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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電建設用地將迎哪些利好?

2016-01-25 08:39:08 中國國土資源報

集中力量開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設,是以公共產品投資促進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的重要舉措。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進一步做好水利水電工程用地管理工作,積極做好用地保障和服務,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國家能源局于1月8日聯合發布《關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進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項政策立足于解決哪些問題?對水利水電建設將帶來哪些利好?近日,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對此進行了解讀。

做好用地保障,發揮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的多重作用

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指出,水利水電工程用地和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相比,有其特殊性:一是占地面積大,特別是淹沒區用地面積非常大。據統計,“十二五”期間,國務院批準重點項目用地約1175萬畝中,水利水電工程用地達350萬畝,占比近30%。二是前期論證工作和施工建設時間長,導致建設周期非常長。三是移民安置和設施遷建等工作量大。

因此,相關部門對這一類用地專門作出規定。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一直以來,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用地報批執行2001年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原國家經貿委聯合下發的《關于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征地補償安置執行國務院2006年頒布的《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改革的深入,資源保護任務加重,有關政策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需要。

2015年的中央1號文件提出,“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耕地占補平衡實行與鐵路等國家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同等政策”,對改進水利工程征地工作提出了要求;同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今后幾年將集中力量建設一批重大水利水電工程,征地任務繁重。

耕地保護司負責人表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進一步做好水利水電工程用地管理工作,積極提供用地保障,有必要針對目前水利水電工程征地和用地報批中存在的問題,改進完善有關政策。為此,國土資源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能源局認真研究,實地調研,對當前水利水電工程用地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梳理分析,從用地保障和改進管理的角度,明確了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進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有關意見。

堅持問題導向,立足解決水利水電工程用地中的主要問題

“堅持問題導向,立足于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也是制定《意見》的主要標準。”耕地保護司負責人說,總體看,當前水利水電工程用地中主要存在四方面問題。

一是征地補償費用標準存在不合理性。按照《條例》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按被征收耕地年產值的16倍進行補償。而自2004年國務院下發《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后,國土資源部已指導各省(區、市)制定并公布實施了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提高了征地補償水平,水利水電工程與之相比存在差距,存在不合理性。

二是耕地占補平衡資金安排有缺口。《關于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區、移民安置和專項設施遷建工程耕地開墾費按省級政府規定下限標準收取,水利工程庫區淹沒用地耕地開墾費按規定下限標準的70%收取,水電工程庫區用地按規定下限標準的80%收取,資金安排有缺口。隨著各地耕地后備資源的日趨緊缺,補充耕地成本也不斷增加,項目補充耕地資金安排不足,要求地方政府補齊,難度越來越大。水利水電工程仍按上述文件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已不符合實際,難以做到耕地占補平衡。

三是用地報批要求需要改進完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區、移民安置、專項設施復(改)建等用地有其特點,在用地報批上要進一步完善和規范。由于一些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受位置和地形條件影響,前期勘探論證時間長,用地有特殊需要,需要有針對性地進一步明確支持政策,提供用地保障。

四是水庫水面用地政策需要區別對待。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形成的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水面屬于建設用地,需占用大量建設用地規劃規模和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地方落實難度大,導致有的水利水電工程僅辦理了壩區用地手續,庫區用地難以報批。考慮到水庫水面沒有建筑物、構筑物,在形態上不同于一般建設用地的特性,需要實事求是地改進用地管理,實行差別化政策。

釋放用地政策紅利,為水利水電項目建設提速做好保障

耕地保護司負責人表示,本著既要有效保障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合理用地需要,也要切實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更好地維護群眾權益的原則,《意見》提出了五個方面的重點支持政策。

一是實行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耕地占補平衡與鐵路等國家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同等政策。《意見》要求各地足額核算征地補償費和耕地開墾費并列入項目總投資,水利水電項目征地補償與其他建設項目用地同價,取消了原水利水電工程耕地開墾費按地方規定標準下線70%~80%收取的規定,耕地開墾費與其他建設項目實行同一標準,更好地維護農民權益和促進國家資源保護政策的落實。同時,落實中央有關規定要求,對在貧困地區開發水電占用集體土地的,允許試行給原住居民集體股權方式進行補償,探索對貧困人口實行資產收益扶持制度。

二是分類保障水利水電工程各項設施和遷(復)建用地。針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時序的階段性用地需求,《意見》實事求是地分類型明確了水利水電項目前期勘探論證臨時用地、工程建設用地以及移民和專項設施遷(復)建用地等用地報批方式,保障了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合理用地需求。針對水利水電項目移民遷建和專項設施復(改)建用地計劃指標緊缺、用地報批難的問題,明確規定由國家統籌安排用地計劃,切實解決地方的實際困難。

三是實施差別化用地管理政策。允許水庫水面建設用地報批時可不占用建設用地規模和年度用地計劃指標,有效解決水庫水面用地報批難問題。根據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特點,在征地報批前期程序上完善了規定,明確對于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或移民安置規劃編制過程中,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已就征地履行相關程序、達到征地報批前期工作要求的,用地報批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不再另行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四是支持水利水電工程先行用地。對于國家審批(核準)重點水利水電工程,在具備一定前提條件的情況下,允許工程建設范圍內的道路、橋梁、生活營區等施工前期準備工程和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等申請辦理先行用地。為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對于地方審批(核準)的水利水電項目,但納入經批準的全國中型水庫建設規劃、并經有關流域機構審核同意的水利項目,以及納入經批準的國家水電發展規劃的水電項目,允許參照辦理先行用地。

五是部門協同,提前謀劃工程用地。《意見》從水利水電工程規劃引導、項目可研設計和用地審查等方面明確了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的責任,強調工程建設的各階段、各環節、各方面都要提前安排考慮用地問題,為工程用地提供保障,防止土地規劃、計劃、用地規模、資金安排等方面論證不足,影響項目用地報批和開工建設。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水利水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