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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
歐盟委員會在立案公告中指出,申訴方有足夠的證據顯示,在原反傾銷調查期之后以及采取反傾銷措施之前和之后,出口價格下降,而且在歐盟市場上的轉售價格或隨后的銷售價格方面存在不足夠的行動(insufficient movement)。這導致涉案產品傾銷幅度增加,從而妨礙反傾銷措施的救濟效果。申訴方提供的證據表明,價格下降不能用原材料價格或產品組合價格的變化來解釋。
2013年2月,歐盟對原產于中國的太陽能玻璃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14年5月,歐盟對此案作出肯定性終裁。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歐盟,太陽能玻璃,反吸收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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