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9月杭州二十國集團領導人杭州峰會進入倒計時的時刻,以“構建低碳、智能、共享的能源未來”為主題的二十國集團(G20)能源部長會議于6月29-30日在北京召開,致力于在G20框架內并推動更大范圍能源合作、應對能源環境挑戰,審議通過了G20能源部長會議《北京公報》以及在可再生能源、能源可及性、能效合作方面的三個行動計劃,進一步彰顯了G20以行動引領和推動全球能源變革的決心。
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G20作為包括全球最發達國家、新興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決策性論壇,顯現了代表性、平等性和領導力的特點,已逐步成為加強國際事務協調合作、進行有效國際經濟治理乃至全球治理的最重要平臺。2016年G20杭州峰會是在2015年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峰會通過《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聯合國巴黎氣候大會(COP21)《巴黎協定》之后召開的首屆G20峰會,也是中國“十三五”期間確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后首次擔任G20主席國的國際峰會。
雖然各國國情和各自發展階段不同,G20國家普遍認為可再生能源對于實現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和落實巴黎氣候大會通過的《巴黎協定》具有重要作用。2015年,包括G20在內的國際社會在聯合可持續發展峰會上簽字同意能源可持續發展目標,到2030年大幅增加可再生能源在全球能源結構中的比重。根據國際可再生能源署(IRENA)的分析,G20在全球可再生能源發電總裝機容量中占比高達80%,在2010年至2030年期間全球可再生能源發展潛力的75%。G20成員國在全球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占據主導地位,也具有加強合作、推動全球可再生能源發展意愿。北京宣言指出,G20將在可再生能源知識共享、能力建設、技術進步、融資創新、試點項目等方面開展深入合作,降低可再生能源的部署成本。各國也認識到政府在支持電力系統轉型及能源系統一體化方面的重要作用,將合作推動儲能、電動汽車和現代生物質能(包括第二代和其他先進的生物燃料)、可再生能源供熱等領域的技術發展和部署,在加快智能電網部署和互通方面開展標準合作。
為把合作愿景轉化為共同行動,本次G20能源部長會議批準了《G20可再生能源自愿行動計劃》,鼓勵成員國結合本國實際情況,制定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內的能源發展戰略,并提出行動計劃落實該戰略。基于各國本土可再生能源資源情況,通過減少投資障礙和風險,促進可再生能源生產和利用領域的投資,實現可再生能源在全球能源結構中所占比重大幅提高。
首先,到2030年顯著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比例。G20各成員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規模近年快速增加,而且許多國家都已制定了更高的中長期可再生能源電力或消費量比重目標。2015年9月,193個國家就聯合國可持續發展議程目標達成一致,同意到2030年大幅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全球能源消費中的比重。為此,需要控制削減化石能源消費,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G20鼓勵鼓勵各成員國基于本國國情發揮政府的領導作用,將能源戰略變成具體的行動,制定政策、開展重大項目、支持技術創新、促進新的商業和融資模式,加快可再生能源的部署,以提高可再生能源在電力、交通和建筑部門能源消費中的比例。
其次,進一步推廣“G20可再生能源自愿性應用工具包”。2015年在土耳其召開的G20首屆能源部長會議批準了“G20可再生能源自愿性應用工具包”,該工具包得到國際可再生能源署(IRENA)的技術支持,可為各成員國提供一整套有效且有益的工作方案。G20承諾在尊重成員國自主選擇權的基礎上繼續實施G20工具包,并推動G20框架下的雙邊或多邊合作進程。針對可再生能源技術成本、結構以及成本降低潛力展開深入分析,使各國更好理解降低成本的驅動因素和降低成本機遇,更有針對性地采取行動。繼續開展關于國家政策體系設計最佳實踐的交流,特別是充分利用國際能源署(IEA)和IRENA共同的政策措施數據庫中的政策分析,促進G20成員國之間相互學習、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發展步伐。與能源領域的金融機構展開積極合作,繼續開發可再生能源行業特定風險緩解工具,研究推廣結構性融資方案。評估可再生能源技術潛力、成本效益,編制并更新國家發展路線圖報告。部署利用現代生物能源,促進更高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
第三,為提高可再生能源私人部門投資營造良好的環境。2015年全球可再生能源投資總額創下了2860億美元的歷史新高。然而,為了能在本世紀末將全球平均地表溫度的升幅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并確保更高效的落實《巴黎協議》的目標,全球各國必須進一步擴大可再生能源行業的投資規模。國際可再生能源署的全球可再生能源路線圖的研究顯示,若要在2030年前實現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翻一番(達到36%),需要將全球可再生能源的投資規模從2015年的2860億美元增加至2020年的6000億美元,2030年1.3萬億美元。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2016年初投資者氣候風險峰會上也發出“2020年前將可再生能源的投資規模擴大一倍”的呼吁。但是,近年來一些國家綠色投資障礙和全球貿易保護主義措施扭曲了全球市場,也損害了本地產業和市場。作為經濟發展和可再生能源領域領導者的G20承諾,各國政府應發揮積極作用為加大可再生能源投資營造更好的環境;與G20投資和基礎設施工作小組、G20貿易和投資工作小組以及G20綠色金融研究工作小組展開合作,并鼓勵私營部門的積極參與該項工作;鼓勵全球和區域性金融機構、多邊金融機構和商業金融機構,進一步擴大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產品和服務的投資。
第四,持續加強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在G20成員國當中,既有可再生能源技術的領導者,也不乏這一領域的后起之秀。G20國家同意將助力發展中國家在可再生能源技術、能源規劃以及農村電氣化領域的能力建設作為優先級任務;基于自愿性原則自主或與國際組織合作,在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部署領域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援助并加強能力建設,使發展中國家獲得更先進、高效、可靠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積極利用國際合作平臺和相關機制,鼓勵IRENA和IEA及其他國際性組織組織開展最佳案例和指南研究,促進可再生能源融入到現有能源系統和可再生能源并網,支持分布式發電、智能電網技術和電網現代化,以及可再生能源在交通、供熱、工業及其他不同行業的重要作用。
可再生能源對于提高能源可及性也具有極其重要意義,有助于提高生活質量、擺脫貧困、促進全球經濟發展。本次G20能源部長會議公報指出,G20將采取聯合行動,響應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的第7項目標,確保人人享有負擔得起、可靠、可持續的現代能源,將重點區域從撒哈拉以南地區擴大到約有5億無電人口的亞太地區。鼓勵根據各國需求和國情制定相應政策,加強上述兩大區域的可再生能源投融資,應因地制宜地采用分布式能源等技術,加強社區參與。
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也將獲益于削減鼓勵能源浪費的低效化石燃料補貼。根據2009年及之后做出的承諾,G20能源部長會議承諾,在中期內逐步進行合理化改革和取消低效化石燃料補貼。中美兩國自愿開展的化石能源補貼同行審議即將完成,德國、墨西哥和印度尼西亞等國家也將進行同行審議,未來更多G20成員國可望參與到同行審議行動中來,將促進逐步推行改革并逐步取消化石燃料補貼政策,為可再生能源創造公平競爭環境、促進綠色發展。
正如本次能源部長會議公報所指出的,在G20框架內和更大范圍就能源問題展開合作,對于應對能源環境挑戰、打造可持續未來具有重大意義。我們期待著即將召開的G20杭州領導人峰會為G20加強能源合作、引領全球可再生能源發展、推進綠色經濟創新提供更強勁動力。
(趙勇強,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戚琳琳,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原標題:《深化G20合作引領全球可再生能源發展》。原文發表在《中國能源報》2016年7月4日第一版)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