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實施十周年研討會于9月13日召開。
“十三五”可再生能源目標初步明確
會上,國家能源局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司司長朱明介紹,國家已經起草編制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初步明確“十三五”時期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
具體而言,到2020年,力爭光伏發電達到1.5億千瓦,光熱發電達到500萬千瓦,力爭風力發電達到2.5億千瓦。
作為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里程碑,《可再生能源法》在2006年1月1日起實施。“以法律形式確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地位、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使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步入了快車道。”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長朱明如此評價。
國家能源局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年底,我國并網風電裝機容量1.3億千瓦,“十二五”期間年均增長34.6%,已連續4年居世界第一;全國并網太陽能發電裝機容量4218萬千瓦,是2010年的165倍,已超越德國躍居世界第一。
但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也面臨著越來越突出的挑戰。首當其沖的便是優先并網制度落實不到位,全國“棄風棄光”現象嚴重。2016年上半年,全國棄風電量326億千瓦時,棄光電量37億千瓦時。
可再生能源補貼方式將調整
王仲穎介紹,《可再生能源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另外一個突出問題是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資金不足。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可再生能源補貼缺口累計達到550億元。
“盡管第六批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下發在即,但隨著可再生能源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可再生能源補貼缺口將達到600億元。”發改委價格司副處長支玉強介紹。
據了解,我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標桿電價,高出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而基金的主要來源是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截至目前其已經上調了5次,達到1.9分/千瓦時。
“理論上2016年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能達到800億元,但實際征收的數額并沒有這么多,主要是自備電廠存量本來就大,在地方推動下規模迅速擴大,現在基本不繳納政府性基金。”
支玉強介紹,在“三去一降一補”的背景下,大幅度地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增加工商企業的電價的負擔,不符合宏觀經濟的形勢需求。這也說明可再生能源電價政策難以為繼。
隨著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和綠色電力證書的交易機制的建立,我國現行的可再生能源電價政策也將相應的調整和完善。
支玉強解釋,現在這種燃煤標桿電價加上可再生能源附加組成可再生能源發電電價將調整,首先可能就要施行“價格”和“補貼”的分離。
具體來說,作為電能,可再生能源發電與燃煤發電、核電沒有本質的區別,這種電能的價格在市場上應按照統一的機制通過競爭去發現價格;財政補貼部分,把現在這種差價補貼變成定額補貼,根據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發展規模的需要去設定補貼的目標。
同時,把差價補貼模式變成定額補貼,并且逐步降低標準,同時補貼的方向也會調整,更多地傾向于分布式。
此外,推進配額制和綠色證書交易機制,通過市場來發現補貼的標準,最終的目標是要取消補貼。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