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期貨上市籌備工作再進一步。昨日,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下稱能源中心)就第二批業務規則—《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期貨交易者適當性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銀行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和《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違規處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這意味著,能源中心將在我國商品期貨領域首次引入期貨交易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未來參與原油期貨的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將有明確的準入要求。
根據適當性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開戶機構為單位交易者申請開立能源中心交易編碼時,單位交易者相關業務人員要具備期貨基礎知識,了解能源中心相關業務規則。同時,單位交易者須具有累計不少于10個交易日的境內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或者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的境內期貨交易成交記錄、在與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地區)期貨監管機構監管的境外期貨交易場所的期貨交易成交記錄。
此外,單位交易者還要具有健全的期貨交易管理制度,包括期貨交易決策制度,期貨交易下單、資金劃撥、實物交割等業務管理制度,期貨交易風險控制制度。
對于個人交易者,征求意見稿規定,個人交易者須具備期貨基礎知識,了解能源中心相關業務規則。同時,個人交易者還要具有累計不少于10個交易日的境內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且開戶前一交易日日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于人民幣10萬元或者等值外幣;或者已在境內期貨交易場所、與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地區)期貨監管機構監管的境外期貨交易場所開戶的,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的境內或者境外期貨交易成交記錄。
作為國際化的期貨交易平臺,能源中心將吸引來自全球的交易者參與期貨交易,期貨保證金管理頗為重要。與國內3家商品期交所不同,能源中心將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進行分類管理,分為境內客戶保證金存管業務和境外客戶保證金存管業務。開展上述兩類保證金存管業務的條件和標準不同,這樣便于內外資銀行根據各自實力、特色和定位,申請開展相關業務。
“鑒于境外交易者的交易習慣和境外保證金業務的便利性,能源中心充分考慮外資銀行申請作為指定存管銀行的資質條件。對于境內的外資銀行而言,如果其本身資產規模相對不大,但其母公司資產規模符合規定條件并滿足其他相關條件,也可以申請境外客戶保證金存管業務。”能源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能源中心將嚴格挑選內外資銀行從事境內外客戶保證金存管業務,確保安全、準確、及時地存管、劃撥境內外交易者保證金。
值得一提的是,在違規查處機制上,能源中心借鑒境外資本市場信用體系經驗,創新設計了“不受市場歡迎的人”違規處理措施。在特定的情況下,能源中心可以宣布違規者為不受市場歡迎的人,并列入黑名單,不得參與能源中心上市品種合約交易。
上述能源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第二批業務規則征求意見稿的發布,有助于加強潛在交易者、潛在銀行機構與能源中心的溝通和交流,積極做好市場參與主體入市前的準備工作,也有助于能源中心業務規則更切實反映市場主體實際需求、充分貼近市場運行情況、有效實現境內市場與全球市場的規則接軌,為穩步推出原油期貨夯實制度基礎。下一步,能源中心將結合國家相關部委出臺的配套政策和管理辦法要求,適時就交易、結算、交割、風險控制管理等細則征求市場意見和建議。
責任編輯: 曹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