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邦經濟和能源部今年將對可再生能源法案(EEG3.0)進行改革,其中為保證可再生能源能夠迅速發展,自1990年就開始實施的上網電價補貼政策(Feed-in-Tariff,FIT)將正式退出德國能源政策的歷史舞臺。作為接替政策,目前實行的競拍系統將更加明確地控制德國每年即將增加的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并引入市場化元素來支持可再生能源投資。
競拍系統取代上網電價補貼
本月,德國內閣同意頒布新修訂的EEG草案,并公布新法案中主要增加和修改的內容。據悉,若該法案被兩個議會內閣院審查通過,就完成了修改現法案的改革流程。
在上網電價補貼政策和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政策雙重激勵下,德國可再生能源法案保證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獲得快速發展,其可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從1990年的3.6%(EEG剛頒布),增加到2015年的30%。然而從新修訂的EEG3.0可以看出,新法案將用競拍系統取代之前的上網電價補貼政策。
為了保證在未來十年里,可再生能源發電能夠保持持續增長的趨勢,以及完成205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目標(2050年前停止全部燃煤發電站的運行),德國政府將很大程度上堅持2014年提出的相關政策。其中,公開招標將為可再生能源項目提供系統的競標機制,通過每年競標特定的裝機容量來保證相關政策的推行。
光伏
在公布EEG3.0之前,太陽能是唯一被競拍機制測試過的可再生能源。因此,新修訂的可再生能源法案中,針對光伏產業制定的管理機制與2015年競標試點采用的機制非常相似。其中,符合競拍機制標準的項目是地面安裝光伏項目和裝機容量超過750千瓦的屋頂光伏項目。據悉,光伏系統主要安裝在公路和鐵路周圍,而想在耕地和自然保護區安裝項目是被限制的。光伏項目每年有三輪競拍的機會。
根據相關政策,德國計劃未來每年新增的光伏裝機容量大約為2.5吉瓦。其中,每年有600兆瓦的項目采用競拍模式,其余容量主要由小型光伏項目(不參與競拍)組成。當德國光伏裝機總量達到52吉瓦時,那些依靠上網電價補貼的項目就不再增加了。據悉,截至2015年底,德國光伏裝機容量已經達到40吉瓦。
陸地風電
與太陽能發電項目不同,進行陸地風電項目招標還需要滿足一個條件:在后期拍賣時,投標人競拍的項目必須獲得德國聯邦排放控制法案的批準。作為回報,陸地風電項目開發商支付的保證金相比競標光伏項目要少。此外,競標成功后,項目必須在兩年內完成。
然而,在新的可再生能源法案中,居民社區參加風電項目競標時履行的規則與一般投標人有所不同。當地小型社區在進行競標前,不僅不需要從德國聯邦排放控制法案中獲得競拍許可證,還能夠獲得其他金融融資特權。
在競拍政策推廣的早期,競拍陸地風電項目的次數會相對頻繁(2017年和2018年競拍次數分別為3次和4次)。通過不斷的競拍能夠盡快地建立項目安裝價格水平。從德國政府對EEG3.0的分析中了解到,新修訂的法案更加鼓勵在風力較強的地方安裝高效的風電項目,例如對在海岸上新建風電項目設立了激勵措施。為實現該目標,EEG3.0還制定出一套復雜的計算方法來保證競標項目的可比性和支付的公平性。
近幾年,德國新增陸地風電項目大幅度提升,并計劃在2017~2019年期間,每年增加2.8吉瓦,2020年之后每年增加2.9吉瓦。為確保可再生能源發展能更好地與電網擴建同步,陸地風電項目發展進度將被“電網擁堵區域”限制。“電網擁堵區域”是指由于電網協調等問題,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高產出的區域無法把電量輸送出去。這些區域是由德國聯邦網絡管理局決定的。據了解,未來在“電網擁堵區域”每年新建的風電項目容量,大約只能達到2013~2015年德國平均新增風電項目的58%。
海上風電
新修訂的可再生能源法案對海上風電項目制定的融資政策,只適用于在2021年之后運營的項目。對于海上風電開發部來說,較長時間的過渡期能夠保證項目的連貫性和可預測性。2025年之前,德國政府都會不斷地尋找還能開發的風電場,從而投標人可以在既定的區域爭奪開發權。政府利用這種集中開發的商業模型保證獲得充分的競爭價格,在與電網連接時更具成本效益。
2021~2024年期間,運營的海上風電項目將采用過渡競拍模式,即已經計劃好并獲得批準的項目,將在規定的裝機容量下通過兩輪競拍完成招標。
EEG3.0并沒有修改海上風電項目完成目標:到2020年裝機容量達到6.5吉瓦,到2030年達到15吉瓦。2021年之前,每年競標的裝機容量與該目標容量一致,2021年到2030年期間,每年競標容量大約為730兆瓦。
生物質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經過今年6月份可再生能源法案修訂的討論,生物質能發電廠也最終被納入競標系統。據悉,德國政府要求未來三年,生物質能發電的裝機容量每年平均要增加150兆瓦,之后的三年平均每年要增加200兆瓦。所有裝機容量超過150兆瓦的項目都能夠參與競標,包括那些曾經在舊的可再生能源法案下獲得上網電價補貼的項目。但由于生物質發電時,運營商通常只能獲得發電期間一半的報酬,因此通過激勵措施可以讓生物質在電價較高期間發電(例如風光發電輸出較少)。
最后,德國聯邦經濟和能源部認為,像水電、地熱等項目由于技術還不足以具有較強的競爭力,因此不實行競拍模式。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