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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火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

——火電項目又添“緊箍咒”



2016-07-26 15:40:57 江蘇省發改委

從江蘇省發改委獲悉:7月25日,《江蘇省火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未全部取得報建審批事項批復的,不得開工建設。擅自開工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對違規開工建設、不按審批內容建設等行為,載入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納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對列入“黑名單”的項目建設單位及其出資各方和項目所在地,視情節和責任,實施項目限批。

《辦法》指出:已經列入備選項目的,自獲得核準之日起,自動退出備選項目;已經獲得核準但未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建設的,不得再次申請納入備選項目。未納入全省電力發展規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核準。省發展改革委適時組織開展全省電力發展規劃實施評估工作,經論證確需納入規劃的,相應調整備選項目。

各市發展改革委:

根據國家和省關于簡政放權、強化監管的要求,為加強和改進全省火電項目規劃、建設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電力行業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江蘇省火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火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江蘇省火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全省火電項目規劃、建設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電力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關于簡政放權、強化監管的要求,以及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做好電力項目核準權限下放后規劃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2236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對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加強后續監管的指導意見》(國能法改〔2015〕188號)和《江蘇省投資項目核準管理辦法》(蘇發改規發〔2014〕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范圍內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的新(擴)建火電項目,包括以煤炭、天然氣和余氣余壓余熱為初始能源的純凝發電項目和純凝發電兼顧供熱項目,以下分別簡稱燃煤發電項目、天然氣發電項目和資源綜合利用發電項目。

本辦法不適用垃圾發電項目、生物質發電項目(包括生物質直燃發電、氣化發電、生物質成型燃料發電等項目)和以煤炭、天然氣、余氣余壓余熱為初始能源且實行熱電聯產管理考核的熱電聯產項目。

第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電力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火電項目的核準和建設管理協調工作。

第二章 規 劃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全省電力發展規劃。規劃應當依據能源及電力發展政策、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結合電力需求變化和電網調峰需求等情況編制,并做好與國家電力發展規劃和省能源發展規劃的銜接。全省電力發展規劃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涉及國家機密的內容除外。

第五條 符合電力產業發展政策的項目,經省轄市發展改革委審核轉報,可以作為備選項目納入全省電力發展規劃。

已經納入全省電力發展規劃的備選項目,經省轄市發展改革委或項目業主提出,可以自愿退出。

已經列入備選項目的,自獲得核準之日起,自動退出備選項目;已經獲得核準但未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建設的,不得再次申請納入備選項目。

第六條 未納入全省電力發展規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核準。省發展改革委適時組織開展全省電力發展規劃實施評估工作,經論證確需納入規劃的,相應調整備選項目。

第七條 各省轄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本地區資源綜合利用發電規劃。規劃應當依據國家、省能源及電力發展政策和規劃、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結合產業布局調整、生態文明建設要求以及可利用的余熱、余氣、余壓資源等情況編制。資源綜合利用發電規劃應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并報省發展改革委復核。

省發展改革委結合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向省轄市發展改革委反饋復核意見。省轄市發展改革委依照復核意見修改資源綜合利用發電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后,抄報省發展改革委,并在當地政府網站全文公布。

第八條 已經納入經批準公布的資源綜合利用發電規劃的項目,視為納入全省電力發展規劃。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九條 符合全省電力發展規劃并已納入備選項目的燃煤發電項目,可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提請有資質的咨詢機構組織評審并取得評審意見。

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評審意見為項目參加優選評議的前提條件。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依據國家下達的年度火電規劃建設指導意見,研究提出全省燃煤發電項目建設規模分類配置意見,制定項目優選評議辦法,組織項目優選工作,并向國家能源局報送年度項目方案。

經國家能源局批復或認可,省發展改革委下達全省年度火電建設規劃實施方案,指導列入實施方案的燃煤發電項目建設單位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規協助辦理相關支持性文件。

第十一條 符合全省電力發展規劃并已納入備選項目的天然氣發電項目,可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提請有資質的咨詢機構組織評審并取得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全省及各地區用電量增長、峰谷差變化等現狀和趨勢,結合煤電機組關停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年度燃氣發電建設規模,組織有關專家對備選項目開展比選。

經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審核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開展評估,指導具備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開展前期工作,辦理相關支持性文件。

第十三條 符合所在地區綜合利用發電規劃的資源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可自行編制或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裝機方案,提請有資質的咨詢機構組織評審并取得評審意見。

經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審核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或委托咨詢機構對裝機方案進行審核,指導具備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開展前期工作,辦理相關支持性文件。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改進規范項目核準行為加強協同監管的通知》(發改投資〔2013〕2662號)要求,除核電、水電、實行規模管理的燃煤發電等特定項目外,省發展改革委不再出具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意見,相關職能部門不再將項目前期工作意見作為辦理項目核準前置手續的條件。

第四章 項目核準

第十五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深度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

燃煤和燃氣發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需由具有火電專業甲級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資源綜合利用發電項目由具有火電專業乙級及以上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可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編制或者委托具有火電專業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需取得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出具的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江蘇省投資項目核準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有權機關出具的項目選址、用地預審等意見。

第十七條 燃煤發電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機組關停容量和煤炭替代的規定,落實機組關停容量和煤炭削減量。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和省建設生態文明的要求,適時調整關停機組容量和煤炭替代標準。

第十八條 天然氣發電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氣電平衡的要求,足額落實天然氣資源。

第十九條 資源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綜合利用資源與發電機組出力平衡的要求,足額落實可利用資源。項目所在地省轄市發展改革部門需對資源量審核確認。

第二十條 經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審核,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核準所需的支持性文件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可組織專家或委托咨詢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評估,結合評估意見作出核準決定。

第二十二條 項目核準后、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等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

未全部取得報建審批事項批復的,不得開工建設。擅自開工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電力工程建設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設計、施工、驗收等工作。

建設過程中的質量監督應當符合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電力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建設程序和核準的建設內容進行建設。

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相關要求,及時上報項目建設情況,主動接受事中、事后監管,確保項目按照規定和核準內容建設。對違反規定的項目,相關部門不予驗收,電網企業不予并網。對未核先建的項目,省發展改革委不予補辦核準手續。

第二十五條 燃煤發電項目建成投產前,應當完成全部煤炭替代量,完成落后機組和燃煤鍋爐關停承諾。未在規定或承諾時限內完成煤炭替代和落后機組、燃煤鍋爐關停的項目,電網企業不予并網。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成投產后,省發展改革委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檢查,確認項目建設是否符合項目核準文件的各項要求。受委托的單位要及時出具檢查結論,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七條 對違規開工建設、不按審批內容建設等行為,載入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納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對列入“黑名單”的項目建設單位及其出資各方和項目所在地,視情節和責任,實施項目限批。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江蘇省,火電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