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舉辦的2016北京國際風能大會及2016中國光伏大會上,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退坡成為了熱議的話題。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缺口累計達到了550億元,補貼資金拖欠問題已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全產業鏈造成影響,如果政策不做調整,“十三五”期間補貼缺口仍將存在并將逐年擴大。
針對目前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資金的困境,在昨天推薦的文章中,時璟麗提出了建立綠色證書交易機制可發揮重要作用,并給出了初步測算:如考慮綠色證書交易實施起步階段的幾年內,一個綠色證書(一兆瓦時)價格約100元,則現有可再生能源基金規模基本可滿足電價補貼需要。
國家能源局今年2月份下發了《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4月份發布了《關于建立燃煤火電機組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考核制度有關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其中都提到了綠色證書交易可作為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的配額指標的途徑。
實際上,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以及配套的綠色電力交易機制,已經成為了包括美國、德國、荷蘭在內的二十多個國家和地區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共同選擇。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的核心就是用法律規定可再生能源在所有能源中的發電占比,而綠色電力交易機制就提供了一種可以通過購買綠色電力證書來實現該目標的途徑。
什么是綠色電力證書?一般而言,綠色電力證書也叫可再生能源證書(RenewableEnergyCertificate,簡稱REC)。一個REC代表著1MWh由可再生能源所發的電。RECs可作為單獨的商品出售,購買方通常出于強制性配額指標需要或者個人意愿購買,可再生能源發電商可通過出售RECs獲得“補貼”。RECs需在交易平臺上交易,交易價格由市場決定。與碳交易的全球性不同的是,RECs只能在本國(地區)內交易,不能跨國交易。
美國的綠色證書
正如時璟麗所言,煤電承擔非水可再生能源配額必要且可行,綠色電力交易機制作為配套的政策工具也必要且可行。而美國的REC交易機制的成功推行或許可以給我們幾點啟示。
在美國,REC有兩個截然不同的市場:合規市場(ComplianceMarkets)和自愿市場(VoluntaryMarkets)。合規市場是依據可再生能源配額標準(RenewablePortfolioStandard,簡稱RPS)相關法律法規創建的,存在于美國29個州、哥倫比亞特區和波多黎各自由邦。自愿市場是消費用戶出于自身支持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意愿而去購買可再生能源的市場。
2012年美國的合規和自愿可再生能源證書市場分布
美國的RECs有兩種出售形式:捆綁式和非捆綁式。前者是和可再生能源物理電量捆綁銷售的,后者是獨立于可再生能源物理電量單獨出售的。捆綁式出售的優勢在于,終端用戶在購買電力的同時也購買了RECs,且RECs是不可見的產品,零售商不用向用戶解釋RECs的概念。非捆綁式出售的優勢在于,終端用戶可以不用更換現有零售商就能自由購買RECs來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并且可以避免在物理電量現貨市場或雙邊合同市場購買電力,并消除電力調度的困難,減少為終端用戶傳遞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成本,以及購買物理電量現貨市場相關價格的風險。
在交易系統中,捆綁式RECs對應的是長期合同交易,交易價格由雙邊協商、或通過市場競標確定,可起到穩定可再生能源市場、降低參與者市場風險的作用。非捆綁式RECs對應的是短期合同交易,也即現貨市場交易,交易價格由市場報價-交易系統集中撮合的方式生成,反映RECs因綠色電力出力不穩和季節性波動以及可再生能源供需等因素造成的價格波動,目前美國只有少數州有現貨交易市場。這兩種交易方式可單一或混合存在,在零售市場還未建設起來的情況下,美國公用事業主要依靠長期合同購買捆綁式RECs。
如果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額外成本超過規定的閾值,會面臨一定的處罰。罰金帶來的收入將被用在其他可再生能源項目上。
各個地區的資源基礎或能源發展偏好不同,為了鼓勵某種能源的開發利用或者解決不同資源類型發電成本差價太大的問題,美國采用了證書倍數的辦法,比如每購買1MWh電能,風電只能相當于1份證書,而太陽能可以充當5份證書。
RECs都會被分配一個唯一的ID號以確保其不會被重復購售,并由區域追蹤系統(trackingsystem)如WREGIS、NARR、ERCOT、M-RETS、PJM-GATS等負責追蹤。美國大多數有合規市場的州都會被要求使用這種第三方的追蹤系統,由于該系統有較好的操作性,也逐漸被自愿市場納入使用。
2011年美國的綠色證書追蹤系統覆蓋區域
在配額制和綠色證書交易機制的有效推行下,美國加州在2011年上調了可再生能源的發電占比目標,規定到2020年33%的電力將由可再生能源提供,此前這一指標是20%,此次調整還同時設立了中間年份的過渡目標,例如2013年底要達到20%,2016年底要達到25%。
啟示
昨天的文章中,時璟麗已經對綠色證書交易機制在我國的落地列出了三點非常有建設性的意見,結合今天介紹的美國經驗,筆者對這三點建議進行了拆解,并嘗試整合了自己的觀點。
首先,法律是保證可再生能源配額目標落實的基礎。美國的自愿市場給了個人選擇使用何種能源的自由,值得學習,但是首先一定要有立法為基礎的強制市場及相應的懲罰機制,才能真正督促傳統發電企業盡快完成能源轉型,承擔社會責任。同時,對于可再生能源配額目標的設立,要有一定的調整機制,要根據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情況以及市場的反映情況,適時調整目標,并適當分解目標。
其次,在可再生電價能源補貼由政府主導走向市場主導的過程中,一個相對完善的綠色證書價格體系、交易平臺以及監管體系是重要保證。我國的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已經在物理電能價格、電力交易以及電力監管上有一些探索和經驗,這些本土的建設經驗也可以拿來為綠色證書的推廣所用。對具體的交易品種、交易方式都要有適合國情的思考,并分步驟啟動,美國的綠色證書現貨等交易市場也不是一次建成的。
最后,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最根本的還是要靠降本,綠色電力額外成本過高也不行,我國最終是要過渡到平價上網、不需要補貼的時代,到那時,即便是綠色證書這種市場化的補貼形式也不再需要了,所以對綠色電力的價格要有一個上限的規定和相應的處罰機制。
國家能源局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司綜合處副處長李鵬在這次風能大會上表示,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行業是靠補貼補起來的,哪怕是最初需要補貼,那也是為了將來不補貼。在我國的政府性補貼尚不能馬上退出的情況下,先代之以市場化的補貼形式,首先順應了我國的市場化改革方向,同時綠色證書的推行能為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提供可持續的資金支持,以及挖掘電力的環境屬性,幫助可再生能源擺脫本地消納能力有限、外送輸電通道建設進度不可控等物理限制,能實實在在地推進我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重點由“千瓦”向“千瓦時”轉變。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