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近日發布了《綠色小水電評價標準(征求意見稿)》,規定了綠色小水電評價的基本條件、評價內容和評價方法,標準適用于單站裝機容量50MW及以下以發電為主的,已投產運行三年及以上的小型水電站(不包括抽水蓄能電站和潮汐電站)。
該征求意見稿提出,申請綠色小水電評價的電站應已通過竣工驗收,并在評價期內減水河段、庫區等工程影響區域內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環境事件或水事糾紛,且未引發重大移民安置糾紛,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標準的評價期是指不含評價當年的前三年,改造電站應扣除施工期。
綠色小水電評價的內容包括環境、社會、管理和經濟4個類別的評價內容,共有15個評價要素,20個評價指標。
其中,環境評價應包括水文情勢、河流形態、水質、水生生態、陸生生態、景觀和節能減排等評價要素。各評價要素包括如下評價指標:水文情勢包括最小下泄流量滿足度;河流形態包括庫沙比;水質包括水質變化程度;水生生態包括水生保護物種影響情況;陸生生態包括陸生生物生境影響情況;景觀包括景觀協調性和景觀恢復度;節能減排包括替代效應和減排效率。
社會評價應包括移民、利益共享和水資源綜合利用的等評價要素。各評價要素包括如下評價指標:移民包括移民安置落實情況;利益共享包括公共設施改善項目數和民生保障項目數;水資源綜合利用包括綜合利用情況。
管理評價應包括生產及運行管理、綠色水電建設管理和技術進步等評價要素。各評價要素包括如下評價指標:生產及運行管理包括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綠色水電建設管理包括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和監測設施投運情況;技術進步包括自動化程度。
經濟評價應包括財務穩定性以及區域經濟貢獻等評價要素。各評價要素包括如下評價指標:財務穩定性包括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區域經濟貢獻包括社會貢獻率。
綠色小水電評價的賦分以總分為100分計。各項評價類別賦分值分別為:環境評價55分、社會評價17分、管理評價18分、經濟評價10分。滿足評價的基本條件,依據評審得分,綠色小水電等級可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其中,一級為總體評價分大于等于80分,且水文情勢評分不少于15分;二級為總體評價分大于等于70分,且水文情勢評分不少于9分;三級為總體評價分大于等于60分,且水文情勢評分不少于3分;總體評價分小于60分或水文情勢評分少于3分的,為不達標。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