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送審稿)》目前正在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規定,油田生產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按許可的排放總量和標準排放污染物。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送審稿明確,油田生產單位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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