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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前7月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863件

2015-09-10 17:02:21 一財網   作者: 章軻  

山東濟南環保人員暗訪渣土場被毆打一事,近日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10日上午,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局長鄒首民對記者表示,在環境形勢十分嚴峻的形勢下,各級環保部門將繼續加大對惡意排污行為的執法力度,震懾環境違法犯罪,努力營造自覺守法的社會氛圍。

環保部當日通報了2015年1月~7月《環境保護法》及配套辦法在全國的執行情況。鄒首民介紹,1~7月,全國范圍內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案件共348件,罰款數額達28203.42萬元;實施查封、扣押案件共2065件;實施限產、停產案件共1347件;移送行政拘留共927起,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共863件。

其中,河南實施按日連續處罰51件,罰款金額共計7479.96萬元;遼寧實施按日連續處罰45件,罰款金額共計3028.56萬元;江蘇實施按日連續處罰44件,罰款金額共計1645.46萬元;內蒙古實施按日連續處罰36件,罰款金額共計1203.23萬元;河北實施按日連續處罰17件,罰款金額共計4345.51萬元;浙江實施查封、扣押639件,占全國查封、扣押案件總數近三分之一,移送行政拘留207件,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324件;廣東省實施查封、扣押336件;江西省實施限產停產232件。與6月情況相比,7月適用按日連續處罰、移送行政拘留及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數基本持平,適用限產停產案件數上升44.0%,查封扣押案件數下降21.7%。

浙江省環保廳下發了《浙江省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方案》,集中開展全省環保專項執法月活動,重點查處適用“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行政拘留”等新環保法配套辦法的環境違法行為。

河北省環保廳、省公安廳聯合開展“2015利劍斬污”行動,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聯合偵辦一批環境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并公開了多家超標污水處理廠,對復查仍超標的企業啟動了按日連續處罰程序依法進行處罰,并結合全省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組成督導檢查組,對地市進行督導檢查。

鄒首民介紹,各地“組合拳”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營造主動守法氛圍。

甘肅省白銀市環保局對白銀賽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污水拒不改正問題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被處罰后,該公司于3月27日全線停產,并對污水處理站改造升級;浙江省海寧市環保局對海寧八方水洗有限公司通過暗管排污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生產線等實施現場查封,并將案卷移送公安機關,企業已實施了停產,并主動拆除了軟管。

此外,各地環保部門加強與司法部門的配合,推進兩法銜接,嚴厲懲治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形成有力震懾。

江蘇省常州世鑫化工有限公司擅自將化工廢水等危險廢物異地傾倒涉嫌污染環境罪案,經偵辦審理,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常州世鑫化工有限公司罰金50萬元;相關負責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到3年6個月不等,罰金2萬到20萬不等。

貴州省凱里市黔東南州麻江縣宏發硅業公司超標排放重金屬污染物涉嫌污染環境罪案,經偵辦審理,法院判處麻江縣宏發硅業有限公司罰金50萬元,被告人蔣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甘肅省蘭州市環保局聯合公安機關對蘭州勁源有限責任公司涉嫌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進行調查,經偵辦審理,法院判處被告人蘇某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5萬元。

相關:

案例一:

貴州省黔東南州對不正常運行環保設施且拒不整改行為同時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查封和行政拘留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4日,貴州省環境監察局聯合黔東南州環境監察支隊、黎平縣環境保護局對貴州利南集團多晶硅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監察,發現該公司2臺(5#、8#)8000KVA的礦熱爐處于生產狀態,但其配套煙氣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不能有效收集處理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大量煙氣通過爐門和爐體直接排放,嚴重污染周邊環境。執法人員現場對其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立即恢復環保設施正常運行、停止違法排污行為。

2015年1月26日,貴州省環境監察局組織對該公司開展復查,發現該公司5#、8#礦熱爐照常處于生產狀態,但其配套煙氣處理設施依舊沒有恢復正常運行,大量煙氣直接排向外環境。

二、處理處罰過程

黔東南州環境保護局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處罰,于2015年2月5日對其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針對該公司拒不改正的行為,黔東南州環境保護局依據《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該公司啟動按日連續處罰程序,于2015年2月27日對其作出罰款24萬元的按日連續處罰決定。

2015年1月27日,黎平縣環境保護局對該公司5#、8#礦熱爐實施了查封,查封期限一個月。同時黎平縣環境保護局就該公司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一案,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向黎平縣公安局進行了移送,黎平縣公安局當場受理。黎平縣公安局拘留所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對該公司總經理莊某某、生產負責人黃某某分別實施了7日行政拘留,現已執行完畢。

案例二:

福建省南平市對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行為實施限制生產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南平市環境保護局接到群眾投訴反映福建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粉塵污染問題。2015年3月27日,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現場檢查,該企業1條生產線正常生產,經現場監測,發現該企業5個廢氣排放口顆粒物超過了福建省規定的排放標準(該企業廢氣執行《福建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5/1311-2013中表2的排放標準。

