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分布式能源應用的經驗
近幾年,隨著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比例的不斷增加,德國能源系統發生了顯著變化,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成為德國國家電力供應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在能源中的比例,大力發展分布式能源供應,成為德國能源結構調整的主要工作內容,除出臺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外,運用信息、通訊技術,有效平衡電力供給與需求的智能電網技術和高效能儲能技術,也成為德國發展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重要驅動。
一、政策的大力支持
長期以來,德國傳統能源依賴煤炭和核能。隨著能源危機的出現、溫室氣體減排壓力日益增加,德國的能源方針發生了較大轉變。主要是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大力利用低碳能源,在這背景下,德國通過制定法律等措施,使分布式應用的熱電聯產得到了長足發展。2002年,德國制定了熱電聯產(CHP)法,規定電網運行商必須與CHP并網,同時以標準電價收購CHP的上網電量。2007年德國修訂CHP法,規定電網運行商有義務接納CHP電廠,并且予以優先調度,原有獎勵措施延伸到2016年,并取消了容量限制。此外,德國對于運用CHP改造傳統供熱鍋爐的工業企業,凡負荷率超過70%可免交環境保護稅,并按德國《可再生能源供熱法》規定,新建大樓必須使用部分可再生能源供熱。若安裝CHP,可以視同可再生能源供熱。德國的CHP可以適用《可再生能源法》規定的優惠政策。其中,使用沼氣的CHP適用清潔能源補償機制。隨后,德國政府把CHP納入城市發展規劃,繼續加大發電環保稅,對CHP免稅,繼續通過可再生能源法支持沼氣CHP。
二、應對分布式能源并網安全的措施
在德國,雖然可再生能源在總配電網發電量的比重中不斷上升,但是網架結構和規劃方法并沒有根本性改變。在德國的部分地區中壓和低壓配電網中,分布式能源的輸出量已經超過了該地區負荷,因此會發生潮流逆向。一般情況下,在德國配網中潮流逆向是允許的。其中的測量和保護裝置,都應該為雙向潮流的情況下特別設計或者重新整定。在應對大規模分布式電源接入配電網方面,德國電網雖然在網架結構和規劃方法上沒有根本性改變,但通過安裝遠程測量儀器、成本分攤控制分布式能源發展速度、儲能電池和飛輪配套技術的應用、分布式電源權重新分配、測量裝置研發和安裝等措施,可以有效保障電網的安全。此外,德國還先后制定發布了接入中、低壓配電網的分布式電源并網技術標準,從法律上明確嚴格的并網技術標準,確保公共電網安全穩定,為分布式能源系統的市場推廣掃除了技術障礙。
三、示范項目的強力推動
德國分布式能源快速發展還得益于示范項目的推廣。近兩年,德國加大智能電網和儲能技術創新和發展,并以現代信息和通訊手段,將智能電網和儲能技術應用于大量的微電網、節能建筑等多種分布式能源示范項目,有力推動了分布式能源的快速發展。對于示范項目建設,德國始終保持比較務實嚴謹的態度,無論是項目的技術方案、規劃建設,還是商業模式,都體現了德國重在研究與實際、質量和效果的工作態度。基于智能電網和儲能技術的分布式能源涉及行業多、技術含量高,投入資金大,為做好一個示范項目,德國將多個行業的單位和部門組織起來,形成強有力的集投資、研發和建設管理與一體的團隊,邊投資、邊研究、邊建設,而且項目建成后直接應用于行業內裝備制造等相關企業用戶,最終建成的項目,在資金保障、技術創新、綜合應用方面都達到了先進的管理和技術水平,展現了較好的市場推廣示范效果。
對中國發展分布式能源的借鑒意義
一、德國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分布式能源的領先地位,主要得益于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相關法律和激勵政策。
