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國家能源局起草的《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第23號令公布實施。與2004年12月原國家電監會頒布的《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3號令)相對照,此次《規定》重點在哪些方面進行了補充和修訂?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主要負責人日前接受了本報記者采訪,詳細解析了《規定》的新意
修訂重點 適用范圍更為明晰,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更加明確,大壩改擴建、降等、退役須報批,科學調整定期檢查周期,完善安全注冊登記制度,明確監管機構職責,強化法律責任
與原電監會3號令相比,《規定》重點對“適用范圍”、“運行管理”、“定期檢查”等內容予以了修訂。
在適用范圍界定方面,相較于此前“電力系統投入運行的大中型水電站大壩”表述,《規定》進一步明晰了適用范圍,即“以發電為主、總裝機容量五萬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電站大壩”。
對此,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相關負責人指出,十年來,我國水電事業快速發展,水電投資主體多元化,“原電力系統”概念已難以界定。此外,鑒于水電站裝機容量和工程規模等因素決定了其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重要性,按照水電站主要功能、裝機容量和工程規模來界定適用范圍比較合理、也更加清晰。
關于大壩運行安全責任,《規定》第四條明確指出:電力企業是大壩運行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建立健全大壩運行安全組織體系和應急工作機制,加強大壩運行全過程安全管理,確保大壩運行安全。
與此同時,《規定》還進一步界定了大壩委托專業技術服務的安全責任。據悉,近年來,有些業主單位根據專業化、市場化服務管理理念,自己不配置大壩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大壩安全相關具體工作委托社會服務單位承擔。這種管理模式容易出現職責不清、工作不到位的情況。依據新《安全生產法》第十三條,此次修訂在《規定》中明確了此種情況下大壩安全責任仍由委托 方承擔。
在運行管理部分,《規定》在明確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信息報送、安全檢查、防洪度汛、應急管理等工作要求基礎上,對大壩改擴建、降等、退役(包括報廢、拆除或拆除重建)等新情況、新問題提出了原則性要求:“任何單位、部門不得擅自改變或者調整水電站原批準的功能。任何改變或者調整水電站功能的方案,應當依法報有關項目核準(或者審批)部門批準。”據記者了解,近年來,水電站功能改變或調整、工程改造或擴建的情況逐漸增多,如浙江富春江水電站船閘擴建改造(改變原船閘功能及部分結構)、廣西拉浪水電站擴機(壩體改建發電引水進水口)等項目。工程降低等別以及大壩退役的情況也逐步出現。
截至2014年底,在國家能源局注冊的大壩中,運行年限最長的已達103年,運行50年以上的大壩有30座。隨著運行年限較長的大壩越來越多,以及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有些病壩、險壩的補強加固處理可能不經濟、不適宜或可以由其他手段替代,報廢、拆除或拆除重建等大壩退役個案會逐漸出現。
“這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必然改變大壩安全管理模式及大壩運行方式,甚至對大壩原結構造成永久性改變,很大程度上將影響大壩運行安全。”該負責人表示,“對此,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1號令 《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要求,此次《規定》明確,水電站功能改變或調整、工程改造或擴建、工程降低等別以及大壩退役,均應當依法報有關項 目核準(或審批)部門批準。”在“定期檢查”一章中,《規定》重點明確了大壩安全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的總體要求,明確了大壩安全等級評定的標準、級別以及病壩、險壩處理要求,將原電監會3號令第十九條要求的“定期檢查一般每5年進行1次”修訂為“定期檢查一般每五年進行一次,檢查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半。首次定期檢查后,定期檢查間隔可以根據大壩安全風險情況動態調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過十年”。
“此項修訂意在滿足大壩安全風險管控的前提下,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工作具體組織情況應依照《水電站大壩安全定期檢查辦法》執行。”該負責人如是說。
在“注冊登記”一章中,《規定》第二十四條明確“在規定期限內不申請安全注冊登記的大壩,不得投入運行,其發電機組不得并網發電。”《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集中開展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通知》明確“打非治違”的重點內容之一就是“無證、證照不全或過期、超許可范圍從事生產經營建設,以及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要求“對存在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的單位,一律責令停產整頓,并嚴格落實監管措施”。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登記屬于《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水電站大壩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注冊登記而發電機組并網發電屬于 非法生產經營,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集中開展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通知》要求,應當停產整頓。發電機組并網發電是水電站生產經營的具體形式,大壩未按規定安全注冊登記的水電站,其發電機組就不應并網發電。在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管實際工作中,有少數大壩運行管理單位不顧大壩運行安全對社會公共安全的影響,拒不按照要求進行大壩安全注冊登記。因此,為了有效推進大壩安全注冊登記這項行政許可審批工作,保證大壩運行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此次修改時細化并明確了“在規定期限內不申請安全注冊登記的大壩,不得投入運行,其發電機組不得并網發電”的具體要求。
關于監管機構職責方面,《規定》明確了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大壩安全監察中心在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和分工。原電監會頒布的《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中沒有明確原電監會派出機構(改革后為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本次修改,對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予以補充,對國家能源局大壩安全監察中心職責進行了完善。
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根據《安全生產法》,強化了電力企業、專業技術服務單位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大壩運行安全管理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并且明確了監管機構人員的法律責任。
新增要點 大壩蓄水后安全備案、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黑名單”制度,其他水工建筑物安全管理要求
“關于新建大壩蓄水安全鑒定后將有關安全資料和安全管理情況報送國家能源局大壩中心備案的規定,也屬于新增內容。”該負責人對記者表示。
目前,從大壩建設和運行實際情況來看,大壩蓄水后即發揮擋水作用,蓄水期大壩安全事件易發多發。為加強大壩運行全過程安全管理和大壩安全管理建設期、運行期的銜接,專門增加了此內容。
根據新 《安全生產法》要求, 《規定》第六章在強化電力企業、專業技術服務單位法律責任的同時,依據《國務院安委會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增加了將電力企業和技術服務單位失信行為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的有關內容。
該負責人介紹說,此次《規定》還新增了關于水電站其他水工建筑物安全管理的要求。
據悉,2009年,俄羅斯薩揚-舒申斯克水電站發生了 “75人死亡、3臺發電機組報廢、廠房嚴重損壞”的特別重大事故。事故表明,水電站輸水隧洞、壓力鋼管等輸水設施和水輪機組一旦失事,也會對電站安全生產和下游社會公共安全造成災難性后果。
“因此,在附則中增加了關于水電站其他水工建筑物安全管理的規定,要求電力企業對這些設備、設施參照本規定開展安全檢查等管理工作。”該負責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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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主要內容共七章四十六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規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據、安全管理方針、適用范圍、責任主體以及監管職責;第二章“運行管理”明確了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信息報送、安全檢查、防洪度汛、應急管理等工作要求,并且對大壩改擴建、降等、退役等新情況、新問題也提出了原則性要求;第三章“定期檢查”規定了大壩安全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的總體要求,明確了大壩安全等級評定的標準、級別以及病壩、險壩處理要求;第四章“注冊登記”明確了大壩安全注冊登記制度,規定了大壩安全注冊的條件、注冊等級、備案及相關管理要求;第五章“監督管理”明確和細化了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大壩中心大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內容和方式;第六章“法律責任”明確了電力企業、專業技術服務單位、大壩運行安全監管機構的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明確了水電站其他相關設施安全要求、配套文件的制定以及本規定施行時間等。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