二、處理處罰情況

2015年4月13日,南平市環境保護局在取得監測報告后,立即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2015年5月20日,對該公司下達責令限制生產事先(聽證)告知書,該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2015年5月28日,南平市環境保護局對該公司下達責令限制生產決定書,責令該公司限制生產三個月,即從2015年6月1日至8月31日停止現有兩臺磨機中一臺的運行;并限期治理,在8月31日前完善廢氣處理設施,以確保做到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以上整改治理期間須保留監測記錄。南平市環境保護局于2015年7月2日對該企業做出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2015年6月25日,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暗查,發現該企業已按要求進行限產整改。

案例三:

北京市對拒不停止建設行為移送行政拘留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6日,北京市環境監察總隊執法人員對北京金科展昊置業有限公司位于大興區生物醫藥基地0505-070、076、066、077地塊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R53托幼用地、U43糞便垃圾設施用地(配建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進行檢查,發現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主體工程已于2014年12月開工建設,計劃于2017年底完工。北京市環境保護局依法責令該項目停止建設,并處罰款拾萬元。2015年3月26日,北京市環境監察總隊執法人員對工地復查,現場有工人約一百人,從事鋼筋綁扎等施工工序。2015年3月27日再次檢查,工地水泥罐車正在進行地板澆鑄,部分工人在綁扎與切割鋼筋,仍未停止建設。

二、處罰處理過程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于2015年1月30日進行立案調查,認為北京金科展昊置業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2015年3月4日,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向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該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申請。2015年3月19日,北京市環境保護局依法作出京環保監察罰字[2015]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責令該公司停止建設,處罰款拾萬元,并于2015年3月24日送達了該公司。

2015年3月26日及3月27日,北京市環境監察總隊執法人員對工地復查,現場仍未停止建設。2015年4月2日,北京市環境保護局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正式將此案移送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建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受理,并提出了補證要求,市環境保護局已于2015年4月9日向市治安管理總隊提交了本案的補充證據材料。7月14日至7月19日,市治安管理總隊對該公司開發部經理許某某依法行政拘留5日,現已執行完畢。該項目環評文件已于2015年6月11日取得北京市環境保護局批復(京環審〔2015〕238號)。

案例四:

浙江省海寧市對私設暗管行為同時實施查封扣押和移送拘留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5日夜間,海寧市環境保護局接到舉報,反映海寧八方水洗有限公司存在違法排污行為。海寧市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立即赴現場檢查后發現,海寧八方水洗有限公司的污水站操作工使用潛水泵和軟管將污泥濃縮池中的污水直接排入污水入網口,且該軟管繞過了廢水在線監控設施的監測點,使廢水在線監控設施無法監測到排放異常。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后,現場對入網口的軟管出水進行采樣,要求企業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拆除潛水泵與軟管。

二、處理處罰情況

2015年2月10日,海寧市環境保護局對該企業下達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決定書: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對該企業印染生產線(高溫高壓溢流染色機13臺)實施了查封,對抽排污泥濃縮池污水的潛水泵(1臺)和軟管(1條)實施了扣押。同時,海寧市環境保護局正式對該企業下達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立即立即改正“私設暗管”的違法行為:正常使用污水處理設施,污水穩定達標入網。如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將按照《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其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由于該企業私設暗管排放廢水的行為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通過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月26日,海寧市環境保護局按照程序對該企業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同時,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經局案件審查小組討論決定:海寧八方水洗有限公司通過暗管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符合移送條件,建議移交公安部門做進一步處理。3月20日我局將海寧八方水洗有限公司通過暗管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受理,做進一步處理。

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后,海寧八方水洗有限公司實施了停產,并拆除了軟管,安裝了固定式管道回流污泥濃縮池污水。

案例五:

甘肅省蘭州蘇某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5日,蘭州市環境保護局、蘭州市公安局環保分局和永登縣環境保護局對蘭州勁源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聯合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涉嫌擅自傾倒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經調查發現,自2014年6月以來,蘭州勁源有限責任公司陸續向蘭州市永登縣苦水鎮大路村三社東山溝內非法傾倒含氟化物的危險廢物約140噸,涉嫌污染環境犯罪。

二、處理處罰過程

2015年1月23日,蘭州市環境保護局補充完善案件證據后,依據“兩高”司法解釋依法移送公安環保分局;1月26日,蘭州勁源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蘇某某涉嫌污染環境罪被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隨后被永登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4月1日蘇某某被提起公訴,4月17日,案件在永登縣法院公開審理。公訴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蘇某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排放、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符合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蘇某某有期徒刑1年至2年,適用緩刑,對于指控,蘇某某當庭認罪悔改,并表示今后努力清理已排放污染物,消除環境影響。

5月12日,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蘇某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排放、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符合《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蘇某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5萬元。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重金屬污染,環境污染,環保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