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競爭性配置已經成為新能源項目分配的基本方式。新能源項目享受國家補貼,通過市場競爭的方式,擠掉電價中的水分,從而獲得項目的真實電價、減少補貼額度。這確實是個非常好的指標分配模式!
擠掉電價中的水分,使新能源項目保持基本收益,那電價下降空間有多大?下面這個漫畫比較形象的表達了目前新能源企業的生存現狀。
一、新能源企業緣何叫板政府?
1變相降低上網電價
今天,大家都被一則《云南15家光伏、風電企業堅決反對云南物價局電價政策》的文章刷屏了。
7月15日,華能云南分公司等15家云南企業聯合發文,堅決反對云南省物價局之前發布的《關于征求云南風電、光伏發電價格政策意見》。據悉,云南省物價局此前發出征求意見稿稱:
在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電價標準不變的情況下,參照云南水電企業平均撮合成交價作為云南省風電、光伏標桿上網結算電價。
這是什么意思呢?
光伏標桿電價=脫硫煤標桿電價+國家補貼
0.88元/kWh=0.3358+0.5442
脫硫煤標桿電價(0.3358元/kWh)由當地電網公司承擔,國家補貼(0.5442元/kWh)由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承擔。
云南省物價局文件的意思是:現在電改了,火電、水電都降價了,風電、光伏業不應例外。“國家補貼”部分省里管不了,所以就把省里能管的“脫硫煤標桿電價”這部分換成“水電企業平均撮合成交價”。
這樣換影響有多大?要看“水電企業平均撮合成交價”是多少。這個價格我拿不到數據,可以參考云南以前的水電項目上網價格。
2013年12月,云南省物價局下發了《云南省物價局關于調整完善我省豐枯分時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將38個水電站上網電價統一調整規范為0.27元/kWh,其中中小水電站上網電價統一調整為0.235元/kWh。該電價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在市場競爭的條件下,預計云南省的水電企業平均撮合成交價”可以下降到0.2元/kWh以內(目前,魯布革、以禮河、綠水河、六朗洞等廠網分離水電站的價格都在0.18元/kWh以內)。
把“脫硫煤標桿電價”換成“水電企業平均撮合成交價”,這就意味著云南省電網公司承擔的0.3358元/kWh這部分,要下降到0.2元/kWh以內。每度電的電價下降0.13元/kWh以上。
風電、光伏項目的上網電價,是根據項目投產時的造價水平,按照行業基準收益,由國家經反復核算確定下來的;項目財務模型中,也是按照國家程度的電價進行測算,一般只能保證8%的基本收益。
風電、光伏都屬于高初始投資、低運行成本的項目,初始投資已經投了,如果運行多年后,項目突然面臨變相降電價,則當初的財務模型將完全被推翻,當初設想的8%收益也將無法保證。
2第二重擠壓再看一下開頭的那個算式。
光伏標桿電價=脫硫煤標桿電價+國家補貼
0.88元/kWh=0.3358+0.5442
云南省動了“脫硫煤標桿電價”這塊蛋糕,但“國家補貼”這塊蛋糕也不是按期能吃到的。
目前,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已經發了5批,解決了2013年8月之前并網項目的補貼資金問題。如今,馬上到2016年8月了,第6批項目卻遲遲沒有辦法下發。也就是,部分項目的補貼已經拖欠了3年。
國家補貼被拖欠,脫硫標桿電價這部分還要降,如果云南省物價局的文件真落實,原來預期的0.88元/kWh電價,能實實在在拿到手的似乎只有0.2元/kWh以內了。
然而,這還不是全部!
3第三重擠壓2015年11月底,云南省工信委還發布了一個電量置換的通知。
風電、光伏等新能源項目,要解決消納問題,需繳納0.2元/kWh的費用。今年如果新能源項目消納達不到國家要求的小時數,會不會還采用這種方式?
除了云南,新疆、甘肅都曾出過類似的文件,新能源項目要想獲得發電權,要向其他發電廠繳納0.21~0.25元/kWh不等的費用。
不在沉默中爆發,就在沉默中死亡!在這三重壓力下,云南的風電、光伏企業再保持沉默,就真是沒有出路了!
二、企業叫板政府的其他案例
無獨有偶。云南企業叫板當地政府并非全國首例。早在今年3月份,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就組織風電投資企業維權,叫板地方政府!
3月31日,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就“棄風限電”問題召開專題研討會,認為2015年“棄風限電”嚴重,一些地方政府運用行政手段干預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
風能協會決定,將采取包括申請信息公開、向國家主管部門舉報、申請行政復議以及法律訴訟等在內的多種法律手段,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可見,撐不住的,不僅僅是云南省的企業!
三、盤剝新能源企業的其他方式
除了上述的變相降電價、限電、補貼拖欠之外,各地政府對新能源企業的盤剝,也成為新能源項目的沉重負擔。
某省政府曾發紅頭文件,新能源企業要想在當地獲得項目規模指標,必須按投資額1:1的比例投資其他產業。
各地的土地稅、費問題不斷爆發。光伏項目的土地成本節節攀升,甚至有的地方,對早已投產的項目補征土地稅費。之前聽說某項目的土地成本達到0.5元/Wp。光伏項目由于技術進步帶來的價格上省空間,直接被土地成本上升所侵占。
國家的競爭性配置文件里,明確提出禁止5項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做法,實際上這些做法都被部分地方政府采用過。
1)限制外地企業參與的條件,對本地、外地企業差別對待條款;
2)購買本地光伏電池等設備;
3)建設配套產能;
4)收取各種費用、攤派費用;
5)不得采取收費出讓項目的“拍賣”方式。
四、結語
光伏的度電成本下降很快,但項目的“非技術性”成本越來越高。
補貼拖欠造成的財務成本,
限電帶來的收入不確定成本,
逐年攀升的土地成本,
地方政府的攤派成本。
如今,云南的項目還要面臨未來電價下降的風險成本!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