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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務改革探路

2016-06-06 14:11:46 《法人》   作者: 肖晏  

能源企業正面臨產業結構調整與改革,一些法律風險也隨之而來,因此能源企業的法務工作顯得尤為重要,而新的形勢、新的政策也為法務工作者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

自今年“兩會”以來,能源行業改革一直是各界關注的焦點。打破壟斷、行業創新、去產能均為重點內容。

在能源行業的改革之路上,已有多項變革悄然發生,包括電改9號文的落地、遼寧紅沿河核電站5號6號機獲批開工以及巴黎氣候大會召開等一系列事件,都為能源行業今后的發展帶來重大影響。

而在這條擺脫產能過剩、實現經濟轉型的路上,身處其中的企業往往會遇到多種問題,無論是在淘汰落后產能、停掉部分僵尸企業,還是企業兼并重組、探尋海外輸出拓展市場等方面,都離不開法務工作者的參與,能源行業的法務工作已經開始了改革探路。

去產能下的法務思考

“中國當前能源結構面臨著戰略性結構調整,能源型企業正在迎來一個轉型升級的關鍵時刻。與此同時,我們國家提出了一帶一路的國家戰略,能源企業的‘走出去’是現在各大企業的重頭戲。”在第三屆中國能源企業法務高峰論壇上,中國能源法研究會副會長兼法律實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陳臻如是總結當今能源行業所面臨的雙重形勢。

的確,隨著國家相繼出臺多個化解產能過剩的政策措施,一系列已經或將要實施的改革都將“去產能”作為重點。特別是在2015底召開的全國最高級別經濟會議——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更是明確地將去產能列為2016年結構性改革的五大任務之一。

中國能源法研究會會長石少華認為,產能過剩的原因是由于能源長期積累而成,中央對此一直高度重視,最近國家陸續出臺了多個化解能源過剩的政策措施。

“而能源企業在面對產業結構調整和改革時,大量若隱若現的風險也隨之而來,并往往轉變為法律風險,因此能源企業中的法律服務工作尤為重要。”石少華認為,法務工作者在“一帶一路”“互聯網+”等諸多背景下,如何在幫助自身所在企業處理好法律事務的同時,又能夠與政策形勢相協調,從而更好地面對新挑戰,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成為需要法務工作者共同關注和思考的問題。

石少華同時指出,行業去產能的問題,首當其沖的是煤炭行業。此前人社部就曾公布數據稱,鋼鐵和煤炭兩個行業將作為此次化解產能過剩的切入點,兩大行業有將近180萬人員要進行調整。

中煤集團總法律顧問周立濤在本次論壇上亦對煤炭行業產能過剩的原因做出了具體分析。他指出,從2002年到2012年的這11個年頭是煤炭曾經走過的黃金期,而從2012年起,煤炭的價格像坐過山車一樣下降到谷底。

“而造成煤炭價格下滑的原因,有人認為是國家宏觀經濟發展放緩導致,也有人說是包括水電、核電、風能、太陽能等在內的新能源的發展使得煤炭市場受到排擠,還有人說是國家環保的要求日趨嚴格導致煤炭消費減少或者是煤炭進口沖擊所致。這些原因雖然存在,卻并不盡然。最根本的原因是在煤炭暴利的誘惑下導致全民挖礦,煤炭企業的進入門檻過低,多種資本和企業都進入這個市場之中,使得現在的產能超過了市場的基本消費能力。”周立濤表示。

與此同時,企業自身在去產能的過程中的所能采取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如此前國務院在一份去產能指導意見中指出,去產能可以采取的方式一是淘汰落后的生產工藝、二是關閉枯竭的礦山、三是對不合法及不合規或沒有辦手續的煤礦進行淘汰。

前不久,國家能源局還提出另外一種遏制辦法,即要求全國煤礦自2016年起按照全年作業時間不超過276個工作日,將煤礦現有合規產能乘以0.84的系數后取整,作為新的合規生產能力。

周立濤認為,對于一些最終面臨退出的煤炭企業來說,往往會在此過程中遇到難題。概而論之,最終不得不選擇退出的煤炭企業往往是以下幾種:第一種是扭虧無望型;第二種是礦產資源枯竭的企業;第三種是技術落后的企業;第四種是所謂的“僵尸企業”;第五種就是涉及不合規問題的企業。

而煤炭等能源企業的退出,從法律上來看只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注銷關閉,企業自己將自己注銷;第二種就是破產清算;第三種是重組兼并。無論哪種方式,所面臨的問題都是多重的,企業注銷和兼并能分流人員,但面臨的問題難點在債權債務上,而清算破產,雖能將債權債務處理好,但人員安置往往難以處理。尤其是在破產這一點上,還可能需要經過地方政府同意,因為企業的破產和地方領導人的業績往往是掛鉤的,這也使得企業陷入兩難的境地。

“企業的法務管理是一種動態的管理,企業朝好方向發展的時候,法務工作的思考更多傾向于發展;而企業退出的時候,法務又要向如何退出傾斜,因此這些問題也對律師和企業法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周立濤表示。

變革中的法律風險

作為企業的法務工作者,對于政策環境等宏觀因素的準確把握,是應該具備的素質之一,而在“互聯網+”背景和能源企業轉型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下,企業法務工作者如何服務好自身企業并幫助企業在合法合規的情況下預防風險,同時助力能源企業完成轉型的完美蛻變,儼然成為能源法務工作者值得思考的話題。

神華集團戰略規劃部總經理呂志韌認為,盡管能源領域去產能仍存在一定難度,但隨著今年2月國務院印發《關于鋼鐵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以及相關部委陸續出臺相關方案,去產能已經在穩步推進。