目前,盡管我國出臺了《可再生能源法》以及相關政策,但從根本上講,我們的相關法律還不健全,政策還不完善,可再生能源特別是分布式能源的發展仍然相對緩慢,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法》缺乏對分布式能源的保護和支持。隨著我國能源結構調整和城鎮化建設步伐逐步加快,大力發展分布式能源將成為今后的重點工作內容。為了保障可再生能源暨分布式能源的發展權益,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法》有必要補充明晰分布式能源相關內容,同時完善促進分布式能源發展的財稅、價格政策和措施,為分布式能源創造一個良性的發展環境。
二、目前,我國輸配電網的技術標準是統一的,大型發電機組并網也執行統一的并網標準。
分布式能源具有隨機性的特點,雖然種類眾多,使用的技術手段多樣,但是為了保證電網的安全運行,需要遵循輸配電網的運行標準。盡管當前電網部門和相關單位制定了一些分布式能源并網和設計標準,但這些標準還沒有形成統一完整的分布式能源標準框架體系,而且多為企業標準,沒有上升到國家標準。此外,分布式供能技術還缺乏準入門檻的限制,由此也帶來了一些淘汰產能技術在市場上死灰復燃的問題。借鑒德國制定明確嚴格的分布式能源標準體系和靈活多樣的應對措施等經驗,當前我國亟需加快建立包括基礎標準、技術標準、工藝標準、運行管理、評估標準等在內的分布式能源國家標準體系,并通過引導和鼓勵企業重視開發電網友好型、高效能的分布式能源技術創新,促進分布式能源的健康成長。
三、世界市場中,德國分布式能源在歐洲占有領先地位,其中以天然氣為燃料的分布式能源占有相當大的比重。
“德國制造”一直以來都以耐用、務實、可靠、安全、精密等特點著稱。“德國制造”之所以能夠長盛不衰,并在全球化時代始終保持領先地位,主要得益于德國“三位一體”的體系保障。我國分布式能源的發展面臨著設計技術、設備開發技術、發電并網技術等方面的制約,主因在于我國分布式能源設備,在微型燃機的離心壓氣機和旋轉材料、光電的轉換和逆變設備制造技術等多方面,都落后于歐美發達國家,缺乏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技術,加上許多設備的關鍵部件多數依賴進口,導致成本居高不下,而蓄電池等儲能設備技術的不成熟,也制約了分布式能源的發展。其次,分布式能源在系統負荷預測技術上還不成熟,導致設備選型不合適和運行策略不是最優,多能源匹配技術還處于研發階段,使能源的合理匹配、分布式能源系統最優化變得困難。目前,除了天然氣分布式能源裝備系統經濟性具備基本保障外,其他系統的經濟性仍有待于提高。我們在發展分布式能源時應向德國學習,不僅要學習先進的技術,更要建立嚴格的產品設備質量體系,專心致力于裝備系統的自主研發,改變以往低價、高環境成本和高資源消耗為特征的“中國制造”,吸取德國分布式能源裝備制造業的成功經驗,對我國提升分布式裝備制造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四、分布式能源開發涉及到多個部門、多個領域,也涉及到不同利益群體。
在制定技術標準、促進電力市場發展方面,德國的做法是鼓勵各方的實質性參與。我國當前政策體制還在完善之中,有關制度標準仍未落實,技術水平還相對較為落后,各個部門雖然對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大局都有著清醒的認識,但出于利益和責任范圍的考慮,在分布式能源建設、管理、運行等實際問題上,有著不同的認識,很難避免出現各種各樣的矛盾。因此,面對當前分布式能源產業快速發展的較好形勢,需要國家組織建立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的常態化溝通平臺,形成共同建設、共同研究的機制,在諸如分布式能源示范項目的建設方面,爭取更多相關方的參與。
結論
到目前為止,德國分布式能源激勵政策已取得很好的效果,其在歐洲分布式能源發展方面處于領先地位。不過目前德國的分布式能源仍然沒有完全市場化,還有待建立一個更加完善的法規制度,以促進分布式能源的高效滲透。我國也一樣,推進分布式能源科技創新和市場推廣的一體化進程仍需要時日,完善的政策保障體系建設仍將是重中之重。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