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地位、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特別是建立了總量目標、強制上網、分類補貼、費用分攤和專項基金等五大制度,為可再生能源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使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步入了有法可依、政策有力的快車道。
《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以來的十年是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全面發展、快速增長的階段。截至2015年底,我國風電累計并網裝機容量12934萬千瓦、光伏發電累計并網裝機容量4158萬千瓦,雙雙規模列世界第一。
能源革命的本質是推動主體能源更替或能源生產利用方式的根本轉變,可再生能源發展應在推動能源革命中發揮引領作用,在確保實現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20%的目標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放眼全球,190多個國家提出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或政策,以德國、丹麥為代表的國家提出2050年可再生能源滿足50%以上終端能源需求、80%電力需求的目標。可再生能源已經逐漸成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成熟解決方案,一方面有力推動了《巴黎協定》的達成,另一方面也成為落實《巴黎協定》的重要途徑。通過《巴黎協定》,中國和國際社會已經發出了共同行動、加快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的信號,今后的關鍵是如何落實。
我國應順應潮流和趨勢,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圍繞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應用,搭建新的能源電力體系和運行機制,在具有條件的地區率先實現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最終推動全國建成以可再生能源為主的新型能源體系。
但是,進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規模和比例,必須克服在能源轉型關鍵期、體制改革深水期逐步暴露出來的矛盾和挑戰。我國還沒有在能源法、電力法等基礎法律層面建立以可再生能源為優先發展方向的全面能源轉型導向;《可再生能源法》規定的全國及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比重要求及全額保障性收購等制度還沒有全面落實,去年以來電改9號文提出的電改措施在執行中也存在走樣變形的現象,損害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的法定權益,使得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面臨困難;可再生能源基金征收和補貼資金撥付滯后。這些都使得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風險加大,嚴重影響可再生能源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為此,必須進一步健全并在法律的框架下,加強可再生能源的優先發展地位和目標引導制度,制定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全額收購消納機制,建立開放競爭的電力市場和產業體系,形成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補貼資金投入和調整機制,健全并落實中央、地方以及各部門的共同責任。
“法是國之權衡,時之準繩”。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離不開法治保障。要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的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法治能。
首先,要嚴肅《可再生能源法》的實施。《決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全國人大應繼續定期開展執法檢查,各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應落實責任,進一步加強可再生能源法的實施,進一步細化落實總量目標制度、強制上網制度、分類補貼制度、費用分攤制度和專項基金制度等,健全落實懲罰機制,糾正有法不依和違法現象。
其次,應加強法治與改革的相互結合和相互促進。法律體系是開放、動態、發展的。去年以來我國陸續發布了電力改革9號文和系列核心配套文件,各地正在深入推進電力改革試點和電力市場規則制定工作。要準確把握新形勢下改革與法治的關系,在各部門把《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落實到改革措施上的同時,立法機構也需要針對《電力法》等法律的若干爭議問題或不適應新形勢的內容進行修法、法律解釋、適用性調整或特別授權,特別是無歧視開放電網、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和全額保障性收購、分布式發電參與配售電業務等相關制度規則。
第三,堅持協調推進立法修法。在綠色低碳成為能源電力發展總體方向、新能源和智能電網技術加快重塑電力系統架構、現代電力市場交易手段更加豐富健全的新形勢下,原有能源電力法律體系已經不相適應,甚至成為可再生能源高比例開發、大范圍消納、分布式就地利用的障礙。未來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高度依賴能源轉型、電力系統變革、現代市場交易體系,才能引領和推動能源革命。因此,在推進可再生能源法的實施和修改工作的同時,必須同步甚至更早推進《能源法》、《電力法》等基礎法律和重要相關法律的立法和修法。
(作者供職于國家發改委能源所、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