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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電網參與市場售電 這5個問題不可不知

2016-05-10 08:45:26 電力法律觀察   作者: 吳俊宏  

當前我國售電市場剛放開的情況下,許多售電公司愿意利用微電網提供綜合能源服務來提高自己的競爭優勢。同時,分布式光伏投資企業也在考慮如何利用微電網擴大向用戶的供售電范圍。電改9號文也明確支持微電網參與電力市場。毫無疑問,微電網將成為現階段我國社會資本面向用戶售電的重要形式之一。然而關于微電網售電主體的定位、現階段微電網如何參與售電市場等相關問題仍需深入思考。

1、微電網參與電力市場主體的定位

對于偏遠地區或海島型的獨立微電網,受限于與主網的孤立,發售電模式單一,不作為本文討論的范疇。

對于并網型微電網,筆者認為可以分為兩類:

(1)單個用戶型微電網。例如一個工廠用戶,建設了自己廠區內含有光伏、儲能等元件的微電網。無論微電網與工廠業主的關系屬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能源服務公司模式還是業主自行投資自行維護模式,該類型的微電網在電力市場主體中均應和工廠用戶一同看作是用戶主體,而非售電主體。另外,該類微電網用戶可以同其它用戶一樣參與電力市場,《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中提到,該類“擁有分布式電源或微網的用戶可以委托售電公司代理購售電業務”;

(2)形成局域網向多個用戶主體供電。例如一個工業園區的微電網,同時面向多個不同用戶進行供電。該類型微電網電壓等級一般為10kV~110kV,且與公共電網存在單一并網點(PCC點),微電網與公共電網的連接示意圖如圖1所示。PCC點以下部分屬于微電網主體投資建設的增量配網部分,且負責該配網的運營。按照《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對售電公司的定義,該類微電網主體應屬于第二類售電公司,即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同時根據微電網主體對網內分布式電源的擁有情況,可進一步將微電網主體分為發配售一體化公司和配售一體化公司。

根據以上分析,微電網參與電力市場的主體定位,可分為用戶主體和第二類售電公司主體,其中后者又可進一步分為發配售一體化公司和配售一體化公司。微電網的市場主體定位詳見圖2所示。

本文將進一步討論形成局域網的微電網相關售電問題。


圖1 微電網與公共電網的連接關系


圖2 微電網參與電力市場的主體定位

2、微電網主體的準入條件

單個用戶型微電網作為用戶主體參與市場的準入條件和一般電力用戶準入條件一致。

形成局域網的微電網售電主體,準入條件應考慮以下幾方面因素:

l作為第二類售電公司相關的資產要求、信用要求、工商注冊要求等,以及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詳見《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相關規定;

l滿足微電網接入系統的條件。《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特別提到了微電網作為直接交易用戶“應滿足微電網接入系統的條件”;

l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視具體情況而定)。若擁有網內分布式發電資源的微電網主體,還應取得文件規定的規模以上電源的發電業務許可證。《國家能源局關于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資質〔2014〕151號)》豁免了以下發電業務的電力業務許可:

1)經能源主管部門以備案(核準)等方式明確的分布式發電項目;

2)單站裝機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電站;

3)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

4)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熱余壓資源綜合利用發電項目;

5)地(市)級及以下調度機構調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燒自備電站。

同時該通知簡化了以下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要求:

1)總裝機6MW(不含)以下小水電;

2)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

3)余熱余壓資源綜合利用發電。

3、微電網售電的業務模式和電量來源

根據前文分析,微電網售電主體應分為兩類:

l發配售一體化的微電網售電公司,即微網內分布式電源資產屬于微電網主體;

l配售一體化的微電網售電公司,即微網內分布式電源資產不屬于微電網主體;

以上兩類微電網售電主體的業務模式均包括向網內選擇該微電網售電公司的用戶收取電能量費用和收取微電網范圍內的配網過網費用。不同之處在于電量來源:

(1)發配售一體化的微電網售電公司

該類售電公司由于擁有微網內分布式電源,按照分布式電源就近消納的基本原則,首先應該將分布式電源發出的電量賣給微網內用戶消納,不足部分由微電網售電公司通過集中市場或與電廠的雙邊交易獲取;

(2)配售一體化的微電網售電公司

分布式光伏、分布式風機以及分布式三聯供燃機是微電網內主要的分布式電源主體,按照《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這些電源現階段均屬于優先發電、不參與市場競爭范疇,需要通過供電企業足額收購。因此配售一體化的微電網售電公司作為該區域的唯一供電企業首先應足額收購各分布式電源主體的電量,不足部分再由微電網售電公司通過集中市場或與電廠雙邊交易獲取。

4、微電網余電的出售方案

按照相關文件精神,微電網不應限制網內分布式光伏、分布式風電以及“以熱定電”的分布式三聯供機組發電,因此很可能在某個時刻出現微網內電源發電功率大于用電負荷從而倒送公共電網的現象。筆者認為現階段可由公共電網公司對這部分微電網消納不了的分布式電源余電提供“保底接收”服務,待我國電力市場進一步發展后,再考慮這部分電量參與市場競爭。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分布式光伏、分布式風電和分布式三聯供機組的上網電價并不相同,而在幾種電源同時發電且存在微網用戶用電的情況下,公共電網按照何種電價原則接收這部分盈余電量有待斟酌。

5、微電網售電主體與其它售電公司的競爭

《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規定,同一供電營業區內可以有多個售電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該配電網經營權,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微電網售電公司作為該區域內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將面臨其它第三類售電公司對于網內用戶的競爭。

微電網售電公司相比其它第三類售電公司的優勢在于:

(1)微電網若提供冷熱電綜合供能服務,微電網售電公司可以打包冷熱電服務,制定相應套餐,競爭優勢更加明顯;

(2)微網內的分布式電源屬于清潔能源,用戶對綠色電源的接受程度更高;

(3)對供電可靠性要求較高的用戶,更愿意簽約微電網售電公司。微電網在電網故障時可孤立運行,能夠提供更高的安全保證和連續供電能力。

6、結語

隨著微電網技術的進步以及我國電力改革的推進,微電網參與電力市場正成為一種趨勢。只有健全合理的市場規則才能促進微電網市場的健康發展,并帶動相關商業模式的創新。

本文僅就微電網售電實施細則出臺之前,現階段如何參與售電市場進行了粗淺的探討。微電網是否可以看作擁有配網運營的第二類售電公司?微電網售電主體是否會面臨其它第三類售電公司的競爭?微網內分布式電源發電量的怎樣收購?等等一系列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探討和實踐總結。

【本文作者系國家電力規劃研究中心華東分中心、華東電力設計院系統規劃研究中心吳俊宏先生。】

作者本人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和作者工作單位沒有任何關系。作者認知水平有限,不正之處,敬請諒解,并歡迎指正。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微電網,電力體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