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
《辦法》提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總量平衡和年度指導規模管理,支持申請低于國家補貼標準的項目優先建設。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規模指標申請,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統籌資源、實際應用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情況后,下達各地區年度指導規模,年中期可進行微調,地方可適時提出調整申請,年度內未使用的規模指標自動失效。
《辦法》指出,省級以下能源主管部門對年度規模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免除發電業務許可、規劃選址、土地預審、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及社會風險評估等支持性文件。對個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當地電網企業直接登記并集中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后兩年內未建成投產的項目,取消補貼資格。
《辦法》認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應確保項目運營有效期內對建筑物的使用權,項目設計、安裝、咨詢、監理應符合有關要求、具備相應資質,光伏電池組件、逆變器等設備應通過符合相關的檢測認證和技術要求。
《辦法》明確,電網企業應在收到并網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出具并網接入意見,集中多點接入的項目可延長到30個工作日。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的項目,由地級市或縣級電網企業辦理相關并網手續,并提供并網咨詢、電能表安裝、并網調試及驗收等服務;以35千伏以上電壓等級接入電網且所發電力在并網點范圍內使用的項目,電網企業應本著簡便和及時高效的原則做好并網管理,提供相關服務。電網企業應為接納分布式光伏發電創造條件,承擔因項目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
《辦法》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主體工程建成后,向電網企業提出并網調試和驗收申請。電網企業負責對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布計量、免費提供并安裝電能計量表,向項目單位按月轉付、結算國家補貼資金、余電上網電量電費,不收取系統備用容量費,在有關并網接入和運行等所有環節提供的服務均不向項目單位收取費用。在相對獨立的供電區統一組織建設的項目,余電上網部分可向該供電區內其他電力用戶直接售電。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收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余電上網電量,造成項目單位損失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