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分總則、監管內容、監管措施、附則四章。重點對分布式發電并網接入、并網運行、電量上網、電費結算及補貼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管。一是簡化并網工作流程。要求電網企業按照“一口對外”原則,以市、縣(區)為單位設立并公布接受申報地點和聯系方式。二是規范接網服務程序。明確分布式發電并網申請、接入系統方案批復、并網調試和并網驗收等環節具體辦理時限,統一并網接入申請、調試申請及驗收意見格式,增強規范性和操作性。三是實行一站式備案管理。新建分布式發電項目并網安全性評價、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實行一次性備案管理,供電公司依據備案回執執行商運電價和發放補貼。四是鼓勵園區分布式發電直接售電。在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相對獨立的供電區統一組織建設的分布式發電項目,余量上網部分可向該供電區內的符合政策和條件的其他電力用戶直接售電。五是加強項目規劃、建設和運行信息監管。要求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將分布式發電綜合規劃、項目核準、建設和運行信息抄送監管機構,電網企業按季報送相關信息。為保證《細則》的貫徹執行,還規定監管機構采取現場檢查、爭議處理、責任追究和信息公開等多種監管措施。
下一步,山西能源監管辦將按照《細則》做好分布式發電服務和監管工作,切實解決分布式發電并網環節時限長、自用政策落實難和電費回收慢等問題,促進山西分布式發電健康有序發展。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