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已經成為可再生能源行業的領跑者。短短5年,我國在該領域的投資就從390億美元猛增至1110億美元,太陽能發電能力增長了167倍,風能則翻了兩番。可再生能源的實際利用率也在迅速增長,非化石燃料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占比從2010年的8.3%提高到2015年的12%,超過了11.4%的既定目標,也為我國兌現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比15%的哥本哈根承諾以及2030年20%的巴黎承諾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和其他國家一樣,我國也面臨著向低碳電力轉型的各種挑戰,主要問題之一就是“棄電”,即便風能和太陽能電廠可以生產電力,電網也無法將其并入。2015年上半年,我國將近10%的太陽能發電能力未被利用,而全年被浪費的風力發電則高達15%(新能源圈注:目前實際情況可能遠高于這個數值)。在甘肅、寧夏、黑龍江、新疆和云南等省份,這種情況更加嚴重。
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法》禁止“棄風棄光”,但問題依舊,部分在于技術原因。但是,絕大部分原因并非技術性的。在實踐中,化石燃料發電廠比可再生能源有優先權,在我國這樣一個燃煤發電產能大量過剩的國家,給太陽能和風能留下的空間就更小了。另外,可再生能源布局整合如何落實也缺乏明確安排。因此,我國可再生能源的健康發展必須更好地制定和落實政策。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國政府在過去兩個月中連續打出了三記“組合拳”。
一、緊急叫停新燃煤電廠建設
中央政府已經下令13個省份暫緩核準自用煤電項目,15省緩建已經批準的項目。政府還制定了一個煤電建設風險預警機制,預測并阻止地方政府作出讓未來煤電過剩惡化的決策。根據未來3年的預警信號,28個省級電網區域的預警狀態為預警程度最嚴峻的“紅色”。這就要求地方政府暫停批準項目,企業也要重新考慮投資。我國政府此舉的目的是通過遏制占主導地位煤電的進一步擴張,防止煤電與可再生能源發生破壞性的競爭。
二、通過“管理辦法”保證上網可再生能源電力的銷售
3月份出臺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為風電和可利用規模的太陽能發電設置了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以保證這些項目的成本回收并取得合理的利潤。《辦法》中首次提出,如果化石燃料發電擠占了可再生能源的保障性收購份額,就要對其作出補償。這樣一來,化石燃料所擠占的這部分市場的發電成本就會提高。在保障性收購之外,《辦法》也鼓勵可再生能源以具有競爭力的價格參與電力市場。由于可再生能源的邊際成本較低,這一舉措可以進一步擴大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規模。另外,《辦法》對于其他可再生能源形式,如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和分布式太陽能發電等,也都規定了保障性收購。
《辦法》還明確了中央和地方管理者、化石燃料與可再生能源發電廠,以及電網公司的角色和責任。《辦法》的出臺,使我國向著綠色電力調度系統的建立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三、制定可再生能源消費和發電目標
中央政府發布了“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為非水電可再生能源(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波浪能和潮汐能等)發電制定了最低消費目標。如今,已經有31個省份定下了2020年的消費目標,從5%到13%不等,將大大激勵地方政府對可再生能源進行整合。
與此同時,“指導意見”還要求電力企業到2020年要實現非水力可再生能源發電在總發電量中至少占比9%,也就是說差不多要在5年內翻一番。它還明確了設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機制的目標,在該機制下,電力企業可以出售或購進可再生能源,通過這種方式來滿足上面提到的要求。
政府最近的一系列措施合在一起,實際上是努力減少可再生能源浪費的一個“大招”。這些舉措也反映出政府利用市場力量來解決危機的嘗試。
要徹底解決這一問題,政府必須對上述措施的落實和效果進行密切監測和評估,如果需要的話,還要果斷予以強化。可以看出,政府已經意識到加強環境政策執行的必要性,并且已經開始朝這個方向努力。
國內頂級能源專家得出結論說,除了2030年的目標之外,我國也有相當大的機會實現高比例可再生能源。也就是說,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占到一次能源消費的60%和電力消費的85%。我國只有采取富有魄力的政策,時時處處支持可再生能源,才能實現這一目標。最近的一系列進展讓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國正朝著這一艱巨但光輝的目標邁進。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