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于近日聯合發布《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此次政策亮點在于實現“全額收購”原則的依托不再是實施細則的呼吁,而是有了實實在在的政策抓手,明確核定了棄風、棄光地區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以及相關結算和監管要求等。
“保障性收購電量確定的首要原則就是要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合理收益。”中國風能協會秘書長秦海巖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通知》作為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的核心措施,為落實可再生能源法規定的全額保障性收購提供了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和手段,為走出可再生能源產業面臨的最大困境提供了有效途徑。
保證可再生能源項目的合理收益
“電網企業應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2006年,一部《可再生能源法》用簡練的語言構建了一個可再生能源發展近乎完美的理想圖景。受制于沒有具體可操作的細則出臺,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收購提了這么多年卻一直執行不到位。“《通知》既是為了解決燃眉之急,更是深化改革、建立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市場機制的一項具體舉措。”秦海巖指出,保障性收購電量確定的首要原則就是要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合理收益。
記者了解到,一個發電項目的收益,是由上網電價和上網電量所決定的,保價保量收購,才能確保投資收益。事實上,我國可再生能源分類電價就是根據各地區資源水平、投資成本、按照內部資本金收益率8%確定的。因此,核定保障性收購電量時,按8%的內部收益率倒推回去,再參考單位千瓦造價水平、固定電價水平等相關參數即可確定。
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劃分區域同上網標桿電價的劃分區域是匹配的。該利用小時數乘以項目裝機容量就得到了保障性收購年上網電量。
依據上述原則,《通知》核定并公布了棄風、棄光限電地區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對棄風限電地區,風電項目按四類風資源區分別核定,結合資源條件和消納能力,各地區風電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在1800~2000小時之間;而對棄光限電地區,光伏發電項目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則在1300~1500小時之間。
需要注意的是,保障性收購小時數的確定主要適用于棄風、棄光嚴重地區,不存在限制可再生能源發電情況的地區,電網企業應根據其資源條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發電量全額收購。《通知》明確,對未列入《通知》附表的省(區、市)應根據資源條件按照可再生能源標桿上網電價全額收購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各省(區、市)“不得隨意設定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
“也就是說,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由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司局共同確定,各省或電網公司不參與核定工作,避免出現地方有意壓低可再生能源項目上網小時數的情況。”秦海巖表示,《通知》各項細則基本保證了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合理收益。
意在根治棄風、棄光頑疾
十年間,與風光迅疾成長的腳步相挾而來的還有限電問題,這直接導致發電量達不到“十二五”規劃目標。更讓企業雪上加霜的是,在上網電量完全無法保證的情況下,一些地區的上網電價也被變相降低,以致出現“量價齊跌”的現象。
秦海巖告訴記者,當前,西部一些省份對風電、光伏項目的建設開發非常積極,但是重開發輕消納的矛盾非常突出。一方面是大干快上了很多項目,另一方面是大量的棄風、棄光限電。裝機規模不斷增長,上網電量卻在大幅下降,不僅造成了新增裝機的浪費,也嚴重影響了已有裝機的效益。
針對上述問題,《通知》鼓勵各地提出并落實更高的保障目標,同時要求未達到保障小時數要求的省(區、市)應采取有效措施盡快完成保障要求,除資源條件影響外,未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的,不得再新建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這其中包括納入規劃或已經核準的項目。
“該文件可看作是對可再生能源優先上網和保障性收購的定量性約束文件,具體保障力度大幅超出預期。”業內相關專家指出,此次國家能源主管部門重拳出擊保障風光企業較好的上網小時數,限電問題將得到較大改善,未來隨著政策的執行也將影響風光運營的盈利。
記者注意到,《通知》第三、第五和第七等多個部分對實施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工作的責任及其主體進行了規范,明確了政府各個部門、電網企業以及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權責劃分,提出了一套非常清晰的管理和運行機制。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發電計劃和電量交易方案時,要充分預留風電和光伏發電保障性電量空間。各地電網企業應該在限定時間內,與風電、光伏發電企業簽訂年度優先發電合同。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經濟運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執行情況的監管和考核工作。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