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布的《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與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2004年12月發布的《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原3號令)相比,不少條款作了修訂。大壩安全監察中心相關負責人日前就定期檢查內容進行了專業解讀。
該負責人表示,定期檢查方面內容分布在《規定》的第一章、第三章及第六章,對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大壩的范圍、定檢周期、大壩安全等級、病險壩處理、不按照規定開展大壩安全定期檢查的后果以及監管部門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
其中,《規定》明確,如企業不按照規定開展大壩安全定期檢查,由派出機構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并處以罰款。
定檢周期和組織形式更符合客觀實際
《規定》的定檢周期方面內容,除保留了原3號令中的 “一般每五年進行一次”外,增加了“首次定期檢查后,定期檢查間隔可以根據大壩安全風險情況動態調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過十年”。
據了解,增加此規定目的是在滿足大壩安全風險管控的前提下,根據大壩的風險等級擬定有的放矢的監管措施,提高大壩安全管理的科學性和針對性??梢姟兑幎ā穼Υ髩伟踩芾砟J竭M行了創新,引入了當前世界先進國家的大壩安全風險管理理念。大壩風險因素十分復雜,潰壩發生概率、破壞路徑、破壞模式、潰壩后果等都是大壩安全風險評價的重要因素。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建立我國運行水電站風險管理體系,根據大壩安全風險等級排序,制定第五輪大壩安全定期檢查規劃,按照大壩風險高低確定不同大壩的定期檢查周期和工作深度。
關于定檢組織形式,與原3號令相比,《規定》在條文表述上有所不同,更符合客觀實際。原3號令允許大壩中心委托大壩主管單位組織實施定期檢查,并在《水電站大壩安全定期檢查辦法》中進一步明確了中、小型水電站大壩,經大壩主管單位申請,大壩中心可以委托其組織定檢的內容?!兑幎ā凡辉僭试S委托主管單位實施定期檢查,改為“大壩中心應當定期檢查大壩安全狀況”。事實上,2011年第四輪定檢啟動以來,大多數中、小型大壩的主管單位要求由大壩中心組織定檢,只有極少數主管單位要求自行組織。因此,《規定》有關定檢組織形式的變化與現狀仍能平順銜接,沒有大的突變。
對于特種檢查的程序,《規定》要求“大壩遭受超標準洪水或者破壞性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其他嚴重事件后,大壩中心應當對大壩進行特種檢查,重新評定大壩安全等級”,改變了原3號令中“特種檢查由水電站運行單位提出,大壩中心組織實施”的規定。根據《規定》,在遭遇大洪水、發生有感地震或極端氣象等特殊情況時,電力企業應當及時對大壩進行詳細檢查,并向大壩中心報送相關信息。大壩中心應根據事件對大壩安全影響的程度,作出是否應該開展特種檢查的決定,而不需要電力企業申請。
對病、險壩處理措施作了更進一步要求
關于正常壩、病壩和險壩的評定標準,《規定》也增加了風險概念,比如正常壩的評定標準,“非常運用情況下的防洪能力略有不足,但大壩安全風險低且可控;大壩結構安全度略有不足,但大壩安全風險低且可控……”而對病壩、險壩評定標準的表述,都以風險大小作為大壩安全等級評定的重要因素加以考慮。
這無疑增加了大壩安全評價的科學性和針對性。每座大壩定期檢查時,可根據影響該壩安全因素的風險高低評價大壩安全等級,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要求,使資源投入和決策更科學合理高效。
大壩安全定期檢查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及時發現和消除大壩存在的缺陷和隱患,確保大壩安全運行。病壩和險壩是安全風險較大、存在問題較為嚴重的大壩,政府必須加強監管,督促電力企業及時進行除險加固。
《規定》除維持原3號令的“限期除險 加固”外,在處理程序及除險加固完成前的應急措施方面作了更進一步要求。對病壩、險壩以及正常壩的重大工程缺陷和隱患的處理程序,要求做到“專項設計、專項審查、專項施工和專項驗收”。對于險壩,電力企業應當立即降低水庫運行水位,直至放空水庫”。對于病壩,要求加強管控,并明確規定 “消缺前或者消缺過程中,如情況惡化或者發生重大險情,應當降低水庫運行水位,極端情況下可以放空水庫”。
對于企業不按照規定開展大壩安全定期檢查的后果,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由派出機構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與原3號令相比,增加了“停產停業整頓”規定,并對逾期未改正的增加了對單位罰款、列入誠信“黑名單”、對直接責任人罰款等加重處罰的規定,警示作用更強。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