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下發《關于加強中小水電開發利用管理的意見》,意見指出云南將嚴控新建項目核準審批,原則上不再開發建設25萬千瓦以下的中小水電站,已建成的中小水電站不再擴容。云南把生態環境保護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審核存量、嚴控增量,調整已建中小水電功能定位,突出中小水電服務于改善農村生活生產、保護生態環境和地方經濟發展的屬性,從嚴審批新建中小水電項目。強化綜合利用功能,嚴格安全管理,促進中小水電資源科學環保安全利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中小水電開發利用管理的意見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保護生態環境,轉變中小水電發展方式,促進流域和區域可持續發展,現就加強全省中小水電開發利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科學把握中小水電開發利用新形勢
經過多年努力,電力產業已成為我省重要支柱產業,中小水電是其組成部分。自《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中小水電發展的決定》(云政發〔2003〕138號)下發以來,全省中小水電快速發展,基本完成了保障電力供應和西電東送的歷史任務,其服務對象將轉向民生改善和區域經濟發展。
經過多年的高強度開發建設,全省中小水電資源開發率已超過80%,尚未開發的水能資源大多位于生態環境敏感區,少數區域已建電站生態環保問題突出。進一步加強中小水電開發利用管理,實現中小水電資源科學開發、安全高效利用,是貫徹落實五大發展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形成職責清晰、權責明確、科學運行、監管有力的中小水電開發建設機制的重要舉措。
二、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和省委九屆十二次全會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把生態環境保護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審核存量、嚴控增量,調整已建中小水電功能定位,突出中小水電服務于改善農村生活生產、保護生態環境和地方經濟發展的屬性,從嚴審批新建中小水電項目。強化綜合利用功能,嚴格安全管理,促進中小水電資源科學環保安全利用。
(二)基本原則
保護環境、生態優先。嚴格執行“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進一步提升河流生態環境質量。
分類指導、從嚴審批。統籌考慮環境影響、民生需求、市場消納等因素,嚴格審批。
調整定位、提升質量。推動中小水電就地服務民生改善和區域經濟發展,提升綜合利用質量,緩解電力結構矛盾。
強化安全、明確責任。嚴格落實工程質量安全法規,明確有關各方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管職責。
三、科學開發中小水電
(一)嚴肅水電規劃指導作用。中小水電開發應堅持“先規劃、再設計、后建設”的原則,科學編審河流水電規劃,嚴格落實規劃環評,不符合規劃的水電項目,一律不準開發建設。
(二)嚴控新建項目核準審批。原則上不再開發建設25萬千瓦以下的中小水電站,已建成的中小水電站不再擴容。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對域內中小水電項目進行系統排查清理,已經政府同意開展前期工作但尚未核準(審批)開工建設的項目,應嚴格把關,逐一復審。“十三五”期間,全省原則上不再核準審批新開工所有類型的中小水電項目。全省所有新增中小水電裝機容量的規劃及項目核準審批均應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
(三)依法落實建設管理要求。已經核準但2年內尚未開工建設的中小水電站,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許可文件時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核準(審批)違法違規開工建設的中小水電站,應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嚴禁違規建設的電站并網運行。
四、調整功能定位、科學生態運行
(一)調整中小水電功能定位。充分發揮中小水電點多面廣的優勢,突出服務當地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發展的屬性,調整中小水電市場消納方向,支持區域扶貧、滿足以電代燃料和生態環境保護。
(二)中小水電按功能定位消納和定價。中小水電逐步調整在州市內平衡消納。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總體思路,發用電價格由用戶與售電企業協商確定,或通過市場競爭形成,輸配電價按照國家和省批準的標準執行,鼓勵中小水電積極參加電力市場化交易。在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放開、實施市場化交易之前,中小水電上網電價按照物價主管部門制定的分類標桿上網電價執行。
(三)支持中小水電按照屬性進行調劑。鼓勵中小水電站提供一定比例的電量,重點支持當地精準扶貧、脫貧致富和區域經濟發展,在不改變用途屬性的前提下,允許此部分電量在州市間按照市場化交易原則進行合理調劑。
(四)優先中小水電消納。按照“就近消納、州市調劑、電網調節”的運營模式,優先保證中小水電的并網和發電。支持電源、用戶、社會資金組建配售電主體,建立各電壓等級的配電網絡和終端用電系統,提高系統消納能力和能源利用效率。
(五)建立健全生態運行監管機制。中小水電項目業主和電力調度機構要統籌考慮河流的生態和景觀用水,制定合理的流域梯級聯合調度方案。對于樞紐工程未設置生態泄流設施的水電站,應采取工程措施并安裝生態流量在線監控裝置,保障生態下泄流量。下泄流量原則上不得低于河道多年平均流量的10%,當天然來水量小于規定下泄最小流量時,按壩址處實際來水流量下泄。
五、強化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管
(一)強化工程質量監督。嚴格落實國家水電工程質量監督有關規定,所有水電工程項目和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應接受水電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完善省內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組織機構和管理機制。
(二)加強大壩安全監管。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大壩安全監測系統,妥善做好大壩和安全監測設施運行維護,開展大壩運行管理、定期檢查和注冊登記。
(三)做好防汛安全管理。建立流域、區域中小水電項目的防汛安全預警聯動機制。在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電力建設主管部門和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工程竣工驗收前和驗收后運營的防汛安全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推進電力體制改革。研究建立效益補償機制,增強龍頭水庫等優質電量的競爭優勢,降低調節水庫的投資風險,引導水電資源優化配置。鼓勵有實力、有管理經驗的企業進行流域資源整合,促進流域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健全工作機制。完善水電開發利用管理協調機制,強化各部門協同和上下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并妥善處理中小水電開發利用運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落實工作任務,依法依規做好后續有關工作,確保取得實效。
(三)強化責任落實。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要切實轉變發展理念,按照職能分工,密切配合,科學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和工作方案,依法加強中小水電開發建設和安全監督管理。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