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66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決定》指出,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價格改革和實施普遍性降費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決定對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在工商登記“先照后證”改革方面,將《供電營業許可證》和《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
相關原文如下:
刪去《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中的“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單位,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