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是指政府用法律形式對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市場份額做出的強制性規定。目前,英國、澳大利亞、德國、日本等18個國家和美國部分州已經實施了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相對于美國等國的成功經驗,印度實施“可再生能源購買義務”(RenewablePurchase Obligation,簡稱RPO)的經驗教訓更值得同屬新興經濟體的中國關注和借鑒。2003年《電力法》是印度可再生能源發電(包括太陽能、風電、生物質發電和裝機小于25兆瓦的水電)配額制度的最基本法律依據。該法律第86條規定,各邦的電力監管委員會有權“規定在某一供電區域內從可再生能源購電比例”。2006年1月,印度政府電力部頒布的《電價政策》文件中對電力法中的規定進行了細化,要求各邦電監會依據電力法在2006年4月之前推出可再生能源配額,具體配額比例的設置要考慮可用資源,以及對消費者最終電價的影響。
在RPO機制下,配電公司、直購電用戶、自發電用戶應從本地可再生能源發電商處直接購電,也可以在可再生能源交易市場上購買來自其他邦的“可再生能源證書”(RenewableEnergy Certificates,簡稱REC),來滿足RPO的法定義務。REC是印度政府設計的一項以市場機制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的一項措施,與上網補貼電價FiT機制并行。
即可再生能源發電商可以在FiT機制或者REC機制中任選其一,但不能兩者兼得。如果選擇REC機制,那么,可再生能源發電在獲得與常規能源發電上網相同的電價之外,還可獲得“可再生能源證書”(每1兆瓦時為1單位),用以可再生能源市場交易。為了保證REC的收益和購電者利益,國家電監會為REC的交易價設定了上限和下限。太陽能發電每單位REC的上下限價區間為9300-13400盧比(相當于每度電15-22美分),而非太陽能可再生能源的上下限為1500-3300盧比(相當于每度電2.5-5.5美分)。迄今為止,除了錫金邦以外,印度轄下的28個地方邦的電監會根據本地具體情況,針對區域內的配電公司、直購電用戶、自發電用戶陸續出臺了各自版本的RPO,對當年或未來幾年的配額作出規定,但沒有長期規劃。此外,為配合2010年1月推出的全國太陽能計劃,印度政府2011年又對《電價政策》做了修正,要求各邦電監會對已有的RPO進行細化,專門出臺針對太陽能的RPO,初始最低要求達到0.25%,此后逐年提升(到2022年升至3%)。
印度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實施結果與預期目標存在較大差距。2013年印度可再生能源購買義務的配額比例最高的是北部水力資源豐富的喜馬偕爾邦,為10.25%(10%的非太陽能配額,0.25%太陽能配額),配額比例最低的是資源貧乏的東北部山地梅加拉亞邦,僅為1.1%(0.6%的非太陽能,0.5%的太陽能)。可以說,印度可再生能源配額各自為政。從全國范圍來看,如果將各邦所制定的可再生能源配額比例累計疊加,仍會與印度聯邦政府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承諾有一定差距。2013年印度全國各邦總計的非太陽能配額為5.45%、太陽能配額為0.45%,而實際完成的水平分別為3.74%、0.08%。從所有實施了RPO的地方邦情況來看,約有20個邦未能達標,其中,有5個邦RPO達標率接近零,特別是首都德里也為零。目前,由于光伏成本下降,而REC交易市場的限價依舊,造成印度可再生能源配額基本處于有價無市的狀況,大量的可再生能源證書在市場上供應卻無人問津。
印度政府在2008年發布的國家氣候變化行動計劃中,提出2010財政年度來自可再生能源的購電比例要達到5%,此后十年內以每年增加一個百分點的幅度逐年上升,到2020年這一比例要達到15%。按照國家氣候變化行動計劃要求,2013年印度可再生能源達到8%的比例,但是各邦電監會制定的可再生能源配額比例總計僅為5.9%。在印度各邦配電公司面臨嚴重的財務虧損情況下,根本沒有滿足RPO的動力,也沒有購買REC的能力。印度這么多的地方邦配電公司RPO未能達標,原因在于:首先,本地可再生能源資源不足,發電裝機也不夠。其次,本地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偏高,尤其是太陽能發電成本依然過高,企業和消費者負擔過重。再次,REC市場由于有最低限價,特別是太陽能發電REC每度電高達15美分,這大大高于政府的FiT補貼電價。最后,由于REC只是一紙證書,即使是買到且滿足了RPO配額要求,也不能解決本地缺電問題。
印度可再生能源配額屬于法定義務,但是到目前為止,配電公司購買可再生能源不達標并沒有受到實質性懲罰。2003年《電力法》雖然授權各邦電監會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但沒有具體條款授權電監會在RPO未達標的情況下實施懲罰措施。RPO畢竟是“法定“要求,所以各邦的配電公司也不甘當“老賴”,解套的方法是:向本地電監會提出申請取消太陽能配額、降低RPO配額、減免RPO或者推遲RPO達標時間。如果未得到電監會準許,還可以向當地各級法院上訴,目前一些邦的RPO問題已經進入法律程序。
可見,雖然印度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法律框架和其市場機制的思路有可取之處,但是RPO的具體實施基本上是不成功的,沒有達到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初衷。即便是那些實現了RPO配額的地方邦,其成就也并非是RPO機制使然,而更多的是因為本地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裝機水平所致。因此,印度政府考慮修改2003年《電力法》,引入一個全新的配額制度――“可再生能源生產義務”,強制常規能源火電廠利用其場地安裝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發電量至少達到常規能源的10%。
對中國的借鑒和啟示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在中國并不是一個新生事物,有關部門多年前就已經啟動相關研究。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不久前聯合發布電改“9號文”首個配套文件《關于改善電力運行調節促進清潔能源多發滿發的指導意見》,明確鼓勵提高新能源發電的消納比例,隨后內蒙古、湖北等地陸續出臺了地方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規定,業界一直期盼的國家層面“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可謂呼之欲出。而同為發展中國家的印度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情況,則為我們提供了許多有益的借鑒和啟示。
責任編輯: 李穎