呂志韌以神華為例介紹說,神華早在2014年就已經開始將產能下調,隨著新的產能政策不斷出臺,作為央企的神華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包括主動停產、停礦,并根據要求重新調整生產推進計劃等,如按照國家規定,將330天工作日改成276天,以及通過光電等措施來達到減能增效’等等。”呂志韌表示。

南方電網法律部副主任賀金生指出,從電力改革來看,目前國家的電力改革主要依據文件有兩個,一個是電改九號文,另一個是國有企業改革的二十二號文,目前這兩項改革在同步推進,而在改革中,很多地方都需要法務人員的參與。

“比如,在電力交易體制改革上,九號文中雖然提出成立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但對于‘相對獨立’的含義該怎樣理解?另外,從市場主體準入標準的規范上而言,企業符合怎樣的硬件和軟件條件才可進入市場等,目前規定得還不完善,這都是需要法務人員去摸索的。”賀金生表示。

在放開發電計劃方面,原來的發電計劃是由政府電力主管部門每一季度制訂一個發電計劃,交給發電廠和用電公司去執行,相當于是由政府來支撐。而按照九號文的規定,發電計劃事項將放開,交給市場主體之間協商。當然,對于公益型、調節型的計劃用電仍然由政府主導。

“這其中也會存在一定的問題,比如此前是執行政府計劃,無論發電廠還是電網都是在執行發電的任務,企業間互不承擔責任,而放開后,售電一方作為銷售主體,與用戶簽訂計劃時的法律關系就徹底改變了,變成一種民商式的合同關系。”賀金生說道。

此外,九號文的內容對電網公司而言也會帶來一定沖擊。此前對于用戶端的銷售是類似特許經營的模式,而隨著售電業務多元化的要求,售電端的開放,外界常常將其解讀為“幾萬億”的蛋糕。但社會資本究竟如何分享這個蛋糕,包括盈利模式、客戶的發展以及和交易中心法律關系的建立、企業輸電成本等,在法律關系上都是非常復雜的。

“并且每一個法律關系怎么建立,雙方的權利義務是怎樣的,如何防范各自的風險,都尚待探討。”賀金生認為。

協鑫電力集團首席法律顧問吳思軍認為,對能源行業內的眾多企業而言,企業法務人員對于常規的法律風險都有所了解,但從目前所處的變革時期來看,尤其在能源和“互聯網+”相結合的角度,有幾個風險是值得企業法務工作者注意的:第一是政策風險,第二是商業模式的風險,第三是新型業務風險,第四是管理風險。

吳思軍認為,政策風險在國內的能源行業中是很突出的,而商業模式風險則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商業模式的創新并不容易,因此如何實現盈利也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新型業務風險則是指能源互聯網中包括許多不同方面的參與者,如云平臺、供給側、使用側以及用戶側的情況,都不一樣。作為企業來說,介入了不同的新型業務,法律上的風險環節與以前所做的傳統業務相比自然將有所變化,風險點也會變得不同,這就需要法務工作者深入思考和研究新型業務下法律風險如何管控。

而在管理風險上,由于企業的業務變化較大,之前純粹的管理電廠的模式顯然不再適用于現狀。與此同時,能否施行合伙人機制或股權激勵模式等途徑來帶動企業穩步發展,也是值得探索的模式。

能源企業“走出去”新象

隨著2015年3月28日《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愿景與行動》的發布,“一帶一路”建設正式進入新階段。而作為國際合作中重大項目最多的能源領域,在去產能的要求下,尋找更多的海外輸出機會也不失為一項良策。那么,能源企業如何在適應國際和國內形勢變化的同時,在操作層面做好一系列應對產能過剩的準備,并充分利用“走出去”的新契機?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法律部項目管理處處長張偉華在第三屆中國能源企業法務高峰論壇上指出,中國企業走出海外,在海外做海外油氣并購交易,正面臨著“The party is over for oil”這樣一種新形勢,即大宗商品、油氣的交易派對已經結束了,從2004年到2014年的實際情況來看,目前油價處于長期較低的水平。

張偉華表示,從投資上而言,中國油氣的海外投資近兩年數量較少。以“三大油”為例,基本上過去兩年沒有在海外做收購,目前處于沉積期、整合期。

“以前是‘買買買’,而現在企業不僅僅是買,還有賣,在買和賣的過程中尋求更多的合作伙伴。值得一提的是,在國外的油氣投資中,私企比國企更加踴躍。”張偉華表示。

專注于能源法和跨國并購的張利賓律師表示,當前形勢下,國內能源政策替代頻繁,而在“一帶一路”的背景下,國內企業在“走出去”的路上也會遇到國外的政策風險,因此當企業面臨國內外政策法律的變化風險時,如何幫助企業穩健過渡,是每一個法務工作者都需要思考的問題。

目前公布的數據顯示,在國內能源企業“走出去”的過程中,面臨著相當復雜的政策風險。2015年1—11月我國企業對“一帶一路”中的幾十個國家進行了直接投資,投資額合計達到140.1億美元,這些投資項目往往體量巨大。

“但目前‘一帶一路’還是中國一國的戰略,并未上升到國際法進而形成一種能夠保護中國投資者與貿易活動的有效法律保護框架的高度,這更需要各界圍繞‘一帶一路’來討論和制定一對一或多邊的投資保護協定,這是非常有必要的。”張利賓表示,否則在國內企業到境外投資時,一旦面臨當地國家尤其是法律并不健全的國家政策發生變化,將不得不承擔更大的風險。




責任編輯: 曹吉生

標簽:能源,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