的價格調整跟不上成本降低的速度。結果就導致發電運營商的收益性高于制度設想水平的情況一直持續。

德勤日本的水野認為,“制度設計應該根據數據細致地進行,但日本的問題是采用了曖昧的制定方法”。

比如,德國是根據龐大的數據制定固定價格收購制度的。除了太陽能電池等設備的成本核算之外,還仔細收集了環境影響等數據并反映到制度中。而且,收購價格每月都會調整,還采取了根據導入情況設定上限值等措施。雖然操作起來十分麻煩,但德國卻經過不斷摸索在改善這一制度。

日本迎來重新設計制度的時期

從比日本更早就開始實行固定價格收購制度的各個國家的情況可以清楚地看出,這種制度是最有效的可再生能源導入促進政策。如果不斷導入,發電成本就會降低。這使“可再生能源發電比火力發電便宜”在歐美成為常識。

東日本大地震之前,日本的可再生能源導入比例(不含大規模水力發電)只有1%多一點。在可再生能源方面,可以說日本是落后國。在這種情況下,日本出臺了固定價格收購制度。

通過固定價格收購制度促進可再生能源導入的做法產生了非常驚人的效果,從2012年7月該制度實施之初到2014年3月,不到兩年的時間,設備認證量就達到了6864萬千瓦。雖然設備利用率不同,無法一概而論,但以設備輸出功率來比較,這一認證量相當于60個核電機組。

制度推行3年之后,必須采取措施來促進市場競爭

制度實行的前3年被稱為“加速期”,在收購價格等條件的基礎上還增加了獎勵金。要刺激長期紋絲不動的日本市場,必須加入強心劑,從這一點來考慮,不能認為截至目前的制度設計是錯誤的。

不過,日本的固定收購制度在2014年迎來其實施的第三年。從實際情況來看,大量導入的都是發電成本比風力等要高的光伏發電。筆者感覺,日本也到了必須進行周密的制度設計來降低成本,并推出刺激政策來促進競爭的時候了。

德國于8月1日開始修訂可再生能源價格收購制度。此次修訂包括下調收購價格、取消過剩的補貼、調整成本負擔方法等。估計最大的變化是導入可再生能源競爭機制。

估計德國已經認識到,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與過去相比已經大幅降低,即便取消補貼政策,也有能力與其他電源展開競爭。雖然當前還是會繼續設定收購價格,但關于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買賣,德國政府要求發電運營商自己尋找買家交易。與此前只要發電就自動被收購的方式相比,這是一個巨大變化。

德勤日本的水野分析稱,“此次修改價格收購制度,明確地反映出了德國政府希望可再生能源獨立發展的意圖”。導入競爭機制將會刺激以電力公司為代表的市場參與者,進而以降低電費等形式為消費者帶來實惠。

導入可再生能源需要國家的支持

德國的可再生能源導入目標十分宏大。該國打算在2025年之前將可再生能源的比例提高至40~45%,到2035年進一步提高至55~60%。該國面臨著必須對電費上漲及電網采取相關措施等課題。即便如此,德國仍對可再生能源導入促進措施沒有絲毫懈怠。

而且,導入可再生能源時的成本負擔方法也反映出了德國政府的想法。該國大幅減免了高能耗企業的負擔,改為由國民負擔。這樣便可促進德國經濟增長,維持德國國內的就業崗位。

在德國,核電成本高的觀念已廣泛普及。而且,人們還希望降低對俄羅斯天然氣的依賴程度,最終找到的解決方法就是發展可再生能源。

從兼顧能源安全保障和經濟政策的德國可以看出,要導入可再生能源,必須有國家的支持。

如果日本也能靈活運用以固定價格收購制度為代表的政策,就能彌補資源缺口、降低電費,并促進電力市場進行合理競爭。甚至還有可能解開被認為“無解”的方程。

日本能源戰略研究所所長山家公雄指出,“與電力自由化相比,以可再生能源為中心的分布式電源的導入才是迫使美國電力公司改變業務模式的主要因素。日本也極有可能通過推進可再生能源導入來促進電力市場進行合理競爭”。

推進可再生能源發展是一把雙刃劍。繼續日本的現有做法,或許只會使電費更高。要讓可再生能源導入制度發揮其真正的價值,日本還需要做出更大的努力。(記者:山根 小雪,《日經商務周刊》)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日本,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